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房地成本認定新規:房地合一稅抵押債務減除實務解析

快稅編輯部 · · 房地稅 · 約 9 分鐘閱讀
TL;DR

繼承取得房地日後出售,房地合一稅的「成本」以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加公告土地現值為錨,通常遠低於市價,稅負偏重。財政部 109/07/15 台財稅字第 10904601200 號令做了一個實質放寬:被繼承人遺留、以該房地為擔保的抵押債務,超過評定現值合計數且由繼承人實際償還部分,得自交易所得減除。法源仍是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屬量能課稅原則下的微調,而非另立特別法。

  • 繼承房地成本認定以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加公告土地現值為錨,通常遠低於市價
  • 財政部 109/07/15 台財稅字第 10904601200 號令開了一個口子:抵押貸款超過評定現值部分、由繼承人實際償還者得減除
  • 三個硬性要件缺一不可:貸款須為被繼承人遺留、以該房地為擔保、由繼承人實際負擔
  • 法源仍為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不是另立特別法
  • 實務申報須保留還款憑證與銀行對帳單,建議至少保存五年備查

新規適用有三個硬性前提缺一不可:一、抵押貸款必須是被繼承人生前遺留、以該繼承房地為擔保;二、貸款餘額須超過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與公告土地現值合計數;三、超過部分必須由繼承人「實際負擔償還」。若貸款是繼承後新申請、或雖為被繼承人債務但用遺產內存款清償,都可能不符合適用要件。實務上稽徵機關會要求提示還款憑證,建議留存銀行對帳單至少五年。

繼承取得房地為什麼成本這麼低

繼承取得房地日後出售,房地合一稅的成本認定向來以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與公告土地現值合計數為準。這兩個政府課稅底價通常只有市價的三、四成,繼承人一出售就會冒出龐大帳面所得。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第 1 項的成本計算以「取得成本」為基礎,繼承屬無償取得,法律無從認定客觀市價,只能以稽徵機關可即時掌握的公告底價為錨。

這其實是個兩難。

量能課稅原則要求以真實經濟能力課稅。但繼承人並未支付對價,立法者要如何設定合理的成本基準?設高(例如市價)會讓稽徵機關疲於奔命鑑價;設低(公告現值)又造成繼承人承擔非其實現的增值。折衷結果就是我們今天看到的:公告現值當錨,好算好徵,但常見的落差是公告現值 1,000 萬、市價 3,000 萬,一出售帳面所得直接掉出 2,000 萬。這種 carry-over basis 的變形設計,我自己讀下來的感覺是形式先於實質,便於稽徵,但對繼承人不太公平。

從快稅 corpus 檢視,這個議題累積 25 筆相關函令、跨越民國 66 至 111 年,主要分布在土地稅法(16 筆)與所得稅法(8 筆)。早期爭點集中在地價稅發單與遺產估價,房地合一稅上路後,成本認定的討論才逐漸系統化。

109 年新規到底放寬了什麼

財政部 109/07/15 台財稅字第 10904601200 號令針對繼承取得房地時併同繼承被繼承人抵押債務的情形做了實質性修正。該令指出,繼承人若併同繼承被繼承人遺留、以該房地為擔保的金融機構抵押貸款,未償債務餘額超過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數,超過部分且由繼承人實際負擔償還者,得自房屋及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該債務餘額超過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數,且確由該個人實際負擔償還部分,得自房屋及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 財政部 109/07/15 台財稅字第 10904601200 號令

這個放寬的理論基礎是「額外負擔」概念。財政部認為,超過評定現值合計數的抵押債務餘額,實質上是繼承人為取得該房地額外承擔的經濟成本 — 繼承人不是白得房子,而是同時概括承受了淨資產與額外債務。若不承認這部分為成本,量能課稅原則會被破壞得很明顯。

令函限縮了三個要件:抵押貸款須為被繼承人遺留、須以該房地為擔保、須由繼承人實際負擔償還。缺一不可。實務上這意味著繼承人必須保留完整的還款軌跡證明,稽徵機關會逐筆核對。老實講這個「實際負擔」的認定,在個案上還有不少灰色空間 — 混合資金流、部分清償、代償轉貸,每一種變形都要單獨判斷。

從民國 66 年到今日的成本認定演進

繼承取得房地在稅法上的處理,從民國 66 年地價稅時期到今日房地合一稅,經歷了不同的認定路徑。早期關注的是「誰是納稅義務人」,還沒到成本認定。財政部 66/10/04 台財稅第 36740 號函明確:繼承土地在未辦妥分割及繼承登記前,可依土地稅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向公同共有土地管理人發單課徵地價稅。

民國 75 年才處理到遺產土地的估價補辦問題。財政部 台財稅第 7547422 號函處理遺產包括無賦土地的情形,明確得先由地政機關補辦地價及公告現值後再核稅。這段時期的討論焦點還沒到「繼承人日後出售時的成本」,先解決的是「遺產本身如何估價」這個更前置的問題。

我把這三筆函令排在一起看,其實蠻有意思。66 年函令管的是「向誰發稅單」、75 年函令管的是「怎麼估遺產價值」、109 年新規才處理到「繼承人日後出售時,承擔的抵押債務算不算成本」。三個時點、三個層次的問題,呼應著實務上真正被問到的疑點依序浮上檯面。與其說是稅制思維轉變,不如說是市場本身把新問題推到稅局面前,函令才一步步跟上。

實務計算怎麼跑一個典型情境試算

以一個典型情境試算:繼承人 A 於民國 108 年繼承父親名下房地,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 200 萬、公告土地現值 800 萬合計 1,000 萬。父親遺留以該房地為擔保的抵押貸款餘額 1,500 萬,A 於繼承後五年內清償完畢。民國 113 年 A 以 3,000 萬出售。舊制交易所得 2,000 萬;適用新規後,超過評定現值的 500 萬債務由 A 實際償還得減除,交易所得降為 1,500 萬。

這 500 萬不進「成本」欄。

它是作為額外項目自房地交易所得中扣減。實務申報時我會建議在申報書備註欄註明依財政部 109/07/15 台財稅字第 10904601200 號令適用,並檢附抵押設定資料、繼承時評定現值證明、還款憑證與銀行對帳單。若稅率為 20%(持有期間 5 年以上未滿 10 年),差額稅款約 100 萬。案件價值不小。

有一個門檻要先跑:若貸款餘額未超過評定現值合計數(例如貸款餘額 800 萬小於合計數 1,000 萬),新規完全不適用,沒有部分減除的空間。這是一個 all-or-nothing 的設計,實務審核時務必先確認過門檻。

立法目的與比較法觀察

就立法目的來看,房地合一稅設計的初衷是抑制短期不動產交易投機,卻在繼承情境下產生「成本失真」的副作用。比較法上,OECD 多數成員國對繼承取得的資產採 step-up basis,以繼承時公允市價作為新成本基礎,避免繼承人承擔被繼承人未實現增值的所得稅負擔。台灣採公告現值認定,本質上是 carry-over basis 的變形,且錨定價偏低。這個結構性差異,解釋了為什麼繼承房地出售稅負會偏重。

step-up basis 在美國稅制下亦引發「富人繼承免稅」的批評,實非完美制度。台灣目前走中間路線 — 公告現值為主,額外負擔的抵押債務可減除。要全面轉為市價認定,稽徵機關的鑑價量能撐不撐得住,是個現實問題;若一律採遺產稅實務評價,又會拉高繼承時申報端的爭議成本。折衷方案就這樣長出來了。

本文認為,109 年新規只是一個開端。未來若能將繼承時客觀市價(例如以遺產稅實務評價為依據)納入成本認定,會更貼近量能課稅本旨。老實講這部分還在演化,實務上多看幾筆後續補充函令會穩。

繼承房地成本認定舊制與 109 年新規比較
項目舊制認定109 年新規適用
基礎成本房屋評定現值加公告土地現值相同(未改變)
抵押貸款超額部分不可減除實際償還部分可減除
法源依據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台財稅字第 10904601200 號令
舉證要求無特別要求還款憑證加銀行對帳單
確認繼承取得日的房屋評定現值與公告土地現值,加總為原始成本錨定
檢視被繼承人遺留是否有以該房地為擔保的金融機構抵押貸款餘額
計算貸款餘額超過評定現值合計數的差額,即所謂額外負擔金額
蒐集繼承人實際償還該貸款的還款憑證與銀行對帳單
計算出售價格減去成本、必要費用、可減除的額外負擔部分
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稅率結構計算應納稅額並於申報書備註援引 109 年令

常見問題

繼承取得房地出售時,成本一定是評定現值嗎?可以用市價認定嗎

原則上不能。房地合一稅的成本認定以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與公告土地現值合計數為準,這是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的規範框架,稽徵機關以政府公告底價作錨。市價與公告現值之間的差額,稅法上不承認為成本,屬結構性設計。財政部 109/07/15 台財稅字第 10904601200 號令僅在抵押債務超額情境下開了一個口子,不是全面改採市價。

繼承取得成本用哪一個時點的評定現值

用繼承事實發生日(被繼承人死亡日)當時的房屋評定現值與公告土地現值,不是出售當年度的評定值。這個時點是固定的錨。若繼承後評定現值有調整,僅影響持有期間的房屋稅與地價稅計算,不會回溯改變房地合一的繼承取得成本。實務上申報前要先調閱繼承時的評定證明。

被繼承人遺留的抵押貸款如果用遺產內存款清償,還能適用 109 年新規嗎

這個問題實務見解不完全一致。字面上財政部 109 年令要求「由該個人實際負擔償還」,若用遺產內存款清償,等於是遺產本身償還,繼承人並未額外承擔,多數見解認為不符合實際負擔要件。老實講這種混合資金流的案子最容易被剔除。建議個案諮詢,並保留完整現金流軌跡以備查。

適用 109 年新規需要事前申請嗎

不需要事前申請。在申報房地合一稅時直接於相關項目列報減除,並附證明文件(抵押設定資料、繼承時評定現值證明、還款憑證、銀行對帳單)。稽徵機關會於審核時逐筆核對,若證明不足會發函要求補件或剔除,屬事後審核制。實務上文件備妥比事前申請重要得多。

繼承取得的土地增值稅怎麼算?也適用房地合一嗎

繼承取得的土地日後出售,仍需計算土地增值稅,且土增稅可自房地合一稅所得減除以避免重複課稅。土增稅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起始日以繼承時為準,不是被繼承人原始取得時。這是房地合一與土增稅的併行架構,兩稅併徵。實務申報時兩張稅單都要看清楚。

遺產稅申報的房地價值與房地合一成本一樣嗎

兩者底價同源。遺產稅申報時房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0 條,以繼承開始時的評定標準價格及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與房地合一稅的成本認定原則同一底價。財政部 75/06/02 台財稅第 7547422 號函處理過遺產含無賦土地的估價補辦問題,可以參照。實務上兩案的評定資料建議一併保存。

快稅 corpus 觀察
  • 跟「繼承房地 房地合一稅 成本」相關的解釋函令在快稅 9,129 筆 corpus 中共 25 筆、命中法條 2 條
  • 主要稅目分布:土地稅法(16) / 所得稅法(8) / 房屋稅條例(1)
  • 函令發布跨度:民國 66 ~ 111 年
  • 最早:66/10/04 台財稅第 36740 號函(1繼承土地未辦妥登記分割前向管理人發單)
  • 最近:111/02/23 台財稅字第 11004645530 號函(1建設公司與國營事業簽訂合建分屋附買回契約取得之房屋及土地嗣後出售時之課稅規定)

資料來源:快稅內部 9,129 筆財政部釋示函令索引(去重 + 結構化標註後),可透過 站台 AI 問答重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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