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制房屋繼承受贈出售減稅認定:財政部函令下的取得成本、持有期間與新舊制判讀實務

快稅編輯部 · · 房地稅 · 約 12 分鐘閱讀
TL;DR

舊制房屋透過繼承或受贈取得後出售,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不能減購入成本,只能減房屋評定現值,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辦理。財政部102/11/14台財稅字第10200157200號令定調:受贈房屋的時價,以受贈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配偶相互贈與後再出售,依106年函令回溯至第一次配偶贈與前之原始取得日,並按原始取得原因決定減除項目與新舊制歸屬。

  • 舊制房屋繼承或受贈取得後出售,減除項目為房屋評定現值,不是購買成本。
  • 受贈房屋時價依財政部102/11/14函令,以贈與稅課徵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 配偶贈與後出售,取得日回溯至配偶第一次相互贈與前之原始取得日與原因。
  • 新舊制切點為105年1月1日;繼承或受贈之取得日以事實發生日認定。
  • 申報書勾選欄與附件缺漏是稽徵端第一個檢核點,事後申復改列取得原因勝率偏低。

配偶贈與再出售的取得日回溯規定,只適用於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的情形。曾遇當事人主張「既然是配偶贈與就應該回溯」,但若贈與稅申報時未主張該款、或當時尚未結婚就贈與,回溯規定不適用,仍以贈與時點為取得日。這個判斷差異在稽徵端會直接反映在核定通知書的取得日與適用制度欄。

舊制新制怎麼切?繼承受贈的取得日這樣認定

判斷房屋走舊制或新制,關鍵在取得日。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含繼承、受贈)的房地適用房地合一新制,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課稅;此日之前取得者維持舊制,出售時房屋部分課財產交易所得、土地部分課土地增值稅。透過繼承或受贈取得的案件,稽徵端會逐案調閱前手取得原因與時點,判定新舊制歸屬。連續繼承部分另有得合併計算持有期間之規定,詳見財政部112/11/02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函。

舉個典型情境。被繼承人103年買進、112年過世由子女繼承、113年子女出售,取得日認定為112年繼承事實發生日,走新制。倘若被繼承人本人在104年即行出售,才落於舊制範圍。核定通知書上會註明取得日與適用制度,這一欄勾錯的案件,事後申復難度會拉高不少。

混合情況也不少見。

房屋本體屬舊制、土地屬新制的組合實務上滿常見,多發生於建物與土地取得日不同的都更或分割案。這時要拆兩套計算,稽徵端調帳時會依土地登記謄本與建物登記謄本分別勾稽取得日,再對照申報書載列的取得原因與日期是否一致。稽徵作業內部的判讀,以登記謄本為第一順位證據,自行申報所填的取得日若與謄本不符,通常會在初核階段就發文請納稅義務人補正說明。我在分局那幾年碰過的糾紛,超過一半是取得日填錯或附件不齊,真正法律見解爭議反而是少數。

繼承或受贈取得的成本怎麼算?函令直接定調

舊制房屋出售時,繼承或受贈取得的房屋不能減除購入成本,改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減除繼承時或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財政部102/11/14 台財稅字第10200157200號令進一步定調:受贈房屋的「時價」以受贈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不是市價、不是實價登錄成交價,也不是公告土地現值。這是稽徵端調帳查核第一個要看的欄位。

該函令原文明列:

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之房屋,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其得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之時價,應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我去翻了這則令的歷次沿革,102年之前實務上時價認定分歧,有分局採市價、有分局採評定現值,102/11/14發布後才拉齊。實務上納稅義務人常誤將受贈時市價、或以贈與稅核定的公告土地現值加房屋評定現值合計數當作減除項目。這類主張在調帳查核階段會被直接剔除。

分局承辦員的判讀邏輯很直接:進贈與稅檔案,調房屋評定標準價格欄位,勾稽申報書減除數。差額超過內部誤差容忍門檻的案件,會發函請納稅義務人限期補正,補正不到位就進入補徵程序。

繼承案件的稽徵作業一致,減除項目為繼承時的房屋評定現值,資料來源是遺產稅核定檔內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欄位。稽徵端的處理很現實:資料就在檔案裡,不需要納稅義務人再舉證,若舉證與檔案不符,以檔案為準。這也是為什麼我一直提醒新進代理人,申報前先把贈與稅或遺產稅核定檔那份數字調出來對過再送。

配偶贈與後再出售,取得日要回溯到誰?

配偶相互贈與房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不計入贈與總額,但出售時的取得日與取得原因,依財政部106/03/02 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其詳細計算規則參見本則七49全文)規定,應回溯至配偶間第一次相互贈與前、該配偶原始取得房屋土地之日。持有期間、新舊制歸屬、成本認定,全部按原始取得原因決定。

函令的具體規則區分兩類。配偶原自第三人出價取得者,得減除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之原始取得成本;配偶原自第三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得減除繼承時或原自第三人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中間任何時點的評定現值都不採認。

舉例來說。

配偶甲98年出價買入房屋、104年贈與配偶乙、112年配偶乙出售,取得日回溯至98年,走舊制,得減除98年的原始取得成本,持有期間從98年起算。若配偶甲的房屋原本是93年繼承取得,配偶乙出售時只能減除93年繼承時的房屋評定現值。

稽徵端會怎麼查?實務上就是調閱前手贈與稅檔案,再往前一手調取得原因文件(所有權狀、買賣契約、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前一手贈與稅核定通知書)。這些資料存於各分局財產調查系統,勾稽速度並不慢。

我碰過的案件裡,有納稅義務人試圖以自行申報的較高減除數闖關,以為前手資料調不到——結果初核階段就被抓出來發文補正。補正不到位進入補徵,並依所漏稅額有無故意過失決定裁罰倍數。

稽徵端怎麼查核?申報書勾選、選案因子、補正時點

稽徵端處理舊制房屋繼承受贈出售案件的第一個檢核點,是納稅義務人有沒有在申報書正確勾選「繼承/受贈取得」欄位並附上證明文件。缺件案件在核定階段先發文查調,再依內部作業基準判斷是否選案深查。選案觸發因子常見組合為「房屋大額交易+前次取得原因為繼承或受贈+減除項目異常」。事後申復改列取得原因,多數情況會被否准,法定形式要件在申報時就應踐行。

程序面兩個常被混淆的期間必須釐清。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為復查申請期;復查決定送達後30日內為訴願期。

這兩段期間錯過任何一段,案件即進入救濟時效外。

申復期錯過的案件,即便減除項目主張有理,也只能走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的程序重開途徑,實務上成敗率明顯下降。訴願業務的程序順位依序是:核定通知書送達 → 30日復查申請期 → 復查決定 → 30日訴願期 → 訴願決定 → 行政訴訟。新進稅務代理人最常混淆的,就是復查(申復)與訴願的期間起算點。老實講這兩個名詞在條文與函令裡混用不少年,我剛進機關那時也搞混過。

事後補正的可行時點很清楚:發單前自行補正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1條多認屬自動補報,不裁罰;發單後補正就回歸違章裁罰程序,依所漏稅額按倍數處罰。發單前補、發單後補,一個不罰、一個按倍數裁,差別就在收到核定通知書的那一天。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稅務知識參考,不構成稅務意見;實際申報以財政部最新公告為準,複雜案件請洽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

舊制房屋不同取得原因下的減除項目與稽徵端調帳來源
取得方式得減除項目主要法源稽徵端調帳重點
出價買入原始取得成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買賣契約、付款憑證
繼承取得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遺產稅核定檔案
受贈取得受贈時房屋評定標準價格102/11/14台財稅字第10200157200號令贈與稅核定檔案
配偶贈與後出售依配偶原始取得原因判定106/03/02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前手取得原因證明
確認取得日:以105年1月1日為分水嶺,決定走舊制或新制。
確認取得原因:出價、繼承、受贈或配偶相互贈與。
配偶贈與案件,回溯至第一次配偶贈與前之原始取得日與原因。
依取得原因決定減除項目:出價減成本,繼承或受贈減房屋評定現值。
計入持有期間內改良、移轉、代書等必要費用。
申報書勾選正確取得原因欄,附繼承或贈與稅核定證明文件。
保留贈與稅或遺產稅核定資料備查,以因應稽徵端調帳勾稽。

常見問題

繼承取得的舊制房屋出售,可以減除被繼承人當初的購買成本嗎?

不行。繼承屬無償取得,繼承人本身沒有原始取得成本可資減除,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只能減除繼承時的房屋評定現值。被繼承人當年的購買價金與繼承人的財產交易所得計算無關;稽徵端調帳時直接以遺產稅核定檔案內的房屋評定現值欄位為準,自行主張以被繼承人購入成本減除者,於初核階段即會被剔除。

受贈房屋的「時價」是市價還是評定現值?

是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不是市價。財政部102/11/14台財稅字第10200157200號令明確:受贈房屋出售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得減除的時價,以受贈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實價登錄成交價、市場行情、鑑價報告,在稽徵端都不會被採認;贈與稅檔案內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欄位是唯一勾稽基準。

配偶間贈與後再出售,取得日怎麼認定?

依財政部106/03/02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者,出售時取得日回溯至配偶間第一次相互贈與前,該配偶原自第三人取得該房地之日。持有期間、新舊制歸屬、成本認定,全部按原始取得原因決定;中間任何時點的評定現值,稽徵端都不採認。

連續繼承的房地,持有期間可以合併計算嗎?

可以,但要符合條件。財政部112/11/02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函規定,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得將連續各次繼承或受遺贈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這條規則主要影響新制房地合一稅的稅率適用(持有越久稅率越低);舊制部分則影響長期持有下的稅務規劃判斷。實務上要備妥各次繼承的遺產稅核定通知書與登記謄本以供勾稽。

申報時漏勾選取得原因,事後可以補正嗎?

要看時點。發單前自行補正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1條多認屬自動補報,通常不裁罰;發單後補正就進入違章裁罰程序,並依短漏稅額按倍數處罰。事後具狀申復改列取得原因的成功率不高,稽徵端的判讀多認法定形式要件在申報時即應踐行;初次申報時的勾選欄與附件,是稽徵作業檢核的第一個節點。

舊制房屋出售的財產交易所得,稅率是多少?

舊制房屋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按綜所稅累進稅率課徵(5%~40%),沒有像新制房地合一那樣的分離課稅單一稅率結構。土地部分課土地增值稅,不計入所得稅。假設所得級距落在40%,稅負可能是新制20%持有5年以上稅率的兩倍;稽徵端在選案時也會關注跨年度所得異常變動因子。

房屋評定現值哪裡查?

可向房屋所在地方稅稽徵機關(各縣市稅捐稽徵處)調閱歷年房屋評定現值資料,或直接調閱當年度房屋稅繳款書;已核定的贈與稅或遺產稅檔案內也會載明當時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稽徵端會以贈與稅或遺產稅核定檔的數字為準,納稅義務人自備資料若與檔案不符,會被要求說明差異來源。

快稅 corpus 觀察
  • 跟「舊制房屋 繼承 受贈 出售」相關的解釋函令在快稅 9,129 筆 corpus 中共 24 筆、命中法條 3 條
  • 主要稅目分布:遺產及贈與稅法(18) / 所得稅法(4) / 契稅條例(1)
  • 函令發布跨度:民國 65 ~ 112 年
  • 最早:65/08/06 台財稅第 35288 號函(二1以籌備處負責人名義建屋俟設立後變更為公司所有者不課贈與稅)
  • 最近:112/11/02 台財稅字第 11204619060 號函(4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得合併計算持有期間)

資料來源:快稅內部 9,129 筆財政部釋示函令索引(去重 + 結構化標註後),可透過 站台 AI 問答重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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