上市股票贈與時價認定與 244 萬免稅額:分年贈與的規範與函令整理

快稅編輯部 · · 遺贈稅 · 約 8 分鐘閱讀
TL;DR

上市公司高階主管以股票分年贈與家屬,時價認定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就用贈與日該股票收盤價;每位贈與人每年 244 萬免稅額,同年度二次以上贈與依財政部 66/12/15 台財稅第 38469 號函,後次申報必須併計前次贈與額。未上市股票走資產淨值法,兩者評價落差往往就是規劃焦點所在。

  • 上市、上櫃股票時價以贈與日集中市場收盤價為準,法源是遺贈稅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
  • 每位贈與人每年 244 萬免稅額,父母各自獨立,合計 488 萬
  • 同一年度二次以上贈與必須合併計算,函令依據是台財稅第 38469 號
  • 未上市股票採資產淨值法,與上市股票市價評價落差可達數倍
  • 贈與行為 30 日內申報,同年少報前次會被歷年紀錄勾稽補徵

⚠️ 分年贈與看似可以無限切分,但「同一年度合併計算」是硬規定。12 月贈與後隔年 1 月再贈,屬跨年度、各自適用 244 萬免稅額;同年 6 月與 12 月兩次贈與則必須合併。實務常見錯誤是後次申報漏報前次贈與,稽徵機關透過歷年申報紀錄一勾即出,補稅加罰得不償失。

為何上市股票贈與要以收盤價評價

贈與稅要處理的,是家庭財富移轉的經濟實質,不是贈與物的法律形式。白話講,就是看贈與人這一手放出去、受贈人這一手拿進來的購買力到底是多少。

上市股票如果以面額或帳面價評估,會嚴重低估贈與人實際釋出的購買力,違反實質課稅精神。這也是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要求以贈與日「收盤價」為時價的立法理由——股票是市場即時定價的資產,就用市場價來算,不留形式套利空間。比較法上,多數 OECD 成員國採贈與日公允市場價值(fair market value)為統一評價基礎,台灣採收盤價其實是一種可觀察、可稽核的簡化 proxy。

實務運作上,這個大原則爭議極少。

真正的爭點會落到「贈與日剛好停止交易」「當日無成交」「盤中大幅波動」這些邊際情形,稽徵實務多以最近一日成交價補救。所以上市股票贈與規劃的重點其實不太在「時價怎麼算」,比較關鍵的是「哪一天算、切幾次算」,這兩個變數才是規劃者實際會盯的地方。

上市櫃股票時價認定的操作規則

上市或上櫃股票的贈與時價,原則以贈與日該股票在集中或櫃檯市場之收盤價為準;當日無交易者,採最近一日之收盤價;停止買賣期間,則援用未上市股票之評價方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流動性極高的股票,時價認定爭議少,真正的規劃焦點會落在「哪一天贈與」與「同年切分幾次」這兩個變數上。

贈與日的認定,實務上以完成過戶登記或集保劃撥指示日為判斷點。我去翻了幾筆函令,實務見解在這點上滿一致:一經意思合致並完成移轉即為贈與日,事後補簽日期無法回溯。

若當日盤中大跌大漲,稽徵機關仍採收盤價一個數字定案,不採當日平均。這對高階主管特別關鍵,除權除息、財報公告、法說會前後的股價變動,都可能讓同一批股票在不同贈與日產生數百萬的價值落差,稽徵機關不會因為當日走勢異常而放寬時價認定。老實講,很多規劃案敗筆就在這裡——挑錯日子,時價一夕差好幾百萬,客戶回頭看報表才發現免稅額全灌爆了。

244 萬免稅額與同年多次贈與合併計算

每位贈與人每年享有 244 萬元免稅額(113 年起自 220 萬調升),適用主體是「贈與人」而不是「受贈人」——父親一年不論給幾個人共用這 244 萬,母親另有獨立的 244 萬額度。同一年內若有二次以上贈與,依財政部 66/12/15 台財稅第 38469 號函,後次申報時必須合併前次贈與額計算,即使前次未達免稅門檻亦然。

這條函令看似技術性,本文認為它其實是累進稅率的守門員。

若允許各次贈與獨立適用免稅額與最低級距,贈與人可以逐次切在 244 萬以內或剛好落在 10% 級距頂端,實質瓦解累進結構。函令採「同一年度合併」的設計,把累進性拉回來。實務上稽徵機關會以同一國稅局的歷年申報紀錄勾稽,若後次少報前次贈與,補徵並加徵滯納金與罰鍰。

另一個常被忽略的細節:贈與股票給未成年子女,過戶後所生股利屬受贈人所得,不再計入贈與人贈與總額。這點在財政部 66/01/24 台財稅第 30580 號函 已有釋示,年代雖久遠,實務見解未改變。

未上市股票 vs 上市股票時價認定的落差

未上市(櫃)股票時價,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原則採「資產淨值法」——以贈與日該公司最近一期經會計師簽證或稽徵機關核定之資產淨值為評價基礎;上市股票則是即時的市場收盤價。兩套機制產生的落差,事務所看下來確實有爭議,也是實務規劃最常著墨的空間。

淨值法未反映未來獲利折現,對成長型公司特別失真,形成家族在企業上市前完成股權移轉的規劃誘因,淨值 vs 市價的差距,實務上看過從數倍到十倍以上都有。

財政部近年並非毫無回應:若能證明公司持有大量未反映之無形資產(品牌、專利、客戶關係),稽徵機關得核定較高之時價。但實務上舉證與量化困難,這個評價落差短期內仍會存在。

說真的,這是台灣贈與稅制長期未解的體系性缺口。以近年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與財政部個案核定的走向來看,短期比較可能的動向是強化未上市公司無形資產的舉證程序,而不是一次性改採全面公允價值評價;至於要不要在施行細則層次修法統一評價方法,論者見解目前還很分歧。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稅務知識參考,不構成稅務意見;實際案件請洽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

上市股票 vs 未上市股票時價認定對照
項目上市/上櫃股票未上市股票
時價依據贈與日集中市場收盤價最近期經簽證/核定之資產淨值
法源施行細則第 28 條施行細則第 29 條
評價貼近市價程度高(即時市價)低(淨值常低於實際市價)
實務爭議點停止交易日認定、當日無成交無形資產是否納入、核定時價
確認贈與日與該日該股收盤價(當日無交易者採最近一日)
計算贈與金額:贈與股數 × 收盤價
加計同年度前次贈與總額(若有),依台財稅第 38469 號函合併申報
扣除 244 萬免稅額(每贈與人每年度上限)
適用累進稅率 10% / 15% / 20% 計算應納稅額
於贈與行為發生後 30 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並繳納

常見問題

上市股票贈與日剛好停止交易,時價怎麼認定?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停止買賣期間之上市股票,援用未上市股票評價方法,以最近一期經會計師簽證或稽徵機關核定之資產淨值為時價。這種情形實務上較少,主要出現在下市過渡、重大訊息停牌期間,屆時建議先取得公司最新財報備查。

244 萬免稅額是每個受贈人各有,還是贈與人才有?

244 萬額度屬於「贈與人」,不是受贈人。父親一年可贈與總計 244 萬(不論分給幾個人合計),母親另有獨立 244 萬額度,合計 488 萬。同一子女從父母同時受贈時,額度來自兩位贈與人各自的免稅額,受贈人自己沒有獨立額度。

同年 1 月與 12 月分次贈與,可以各自適用免稅額嗎?

不行。依財政部 66/12/15 台財稅第 38469 號函,同一年度內二次以上贈與必須合併計算,後次申報時應併計前次贈與額。實務上稽徵機關以自然年(1/1–12/31)為區間勾稽,跨年才是重新起算。

未上市股票時價一定用資產淨值嗎?稽徵機關會不會核定更高?

原則採資產淨值法,但若股票近期有場外交易紀錄、增資參考價,或公司持有大量未反映之無形資產,稽徵機關得依實質內容核定較高時價。實務上舉證與量化困難,多數案件仍以淨值為主要基礎。

贈與股票後領到的股利,算贈與人還是受贈人所得?

依財政部 66/01/24 台財稅第 30580 號函,股票完成過戶移轉後,後續配息屬受贈人所得,計入其綜合所得課稅,不再計入贈與人贈與總額。這一點對贈與給未成年子女的規劃特別重要。

當年度贈與未達 244 萬,還需要申報嗎?

未超過 244 萬免稅額者依法不須申報。實務上仍建議留存交易紀錄與過戶文件,因為後次贈與若跨越門檻,前次贈與仍須合併計算;此外對於後續遺產案件的併計,也需要歷年紀錄佐證。

現行贈與稅稅率結構是什麼?

贈與稅採三級累進:贈與淨額 2,811 萬元以下按 10%、超過 2,811 萬至 5,621 萬部分按 15%、超過 5,621 萬部分按 20%。244 萬免稅額先自贈與總額扣除,再適用累進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高階主管以自家公司股票贈與家屬,除了贈與稅還有什麼義務?

若屬證交法定義之內部人(董監、經理人、持股 10% 以上股東),依證交法第 22-2 條與第 25 條有股權變動申報義務,須於過戶前後依規定申報。這是行政管制層面,與稅務申報並存,實務規劃時不能只顧一端。

快稅 corpus 觀察
  • 跟「贈與稅 股票 時價」相關的解釋函令在快稅 9,129 筆 corpus 中共 22 筆、命中法條 5 條
  • 主要稅目分布:遺產及贈與稅法(22)
  • 函令發布跨度:民國 63 ~ 94 年
  • 最早:63/09/18 台財稅第 36929 號函(2贈與稅申報期間之起算日)
  • 最近:94/12/07 台財稅字第 09404580700 號函(12死亡前2年內贈與未上市股票被繼承人死亡前受贈人已出售者其併入遺產課稅價值之計算)

資料來源:快稅內部 9,129 筆財政部釋示函令索引(去重 + 結構化標註後),可透過 站台 AI 問答重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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