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房地合一稅申報五大地雷:持有期間、成本舉證、境外扣繳與合併分割

快稅編輯部 · · 房地稅 · 約 8 分鐘閱讀
TL;DR

企業賣房地跟個人房地合一不太一樣。境內營利事業按所得稅法第 24-5 條走,稅率依持有期間分 45%、35%、20%、15% 四級;境外企業只有 45% 跟 35% 兩級,而且由買方扣繳。我把快稅裡 24 筆相關函令翻完,整理出申報時最常見的五個地雷:取得日怎麼認定、成交價格跟時價的落差、成本費用舉證不足、境外企業的扣繳義務,以及公司合併或分割時持有期間接不接得起來。每一項都有法條或函令可以回查。

  • 境內營利事業按持有期間走 45%/35%/20%/15% 四級稅率,境外企業只有 45%/35% 兩級
  • 取得日的認定看情境:一般買賣看登記日,自地自建土地跟建物要分開算
  • 成本舉證不足就被剔除;合建分屋沿用財政部 78 年台財稅第 781147710 號函的原則
  • 境外企業在台處分不動產,扣繳義務在買方,漏扣會被追繳加罰
  • 併購取得的不動產,持有期間主流見解是接續原始取得日,但個案要看合併契約怎麼寫
白天的公寓大樓外觀
照片:Sơn Nguyễn/Pexels

關係人之間的房地移轉最容易被稽徵機關鎖定重新調整價格。母子公司之間、集團內換屋、董事個人持有的公司跟公司本體之間的交易,就算有合約、有過戶,只要成交價明顯低於實價登錄區段中位數又說不出理由,直接按時價調整、補稅加罰的機率很高。先查實價登錄、把定價理由寫清楚,比事後解釋省事很多。

持有期間怎麼算?取得日不是只有「過戶日」一種

企業的房地合一稅率看持有期間:2 年內 45%、超過 2 年未滿 5 年 35%、超過 5 年未滿 10 年 20%、超過 10 年 15%,差一天就可能差一整截。取得日的基準原則是登記完成日,但自地自建、合建分屋、繼受取得這幾種各走各的。我翻 corpus 裡的函令時,光「取得日」這四個字就牽涉到土地登記完成日、建物興建完成日、合建契約約定日好幾種算法,先把個案歸到哪一類,起點才算得出來。

一般買賣看登記簿謄本上的登記日期,這個最單純。

自地自建就不是這樣。土地取得日跟建物取得日要分開 — 土地看登記,建物看使用執照核發日。合建分屋又更麻煩,建設公司分到的房屋,取得日通常從合建契約約定分屋日起算,不是建照核發日。這幾種情境我讀下來的感想是,法條沒有寫得很細,大部分細節都在稽徵機關的函釋跟個案裡,申報前先把取得日的憑證(登記謄本、使用執照、合建契約)備齊,比事後補陳述省力。

這部分我查到的就是這樣,再細的個案狀況我沒把握,還是要看合約文本。

成交價格有爭議時,稅捐機關可以直接用時價調整

房地合一所得的收入面,原則上是雙方合意的實際成交價。但價格明顯偏低又說不出正當理由,稅捐機關可以依查得資料或時價調整。這條底層邏輯跟土地稅法的申報土地現值很像 — 早在民國 67 年台財稅第 33093 號函就處理過共有人以公告現值申報、其中一人想以超過價格申報的情況,顯示價格申報的爭議從土增稅時代就一路延續到今天。

企業申報時容易踩到的,是關係人之間的房地移轉。例如把不動產移給子公司、賣給董事個人持有的公司、或集團內換屋重組。這類交易如果價格偏離實價登錄平均,稽徵機關補稅的理由很直接。

老實講這部分沒什麼操作空間。與其事後解釋,不如交易前先用實價登錄把附近區段的成交區間抓出來,把價格的合理性先備好理由。

成本費用舉證 — 建設公司合建分屋的老問題還在

房地合一 2.0 下,課稅所得=收入−原始取得成本−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成本沒有單據、改良費用沒有發票,就直接被剔除。建設公司合建分屋這種情境,土地成本怎麼認定更複雜,財政部 78/12/14 台財稅第 781147710 號函訂了原則:帳列土地成本金額,應以換出房屋所分攤之建造成本為準。這條函令雖然是民國 78 年發的,核心處理思路到現在企業申報房地合一時還在沿用。

建設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屋,於房地交換時,其帳列土地成本金額,應以換出房屋所分攤之建造成本為準。

— 財政部 78/12/14 台財稅第 781147710 號函

我讀到這條的時候一開始卡了很久。「換出房屋所分攤之建造成本」這句話字面上看不出來實務怎麼切。後來才搞懂 — 要先把合建案的總建造成本算出來,再按分給地主的房屋面積比例去分攤,這個金額就是建設公司「換到」的土地成本。這個邏輯之後再處分這批土地時,會回頭來咬一次。

境外企業在台處分不動產,扣繳義務在買方

境外營利事業在台處分不動產,依所得稅法第 24-5 條第 4 項,持有 2 年內 45%、超過 2 年 35%,由買方以價款扣繳。這跟境內公司併入年度所得稅申報的作法不太一樣。

我在建索引時發現這塊的函令數量相對少,主因大概是境外主體的案件規模雖大但筆數不多。從函令讀下來,第一次碰到時容易漏掉買方要先代扣這個動作,等稅捐機關來函才發現就晚了。

還有一層陷阱:買方不一定知道賣方是境外公司。契約上寫的是在台設立的分公司、或透過境內受託人處理的情況都有可能。產權調查階段就要先確認賣方的主體註冊地,簽約時把扣繳條款寫進付款條件,不然扣不到稅,代繳責任還是落在買方頭上。沒扣繳的罰則見所得稅法第 114 條,追繳加罰一倍以下。

公司合併或分割時,持有期間接不接得起來?

企業併購時取得的不動產,持有期間能不能接續原公司,是房地合一稅率跳階的關鍵。企業併購法第 44 條規定併購取得的資產,租稅屬性由存續或新設公司承受。但「承受」的細節 — 持有期間怎麼接、原始取得成本怎麼帶、免徵土增稅記存部分怎麼處理 — 財政部的個案函令還在陸續補。我讀的時候一直有一種「法條寫得很乾淨,實作踩到的細節很多」的感覺。

舉個情境:A 公司持有一塊土地 7 年,合併進 B 公司後,B 公司第 2 年就處分。對 B 公司來說,這塊土地的持有期間是從合併日起算(2 年)還是從 A 公司原始取得日起算(9 年)?稅率一邊是 45%、一邊是 20%,差距很大。

目前主流見解是接續原始取得日,但要看合併契約跟申報書上怎麼寫。這部分我查到的就這樣,個案要看會計師怎麼拆。

境內與境外企業房地合一稅率與申報方式對照
持有期間境內營利事業稅率境外營利事業稅率申報/繳納方式
2 年內45%45%境內併入營所稅;境外由買方扣繳
超過 2 年未滿 5 年35%35%同上
超過 5 年未滿 10 年20%35%同上
超過 10 年15%35%同上
確認交易主體是境內或境外營利事業,分別套用不同的申報與扣繳路徑
查取得日憑證(登記謄本、使用執照、合建契約),釐清持有期間起點
用實價登錄比對成交價所在區段,避免被認定為顯著偏低
整理原始取得成本、改良費用、仲介費的憑證,缺的補單據或輔助文件
境外企業交易:買方同步處理扣繳稅款,簽約時把扣繳條款寫入付款條件
併購取得的不動產:確認持有期間接續依據與原始成本帶入方式,備齊合併契約

常見問題

企業房地合一稅跟個人房地合一稅率一樣嗎?

不一樣。境內營利事業是 2 年內 45%、2–5 年 35%、5–10 年 20%、超過 10 年 15% 四級;境外營利事業只有 2 年內 45%、超過 2 年 35% 兩級,而且由買方扣繳。計算基礎都是所得減土地漲價總數額。

房地合一所得是跟營所稅一起報嗎?

境內營利事業的房地合一所得要併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但稅額是分開算、分開稅率課徵,再加總繳納。不是跟一般營業所得混在一起用 20% 課。這點讀法條時我也卡了一下才釐清。

境外公司在台賣房地,台灣買方沒扣繳會怎樣?

買方沒依規定扣繳,稽徵機關會向買方追繳稅款並處一倍以下罰鍰(所得稅法第 114 條)。就算賣方人在境外、聯繫困難,追繳責任也不會轉回賣方。簽約前就要把扣繳條款談好。

自地自建的取得日怎麼算?

土地跟建物分開認定。土地看登記完成日,建物看使用執照核發日。同一筆房地可能土地已經持有 10 年、建物才 3 年,處分時要分別計算稅率再合併,這是我讀函令時發現很容易被漏掉的細節。

原始取得成本的單據不見了怎麼辦?

原則上沒單據就不能列。但可以用銀行貸款紀錄、過戶時的買賣契約、稅捐機關歷史申報資料輔助還原。真的無法舉證,稽徵機關會按核定的推計方式處理,通常對納稅人不利。

合建分屋的土地成本到底怎麼算?

建設公司分到的房屋,土地成本按財政部 78/12/14 台財稅第 781147710 號函,以換出房屋所分攤之建造成本為準。要先算合建案總建造成本,再按分給地主的房屋面積比例分攤。這條函令雖然是民國 78 年發的,到現在還在用。

公司合併取得的土地,持有期間從哪天起算?

主流見解是接續原公司的原始取得日,不是合併日。但要看合併契約跟申報書上怎麼寫,個案裡稽徵機關有時會要求舉證接續的事實依據。企業併購法第 44 條是法源,細節多半在個案函令。

關係人之間的房地交易,價格要寫多少才安全?

參考實價登錄附近區段最近成交區間,落在中位數上下比較安全。明顯偏低又說不出理由(例如抵付債務、附帶條件),稽徵機關會直接按時價調整。沒有萬能價格,只有可解釋的價格。

快稅 corpus 觀察
  • 跟「企業 房地合一稅 不動產交易」相關的解釋函令在快稅 9,129 筆 corpus 中共 24 筆、命中法條 3 條
  • 主要稅目分布:土地稅法(12) / 營業稅法(4) / 所得稅法(3)
  • 函令發布跨度:民國 68 ~ 107 年
  • 最早:68/09/26 台財稅第 36794 號函(一2稽徵機關對納稅人申報土地現值不得拒絕受理)
  • 最近:107/07/23 台財稅字第 10704004880 號函(23營業活動均以行動裝置完成之營利事業以負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房屋作為稅藉登記場所得按自住用地稅率課稅)

資料來源:快稅內部 9,129 筆財政部釋示函令索引(去重 + 結構化標註後),可透過 站台 AI 問答重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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