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免稅額調升 50% 實務解析:13.8 萬新制、所得稅法第 17 條與扶養爭議

快稅編輯部 · · 綜所稅 · 約 9 分鐘閱讀
TL;DR

行政院拍板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加碼 50%,從每人 9.2 萬拉到 13.8 萬,明年 5 月申報 114 年度綜所稅時開始適用。以一家兩名未成年子女試算,免稅額多 9.2 萬,5% 級距約多退 4,600 元,20% 級距約 1.84 萬。法源在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目,適用對象限「未滿 18 歲」子女,成年在學仍走原額度。

  • 未成年子女免稅額由 9.2 萬拉到 13.8 萬,增幅 50%,114 年度申報起適用
  • 僅限未滿 18 歲子女;成年在學或身心失能子女還是照原扶養親屬額度
  • 5% 級距家庭每名子女約多退 2,300 元、20% 級距約 9,200 元
  • 實際扶養未滿一年仍按整年計算(財政部 50 年台財稅發第 5368 號令)
  • 數人共同扶養、重複申報、分居配偶各自申報這幾類爭議還是實務主戰場

新制生效前的三個未定變數。 一是加成幅度是否再往上加(立法院審議可能加碼到 60% 或 80%);二是「未滿 18 歲」的認定基準日是否比照民法成年下修調整,目前財政部尚未發函釐清;三是子女於 114 年間出生或成年,過渡年度的計算細節,實務上還沒新函令。集團 HR 系統的扣繳參數建議暫用 13.8 萬設定,但 114 年底前留一次調整窗口。實際申報以財政部最新公告為準。

新制內容是什麼:13.8 萬額度、適用年度、法源在哪

這次拍板的修正,把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目「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 18 歲」的免稅額,從現行每人 9.2 萬調升 50% 到 13.8 萬。適用時點是 114 年度所得,也就是 115 年 5 月申報那一次;114 年 1 月 1 日起發生的所得就進來。

從公司薪資扣繳角度看,扣繳義務人明年度製作扣繳憑單、員工填「免稅額申報表」時就要用新數字。HR 跟薪資系統得跟著調。

這次只動「未成年子女」這一目。其他扶養親屬(配偶、直系尊親屬、成年在學子女、無謀生能力兄弟姊妹等)維持 9.2 萬。也就是說同一家戶內,未滿 18 歲跟其他扶養親屬的免稅額會出現兩個不同數字 — 這是明年申報表單上會第一次看到的結構變化。

實務上看下來,這種「同一家戶多重額度」的設計會讓試算工具跟薪資系統的參數表結構複雜化,不是單純把 9.2 改 13.8 就結束。

法源脈絡上,第 17 條免稅額本來就採「基本額 + 加成」設計 — 70 歲以上直系尊親屬本來就是 9.2 萬 × 1.5 = 13.8 萬。這次等於把未成年子女比照 70 歲以上尊親屬的加成邏輯處理。從立法技術面看不算突兀,只是把加成的社會政策目的從「敬老」擴到「育兒」。

不同子女人數家庭實際節稅多少:五種情境試算

以 114 年度預估的綜所稅級距(5% / 12% / 20% / 30% / 40%)試算,一名未成年子女的免稅額增加 4.6 萬(13.8 - 9.2),對應稅額減少從 2,300 元到 1.84 萬不等。多數受薪家庭落在 5% 或 12% 級距,兩名子女的家庭最有感 — 12% 級距約多退 1.1 萬,5% 級距約多退 4,600 元。

高所得家庭雖然每名子女省得多,但所得越高、免稅額佔比越低,邊際感受反而沒中產家庭強。

下面這張表是我幫記帳士朋友快速對客戶說明時整理的口袋數字。試算前提是所有子女都未滿 18 歲、都已符合實際扶養要件;如果家戶內有一名未成年、一名成年在學,就得拆兩塊算(後段會展開)。

分居配偶各自申報時要特別小心。子女免稅額只能其中一方申報,不能雙方各報一半。這是每年申報季稽徵機關最常剔除補徵的類型之一。

實際扶養未滿一年怎麼辦:50 年函令一路沿用至今

這題實務上最常見:客戶的小孩 114 年 3 月出生、或 114 年 8 月才從國外接回台灣同住,扶養期間不到一年,免稅額能報全額嗎?

可以。財政部 50/08/08 台財稅發第 5368 號令{#tax-sn=144206} 講得非常直白: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如有合於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扶養條件之親屬,即可享受「撫養親屬寬減額」之待遇,至在納稅年度內其實際扶養期間是否屆滿 1 年,並非核計寬減額之要件。

這條函令年代久遠、字面還用「寬減額」(後來才改稱免稅額),但一路沿用到現在沒被推翻。我去翻了快稅 corpus 這 23 筆扶養親屬相關函令,這個「不採按月比例」的原則穩定超過 60 年 — 民國 60 年到 109 年之間,扶養親屬免稅額的解釋函令調整過不少次,「未滿一年仍按整年」這條沒動過。

那反過來呢?子女 114 年 12 月 31 日才滿 18 歲,這一年還能不能報未成年子女免稅額?

從函令的立場推,答案是「滿 18 歲那一年整年仍可用未成年額度」— 因為未滿一年不採按月比例,同樣邏輯適用。這部分財政部應該還會在新制上路時發補充函令釐清,我會持續盯。

數人共同扶養、重複申報:114 年申報前要跟客戶談好的三種情境

新制上路後,重複申報跟共同扶養的爭議只會更多。每名未成年子女的稅額誘因從 9.2 萬變 13.8 萬,家族成員互搶申報權的動機明顯拉高。

這三種情境記帳士 114 年底跟客戶對稅務規劃時建議先講清楚。

情境一:離婚共同監護、輪流扶養。 財政部 64/10/07 台財稅第 37217 號函{#tax-sn=144210} 針對「2 人以上在同一年度內輪流扶養其直系尊親屬」明定應協議推定其中 1 人申報,這個原則類推適用到未成年子女。實務上國稅局比對雙方申報,若都申報同一名子女會發函請雙方協議;沒協議就依「實際扶養事實」判斷,通常看戶籍、生活費支付、學費繳納等具體事證。

情境二:祖父母申報孫子女免稅額。 父母尚在但孫子女跟祖父母同戶籍、由祖父母實際扶養(例如父母外派海外),祖父母能不能報?可以,但要準備扶養事實證明。這類案件被剔除的機率高,補稅通常沒問題,但依財政部 89/03/30 台財稅第 0890452410 號函{#tax-sn=145504}: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經稽徵機關審查剔除補徵綜合所得稅者,除經查明虛報免稅額證據確鑿應依第 110 條規定處罰者外……應無該條文規定之適用。

這條函令講的是加計利息的問題:被剔除補稅時,只要不是「虛報證據確鑿」被裁罰,就不用加計利息。實務上有加分空間,但只適用「其他親屬或家屬」,直系血親子女不適用。祖父母報孫子女屬「其他親屬」,被剔除時利息這關可省;父母報自己子女被剔除,就沒這個緩衝。

情境三:成年在學子女。 這次修法不動 20-25 歲在學子女,仍是 9.2 萬。滿 18 歲當年度切換點怎麼處理,前段已提;跨到 19 歲之後就一律回到基本額度。跟客戶對申報策略時,一家戶如有 17 歲、19 歲兩名子女,明年開始會看到「13.8 萬 + 9.2 萬」的混合結構。

114 年度未成年子女免稅額調升節稅試算
家戶情境免稅額增加5% 級距節稅12% 級距節稅20% 級距節稅
1 名未成年子女4.6 萬2,300 元5,520 元9,200 元
2 名未成年子女9.2 萬4,600 元1.10 萬1.84 萬
3 名未成年子女13.8 萬6,900 元1.66 萬2.76 萬
1 未成年 + 1 成年在學4.6 萬2,300 元5,520 元9,200 元
2 未成年 + 1 70 歲以上尊親屬9.2 萬4,600 元1.10 萬1.84 萬
確認每名子女 114 年 12 月 31 日的實際年齡:未滿 18 歲走 13.8 萬、其餘走 9.2 萬
若有 114 年出生或滿 18 歲的子女,仍按整年免稅額計算(依 50 年台財稅發第 5368 號令)
核對戶籍與實際扶養事實,準備學費、健保、生活費支付憑證備查
離婚或分居家庭,事前跟另一方協議申報權歸屬並留書面紀錄
如有祖父母申報孫子女情境,另備扶養事實文件並注意剔除補稅時利息不加計
扣繳義務人於 114 年度更新薪資系統免稅額參數,員工重填免稅額申報表
申報時交叉比對配偶申報資料,避免雙方各申報同一名子女被國稅局比中

常見問題

114 年 12 月 31 日剛滿 18 歲的子女,這一年還能報 13.8 萬嗎

可以。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實務見解,扶養親屬免稅額不採按月比例計算,年度內只要一度符合未滿 18 歲條件,該年度整年可用未成年子女額度。財政部 50/08/08 台財稅發第 5368 號令雖然講的是滿 20 歲的舊制情境,但「未滿一年仍按整年」原則沿用至今。

分居但未離婚的配偶,能各自申報一名子女的免稅額嗎

不能各自拆分申報。所得稅法第 15 條規定夫妻應合併申報,分居配偶如符合條件可各自辦理,但同一名子女的免稅額只能由其中一方列報,不能雙方各報一半。這是每年國稅局比對系統最常抓到的錯誤類型之一,被剔除後會補稅。

祖父母申報孫子女免稅額被國稅局剔除,會被罰嗎

要看情況。依財政部 89/03/30 台財稅第 0890452410 號函,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經剔除補徵,除非虛報證據確鑿依第 110 條裁罰,否則不用加計利息。補繳本稅是免不了的,建議事前備妥扶養事實文件(同戶籍、生活費支付、學費繳納憑證)。

新制加碼 50% 是永久性的還是只有一次

依政院版修法屬永久性調整,直接改動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目的免稅額結構,不是單一年度的減稅措施。後續每 3 年會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自動調整,跟現行 9.2 萬的調整機制一致。實際條文以立法院三讀通過版本為準。

公司員工扣繳憑單什麼時候開始要用 13.8 萬

114 年 1 月 1 日起發生的薪資所得就要適用。薪資系統的免稅額參數要在 113 年底前完成調整;HR 也要提醒育有未滿 18 歲子女的員工重新填寫「免稅額申報表」。扣繳義務人如未即時調整導致溢扣繳,員工可在 115 年 5 月申報時退還。

雙胞胎其中一人未滿 18 歲、一人剛滿 18 歲怎麼算

雙胞胎在同一年度會同時未滿 18 歲或同時已滿 18 歲,不會出現一個未成年一個成年的狀況。真正的問題是雙胞胎在 114 年間才滿 18 歲,這年仍可依「未滿一年按整年」原則兩人都用 13.8 萬額度;隔年才回到 9.2 萬。

領養或繼子女能適用新制的 13.8 萬嗎

可以。所得稅法第 17 條扶養親屬範圍包括養子女與繼子女,只要符合未滿 18 歲、實際扶養兩個條件即適用新制。快稅 corpus 中民國 60-109 年間 23 筆扶養相關函令,對養子女、繼子女的處理跟親生子女沒有實質差異。備妥收養登記或戶籍證明即可。

如果小孩 114 年出國讀書一整年都不在台灣,還能申報嗎

要看是否仍屬「實際扶養」。出國就學期間父母仍支付學費、生活費、保有戶籍者,通常仍認定為扶養事實,可申報免稅額。但如子女已在海外設立戶籍或以外國稅務居民身分申報所得,可能被認定不再受扶養,這部分實務見解不一,建議保留匯款、學費繳納紀錄。

快稅 corpus 觀察
  • 跟「扶養親屬免稅額 綜合所得稅」相關的解釋函令在快稅 9,129 筆 corpus 中共 23 筆、命中法條 4 條
  • 主要稅目分布:所得稅法(22) / 稅捐稽徵法(1)
  • 函令發布跨度:民國 60 ~ 109 年
  • 最早:60/07/30 台財稅第 35877 號函(2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如有所得均應合併申報)
  • 最近:109/10/15 台財稅字第 10904583370 號函(一27綜合所得稅重複申報扶養子女免稅額案件之認定原則)

資料來源:快稅內部 9,129 筆財政部釋示函令索引(去重 + 結構化標註後),可透過 站台 AI 問答重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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