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換約房地合一稅成交價怎麼算:讓渡價1,050萬為何只課200萬
預售屋換約的房地合一稅,課的不是讓渡總價,是讓渡價減原始簽約價的差額。國稅局那個 1,050 萬換約案例,原簽約價 850 萬、讓渡時收 1,050 萬,應稅所得就是 200 萬上下,不是 1,050 萬扣 400 萬免稅額那種算法。法源是房地合一 2.0 的房地交易所得規定,110/7/1 後預售屋換約一律進房地合一課稅範圍,舊的財產交易所得見解(例如台財稅字第 10100098740 號令)編者註已經寫停止適用。
- 成交價認定關鍵:讓渡價減原始簽約價再減必要費用,不是讓渡總價本身
- 110/7/1 後預售屋讓渡進房地合一,稅率依持有期間跳 45%/35%/20%/15%
- 原始簽約價+已付履約款+換約必要費用都算成本,別只扣頭期款
- 110/7/1 前的舊見解(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編者註明寫停止適用
- 紅單轉讓同樣課房地合一,111 年函令已明文納入
預售屋換約最常被誤解的一點:400 萬自用住宅免稅額不適用。那條規定(所得稅法第 4-5 條)要求房屋完成所有權登記後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設籍滿 6 年等條件,預售屋連所有權都還沒過戶,門都進不去。看到任何「預售屋可以扣 400 萬」的說法請直接跳過,那是跟成屋混淆了。
1,050 萬換約為何只課 200 萬:成交價認定的核心邏輯
國稅局那個案例大致是這樣:A 幾年前跟建商簽預售屋,原始簽約價 850 萬,陸續繳了 150 萬履約款。市況轉好,用 1,050 萬把契約讓渡給 B。
表面上收 1,050 萬,但房地合一不是對讓渡總價課,是對讓渡利得課。
應稅所得=1,050 萬(讓渡價)減 850 萬(原始簽約價)再減必要費用,大概落在 200 萬。很多人第一次聽會卡住,以為是 1,050 萬扣 400 萬免稅額——那是自用住宅規定,預售屋根本套不上。
房地合一對預售屋跟成屋的課稅公式其實一樣:成交價 - 原始取得成本 - 相關費用 - 土地漲價總數額 = 課稅所得。預售屋沒有土地登記,土地漲價總數額那塊是 0;重點就在成交價跟原始取得成本的認定。
這裡「成交價」用讓渡價 1,050 萬沒錯,國稅局不是在爭這個數字,爭的是扣的那一邊有沒有把 850 萬完整扣掉。有些申報只扣了頭期款 150 萬,就會跑出 900 萬應稅所得,稅額瞬間差三倍。這種申報錯誤在國稅局公布的案例裡出現過好幾次。
從財產交易所得到房地合一:這條規定的沿革怎麼走
預售屋換約的課稅性質,從 corpus 一路追下來至少三個階段。民國 101 年之前走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7 類財產交易所得;101/08/13 財政部發布台財稅字第 10100098740 號令,處理跨年度收款時所得歸屬年度的認定;到了 110/7/1 房地合一 2.0 上路,預售屋讓渡直接進房地合一課稅範圍,前面那條函令編者註寫「無本函之適用」。
課稅性質變了兩次,計算基礎倒是一直沒變。
101 年那條函令蠻有意思,它要解決的是技術問題:預售屋付款跨年度,到底算哪一年的所得?答案是以尾款交付日為準;尾款日不明就以建商記載的買賣契約異動日為準。這規則在財產交易所得時代很關鍵,會影響併入哪一年綜所稅累進稅率。到了房地合一時代這個問題消失了——房地合一是分離課稅,持有期間決定稅率,根本沒有「併入哪一年」的爭議。所以 110/7/1 之後這條函令沒有留下的必要,編者註直接宣告退場。
再往後,111/05/26 台財稅字第 11104501470 號函把紅單(還沒簽正式買賣契約的預訂單)轉讓也一併納入房地合一。追到這裡大致底定——從 110/7/1 起,不管正式契約讓渡還是紅單轉讓,都走房地合一。
我把這批函令攤開排年代,從民國 70 年土增稅時代算起,corpus 裡累積 25 筆相關函令,最後一筆就落在 111 年紅單那條。四十年來核心沒變,變的是把「預訂單」這類沒有正式契約的過渡形式也收進來。
成本到底怎麼算:原始簽約價、履約款、仲介費的細節
成交價算讓渡價 1,050 萬沒爭議,成本這邊才是容易漏掉的部分。拆開看至少三塊:原始簽約價(跟建商簽的買賣契約總價)、已付履約款項(頭期、簽約款、工程期款)、以及換約時發生的必要費用(仲介佣金、代書費、契約異動手續費)。這三塊在房地合一應稅所得計算時都可以扣。建商收的「換約手續費」通常列必要費用,但要留收據;翻 corpus 時看到 111 年紅單那條函令處理成本認定時看得很細。
有一個反直覺的地方:「已付履約款」不等於「可扣成本」。
原始簽約價 850 萬就已經是全部可扣的取得成本,而不是你實際付了多少。假設你只繳 150 萬就把契約轉手,成本仍然可以扣 850 萬,不是只扣 150 萬。這是因為契約讓渡時,受讓人要承擔剩下 700 萬的付款義務,等於你用 850 萬買來、再 1,050 萬賣掉,中間利得 200 萬。這個邏輯第一次看會覺得怪,把「契約權利的對價」想清楚就通了。
另一塊常漏:為了取得貸款資格支付的徵信費、估價費,這些通常不列成本費用,因為預售屋還沒撥款。但如果換約前已經做了室內設計變更(俗稱客變),客變費是可以列必要費用的,前提是有單據。
持有期間與稅率:換約時間點直接改變稅率
房地合一 2.0 對預售屋另一個關鍵——持有期間的起算點,從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那天算到讓渡那天。這段期間長短決定稅率落在哪一級:2 年內 45%、超過 2 年未逾 5 年 35%、超過 5 年未逾 10 年 20%、超過 10 年 15%。
預售屋從簽約到交屋一般兩三年,換約時 95% 以上落在 45% 那檔。
回到 1,050 萬案例,200 萬應稅所得乘 45%=90 萬稅額。差一個月跨到 2 年門檻,稅率降到 35%,稅額就少 20 萬。這個起算點是 110/7/1 修法時刻意這樣設計的——從沿革看,之前財產交易所得時代根本沒有「持有期間決定稅率」這件事,所得就併進那一年的綜所稅跑累進。改成房地合一後,時間變成跟金額一樣重要的變數。
說真的這對預售屋投資客不太友善。成屋買賣可以等 5 年、10 年再賣,稅率跳到 20% 甚至 15%;預售屋從簽約到交屋就吃掉大半時間,換約幾乎不可能進到 20% 級距。這個不對稱是刻意的,110/7/1 修法本來就是為了壓抑短期預售屋炒作。從政策面看邏輯通,但實務上碰到「不得已換約」(譬如工作調動、家庭變故)的個案,稅率一樣是 45%,沒有酌減空間。這部分有沒有可能鬆動?老實講我也還在觀察,目前 corpus 裡沒看到任何放寬跡象。
申報期限也要留意:讓渡日的次日起算 30 天內要完成房地合一稅申報,比綜所稅申報期短很多,很多人沒注意到就逾期。
| 項目 | 110/7/1 前(舊制) | 110/7/1 後(房地合一 2.0) |
|---|---|---|
| 課稅性質 | 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所稅 | 房地合一分離課稅 |
| 稅率 | 綜所稅累進 5%-40% | 依持有期間 45%/35%/20%/15% |
| 所得歸屬年度 | 以尾款交付日為準(台財稅字第 10100098740 號令) | 以契約讓渡日為準 |
| 紅單轉讓 | 見解不明 | 明文課徵(111 年函令) |
| 成本認定 | 原始簽約價+相關費用 | 原始簽約價+履約款+必要費用 |
常見問題
預售屋換約的成交價,是指讓渡總價還是讓渡利得?
法律用詞上成交價就是讓渡總價,1,050 萬換約就是 1,050 萬。但房地合一應稅所得=成交價減原始取得成本(850 萬)再減必要費用,大概落在 200 萬。國稅局那個「成交價認定 200 萬」的講法,嚴格說是在講應稅所得,不是成交價本身的定義。這兩個詞混用是誤解的來源。
換約手續費、仲介費可以扣嗎?
可以,列必要費用扣除。常見可扣項目:建商收的換約手續費、仲介佣金、代書費、契約異動相關規費。前提是要留收據或可查證的付款紀錄。沒有單據的口頭費用國稅局不會認。徵信費、估價費這類還沒撥款前付的費用通常不列。
110/7/1 前買的預售屋,110/7/1 後換約要用哪一套規定?
看讓渡時點。110/7/1 之後讓渡的,不管當初什麼時候簽約,都走房地合一 2.0。所以民國 108 年簽約、112 年換約的案子,計算基礎跟原始取得成本的扣除都依房地合一走。這也是 101 年那條台財稅字第 10100098740 號令編者註裡寫「自 110 年 7 月 1 日起無本函之適用」的原因。
預售屋換約可以適用自用住宅 400 萬免稅嗎?
不能。400 萬免稅額(所得稅法第 4-5 條)要求房屋完成所有權登記後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設籍滿 6 年等多項條件。預售屋連所有權都還沒過戶,根本不符門檻。看到「預售屋可以扣 400 萬」的說法一律當錯誤處理。
紅單轉讓也要課房地合一嗎?
要。民國 111 年 5 月 26 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11104501470 號函明文把紅單(還沒簽正式買賣契約的預訂單)轉讓納入房地合一課稅範圍。110/7/1 以後的紅單轉讓一律適用,計算方式跟正式契約讓渡一樣:讓渡價減原始訂金再減必要費用。
持有期間從哪天開始算?
從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那天算到讓渡契約那天。這規則對預售屋換約很殘忍——預售屋從簽約到交屋一般兩三年,換約時幾乎都落在「2 年內 45%」或「超過 2 年未逾 5 年 35%」這兩檔。想壓低稅率只能靠拖時間,但換約通常不是想拖就能拖。
換約虧損(讓渡價低於原始簽約價)要申報嗎?
要,而且可以抵。虧損金額在未來 3 年內可以扣抵同為房地合一課稅範圍的交易所得。但有個限制:預售屋換約虧損不能跨去抵綜所稅其他所得,只能在房地合一體系內自己打平。這跟 110/7/1 前走財產交易所得時可以併綜所稅扣抵的規定不同。
- 跟「預售屋換約 房地合一稅」相關的解釋函令在快稅 9,129 筆 corpus 中共 25 筆、命中法條 2 條
- 主要稅目分布:土地稅法(11) / 所得稅法(8) / 營業稅法(5)
- 函令發布跨度:民國 70 ~ 111 年
- 最早:70/07/04 台財稅第 35521 號函(二11拆屋改建前臨時裝修為樣品屋得適用自住用地稅率)
- 最近:111/05/26 台財稅字第 11104501470 號函(9個人及營利事業110年7月1日以後轉售紅單應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
資料來源:快稅內部 9,129 筆財政部釋示函令索引(去重 + 結構化標註後),可透過 站台 AI 問答重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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