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益信託變更受益人的贈與稅風險:第5條之1視同贈與完整拆解

快稅編輯部 · · 遺贈稅 · 約 10 分鐘閱讀
TL;DR

自益信託在存續期間改成他益,依遺贈稅法第5條之1第2項,變更當日就視同委託人對受益人贈與,以當天信託受益權折算現值認定贈與總額。財政部96/05/16台財稅字第09604523510號函講得很白:課贈要件一成立,事後反悔想退稅原則上不准。逐年變更受益比例是逐年課;配偶互為受益人可主張夫妻贈與免稅,但揭露申報一步都不能省。

  • 遺贈稅法第5條之1第2項:自益變他益,變更當日視同贈與,按當日受益權現值課稅
  • 財政部96年函令定調:課贈要件一旦成立,事後想退回已納贈與稅原則上不准
  • 逐年變更受益比例是逐年分次課;配偶互為受益人可用第20條免稅,但仍要申報揭露
  • 受益權現值按第10條之2用郵儲一年期定儲利率折現,信託期間越長,折現母體越小
  • 集團家族信託實務:董事會揭露、內控 SOP、跨期遞延稅務評估三件事要一起看

財政部96/05/16 台財稅字第09604523510 號函特別提醒:他益信託一旦符合課贈要件,即便委託人事後提前終止信託、把受益人改回自己、或減少信託財產致他益部分減少,已繳的贈與稅不得申請退還。實務上很多當事人以為「反悔就好」,這個誤解會直接讓稅款變成沉沒成本。變更前先做完整評估,變更後就別想反悔。

第5條之1視同贈與的法定要件是什麼

遺贈稅法第5條之1第1項規定,信託契約若明定信託利益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視為委託人將該權利贈與受益人;第2項再往前延伸:信託關係存續期間追加、變更信託財產或受益人比例,只要結果讓非委託人享有信託利益,一樣視同贈與。變更當日即為贈與日,稅捐機關按該日信託財產或受益權現值認定贈與總額。

這條規定看起來簡單,實務上細節很多。

我在集團內部看過幾個案例,結構都類似 — 家族第一代先設自益信託把個人資產放進去控制節奏,等第二代成家、繼承分配大致談定,再把受益人改成子女或配偶。這個「改」的動作,在法律上就是視同贈與,不是無償變更、也不是內部調整,董事會如果沒被會計師先講清楚,常常是收到補徵通知才發現。

真正需要注意的是委託人身分與受益人身分的重疊組合。純自益(委託人=受益人)不課贈與稅,經濟實質沒有移轉;純他益(委託人≠受益人)在契約成立時就課;混合型則要按比例拆分。老實講,一旦設計成「委託人保留部分受益權 + 部分歸屬子女」的架構,稽徵機關通常會就子女那份的受益權現值當年課,不會等到之後變更才處理。這點大股東規劃家族股權時滿常誤解。

信託受益權現值該怎麼折算

信託受益權的現值折算依遺贈稅法第10條之2,分「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與「享有孳息」兩大類。享有全部信託利益的受益人,贈與價值就是信託成立或變更當日信託財產的時價;享有孳息(收益權)的受益人,則按贈與時起至受益期間屆滿日止的期間,以贈與時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為基礎複利折現。期間拉得越長,折現金額越大,母體反而越小。

舉個從財務長視角會看的例子。集團董事長把一筆時價 3 億元的股票組合設信託,約定孳息(現金股利)5 年後歸給子女,第 5 年底本金回到委託人手上。這種「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的架構,視同贈與的部分是孳息,計算基礎是「3 億 × 5 年孳息折算現值」,不是 3 億整筆。折現率抓 1.28% 大致試算,母體大概落在 1,800 多萬,跟直接把 3 億整筆送出去比,差了一個量級。這也是為什麼很多家族信託會刻意先切孳息、留本金。

但有個實務坑要提醒。

如果中途把「孳息他益」再改成「本金也給子女」,第二次變更當日又要按當日 3 億股票時價的本金部分重新算贈與。稽徵機關不會拿第一次課過的稅去抵,兩段各算各的。這個細節如果董事會沒被事務所事先提醒,看到補徵單通常會嚇一跳。

逐年變更、配偶免稅、事後退還三大爭議

自益變他益的實務,最常見三個爭議:逐年變更受益比例、配偶間互為受益人的免稅適用、變更後想反悔申請退還已納贈與稅。第一個稽徵機關立場很穩,逐年變更即逐年課徵,各年度變更當日各自認定;第二個可主張遺贈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但仍須申報揭露;第三個由財政部96/05/16 台財稅字第09604523510號函定調 — 課贈要件成立後,不因事後變更而退還已納稅。

96 年函令第三點寫得很白:

信託案件於符合課徵贈與稅之要件後,除有特殊情形得例外准予免課贈與稅或退還已繳納之贈與稅外,不因雙方任意解除贈與契約或事後取回原贈與標的而生變更。

這條路一走上就沒有回頭票。

我看過家族因為第二代分家糾紛鬧到不可開交,第一代想把已經改給子女的信託受益權收回,稅捐機關立場很硬:贈與已成立,稅照課,家裡自己撕破臉解除信託,稅款也不退。這種案子事後補救空間非常小,唯一能做的是規劃階段把「反悔成本」寫進董事會備忘錄。

至於配偶互為受益人,第20條免稅有適用,但稽徵機關會特別檢視「是否為真意的受益權移轉」、「有沒有夾帶第三方(例如子女)暗中受益」。純配偶間單純變更通常沒問題;一旦配偶只是中間人,最終受益人其實是子女,就會被拆穿按對子女的贈與課徵,免稅認定會被否准。

從公司治理看家族信託的稅務揭露

從公司財務主管的視角看,家族信託變更受益人不只是稅務個案,還會牽動集團股權結構、董事會揭露、跨期遞延稅務評估三個層面。上市櫃公司大股東把持股移入家族信託,變更受益人時觸發第5條之1贈與稅,該筆稅負是在大股東個人稅務、不進公司帳;但受益人一變更,董監持股申報、內部人交易、關係人交易揭露全部得跟著重新處理。這一段的合規成本比稅本身還讓人頭痛。

集團另一個容易漏掉的角度是負擔的處理。財政部92/06/11 台財稅字第0920453843號令指出,他益信託若信託成立前信託財產已設定抵押債務,且受託人(兼受益人)承擔債務額小於信託利益,經查明符合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者,該負擔得依第21條自贈與額中扣除。

這條對「有質押的持股」放進信託移轉受益權時滿關鍵。如果董事會早就用股票做 pledge 融資、原始設定過質權,設計信託變更架構時就要把「誰承擔債務、承擔多少」白紙黑字寫清楚,才有機會把負擔額從贈與額扣掉。我這幾年跑過幾件類似案,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稅務評估備忘錄,附負擔那一塊都會單獨拉出一節寫,董事會報告版本也會附一頁 pledge 明細表。這是集團家族信託該有的內控 SOP,不是可有可無的加分項。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稅務知識參考,不構成稅務意見。實際申報以財政部最新公告為準;複雜案件請洽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

自益、他益、變更他益三種信託架構稅務比較
架構類型贈與稅時點課稅基礎事後退還可能
純自益信託(委託人=受益人)不課贈與稅無(經濟實質未移轉)N/A
契約成立即他益信託契約成立日第10條之2受益權現值課贈後原則不退還
自益中途變更為他益變更當日(第5條之1第2項)變更日受益權現值課贈後原則不退還
逐年變更受益比例各年度變更當日各年度分別認定課贈後原則不退還
確認變更時點:以信託契約變更登記日或雙方簽署日為贈與日,稽徵機關以該日為基準點
認定受益權類型:全部信託利益、僅孳息、或本金與孳息分離,適用第10條之2不同折現公式
抓取信託財產當日時價:股票以收盤價、房地按公告現值加房屋評定現值、現金按帳戶餘額
計算折現:孳息型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儲固定利率複利折算,期間越長母體越小
扣除附負擔(如有):依第21條,受託人兼受益人承擔且小於信託利益之債務可扣除
30 日內申報:自變更當日起 30 日內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逾期加徵怠報金
保留變更文件與時價評估報告:董事會揭露、董監持股申報同步調整

常見問題

自益信託我自己就是受益人,怎麼會被課贈與稅?

純自益信託本身不課贈與稅,委託人跟受益人是同一人,經濟實質沒有移轉。問題出在「變更」這個動作 — 只要在信託關係存續期間把受益人改成別人(配偶、子女、其他親屬),就觸發遺贈稅法第5條之1第2項的視同贈與規定,變更當日即為贈與日,按當日受益權現值課稅。

逐年變更受益人比例,能不能合併算一次贈與稅比較划算?

不行。稽徵機關立場是逐年變更即逐年課徵,各年度變更當日分別認定當日的受益權現值。實務上有人以為分批變更可以拆低金額適用低稅率,但每年的變更當日都是各自獨立的贈與事實,不會合併計算,也沒辦法回過頭來重新拆分。

配偶間互為受益人真的可以用夫妻贈與免稅嗎?

可以主張遺贈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但仍須依規申報揭露。稽徵機關會實質認定:如果配偶只是中間人、最終受益人其實是子女,會被拆穿按對子女的贈與課稅,免稅適用會被否准。這部分只要架構被看穿,補徵加罰都躲不掉。

變更後想反悔,已繳的贈與稅可以申請退還嗎?

依財政部96/05/16 台財稅字第09604523510 號函,信託案件一旦符合課徵贈與稅要件,除少數特殊情形外,不因事後任意解除、變更或取回原贈與標的而退還已納贈與稅。這條規定沒有轉圜空間,變更前一定要把稅務評估、家族內部意向、後續退場路徑一次盤清楚。

信託財產有質押債務,能不能從贈與額扣除?

依財政部92/06/11 台財稅字第0920453843 號令,他益信託若信託成立前財產已設定抵押,受託人(兼受益人)承擔債務額小於信託利益,經查明符合施行細則第18條者,該負擔可依第21條自贈與額中扣除。實務上要備齊債務承擔的書面約定跟原始抵押設定文件,稽徵機關才會採認。

信託期間 10 年跟 20 年,孳息型贈與稅金額差多少?

依第10條之2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儲固定利率複利折現,期間拉越長,折現金額越大、贈與母體越小。以目前利率水準粗估,20 年期比 10 年期折現母體大約再少 12–15%。不過期間過長,稽徵機關會回過頭檢視信託架構是否具備真意,不是拉滿就一定省。

上市公司大股東把持股放家族信託,變更受益人時股票時價怎麼認定?

上市櫃股票依變更當日收盤價認定,有公開市場價格,爭議相對少。興櫃或未上市股票就麻煩了,要依第10條規定按公司資產淨值評估,實務上稽徵機關會要求會計師出具評價報告,計算基礎、可比較公司選擇、控制權折溢價這些爭議都會冒出來。

快稅 corpus 觀察
  • 跟「信託 贈與稅 視同贈與」相關的解釋函令在快稅 9,129 筆 corpus 中共 14 筆、命中法條 7 條
  • 主要稅目分布:遺產及贈與稅法(12) / 稅捐稽徵法(1) / 所得稅法(1)
  • 函令發布跨度:民國 68 ~ 111 年
  • 最早:68/12/12 台財稅第 38877 號函(7公同共有人對公同共有物之權利贈與時應課稅)
  • 最近:111/01/27 台財稅字第 11000635560 號函(14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贈與稅其徵收期間起算日)

資料來源:快稅內部 9,129 筆財政部釋示函令索引(去重 + 結構化標註後),可透過 站台 AI 問答重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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