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育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加碼50%:115年度報稅試算與所得稅法第17條沿革整理

快稅編輯部 · · 綜所稅 · 約 9 分鐘閱讀
TL;DR

政院拍板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加碼 50%,自 114 年度(115 年 5 月申報)起適用。現行每人 9 萬 7 千元,加碼後未成年子女這格約 14 萬 5 千 5 百元。法源是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這次只動免稅額,扶養親屬扣除額、教育學費、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都沒動到。條文還在立法院走程序,最終以三讀條文跟財政部公告為準。

  • 政院版加碼 50%,未成年子女免稅額由 9.7 萬拉到 14.55 萬
  • 適用年度為 114 年度所得(115 年 5 月申報),113 年度仍用舊制
  • 法源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扣除額部分這次沒動
  • 兩個未成年子女、5% 稅率區的家庭,一年大約少繳 4,850 元
  • 條文未三讀前試算僅供預估,正式金額以財政部公告為準

政院拍板 ≠ 已經立法。本文的 14 萬 5 千 5 百元數字是以行政院版本 + 113 年度免稅額基數推算。立法院三讀後可能調整適用年度或金額;客戶問報稅試算時,要清楚說明這是「目前版本估算」,正式金額以財政部年度公告為準。113 年 5 月申報的 112 年度所得稅,沒有這個加碼,不要先算進客戶的退稅預估。

加碼 50% 加在哪?法源與適用年度怎麼算

先把話講清楚:政院這版加碼,動的是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免稅額,給「未成年子女(未滿 18 歲)」單獨開一格 +50%。以 113 年度為例,一般免稅額是 9 萬 7 千元,加 50% 後 14 萬 5 千 5 百元,剛好跟現行 70 歲以上長輩同一個金額。

要注意。

這個版本目前還在立法院程序裡。政院公告只代表行政院版本送出去了,最終適用金額、條文文字都還要等三讀。實務上我跟客戶都先講「預計」114 年度(115 年 5 月申報)適用,不會把話講死,免得三讀延宕又要回頭改試算表。

還有一個小細節得先提:民法 112/01/01 已經把成年年齡從 20 歲下修到 18 歲,所以這次的「未成年子女」指的是「未滿 18 歲」。加碼適用對象就是未滿 18 歲、由納稅義務人扶養的子女(含親生、養子女、繼子女)。客戶最常搞錯就是年齡這條線 —— 年初接案時要再問一次孩子生日,特別是 17、18 歲那一批,跨年就差很多。

免稅額、扣除額、特別扣除額:三個層次別搞混

客戶常問我「扶養親屬扣除額是不是也跟著加碼了」?要先澄清一個觀念:現行所得稅法第 17 條,子女扶養對應的優惠叫「免稅額」,不是「扣除額」。免稅額按人頭算,每個受扶養親屬一筆,這次加碼動的就是這條。

其他像教育學費 2.5 萬、幼兒學前 12 萬,這些是「特別扣除額」,分開算,這次政院版本沒動到。標準扣除額 / 列舉扣除額則是個人 / 配偶層級,跟子女人數無關。三個層次要分得開。

講白一點,免稅額是「先扣掉的人頭費」,扣除額是「按項目實報實銷或標準扣除」。算稅順序是:綜合所得總額 −(免稅額 + 扣除額)= 綜合所得淨額,再套累進稅率。加碼動的是括弧裡第一項,所以對所有所得區間的家庭都有效。不像列舉扣除(例如醫療費)只對特定族群有意義,免稅額是每個有扶養事實的家庭都用得到。

所得稅法第 17 條免稅額這幾年是怎麼一路調上來的

所得稅法第 17 條的免稅額採 CPI 連動調整(累積達 3% 才調),不是政院想動就動。近幾次的金額:105 年度 8.5 萬、109 年度 8.8 萬、112 年度 9.2 萬、113 年度 9.7 萬。

這次的加碼 50% 是另一種變動 —— 制度面新增「未成年子女」這個獨立分層,類似現行 70 歲以上長輩的 1.5 倍待遇,不是 CPI 自動上調。從快稅 corpus 看,第 17 條已累積 24 筆函令,跨度民國 59 至 109 年。

我去翻了一下這條的函令清單。最早是 59/01/30 台財稅第 20855 號函(夫妻及未成年子女所得分開申報釋疑),最近一筆是 109/10/15 台財稅字第 10904583370 號函(重複申報扶養子女免稅額認定原則)。實務上常用的就這幾筆,加碼後不影響舊函令適用 —— 認定原則一樣,只是金額變大。

另外提一下,所得稅法整部歷年修正過幾十次,第 17 條只是個人申報面;其他像第 30 條借款利息之減除{#tax-sn=144698}這類營利事業所得計算面的條文也經過多次調整,跟今天主題沒直接關係,這邊不展開。

115 年 5 月申報試算:四口之家、單薪三孩各算一遍

拿一個常見家庭算給大家看。夫妻雙薪、育有兩個未成年子女(小一、幼稚園大班),假設 115 年 5 月申報 114 年度所得、條文已三讀通過。

免稅額這樣加:本人 + 配偶 = 9.7 萬 × 2 = 19.4 萬;兩個未成年子女 = 14.55 萬 × 2 = 29.1 萬;合計 48.5 萬。比加碼前(9.7 萬 × 4 = 38.8 萬)多扣 9.7 萬綜合所得淨額。落在 5% 稅率區,這家一年大約少繳 4,850 元。

所得區間拉高呢?假設綜合所得淨額落在 12% 區(年淨所得約 60 萬到 130 萬),同樣兩個未成年子女家庭一年大約少繳 11,640 元。20% 區就是 19,400 元。實際省稅金額跟稅率區直接相關,不是一個固定數字。客戶問「我能省多少」之前,要先抓客戶的稅率區,這個記帳實務上滿常見的盲點。

再看一個情境:單薪家庭、太太家管,先生收入落在 30% 稅率(綜合所得淨額 250 萬以上),育有 3 個未成年子女。加碼後免稅額 = 19.4 萬 + 14.55 萬 × 3 = 63.05 萬。加碼前是 9.7 萬 × 5 = 48.5 萬,差 14.55 萬。30% 稅率區下,一年省 43,650 元。這種家庭感受最明顯。

實際申報金額以財政部當年公告為準,上面數字是用 113 年度免稅額預估,僅供方向性參考。

報稅前要先檢查什麼:戶籍、重複申報、補申報處理

報稅前實務檢查三件事,照記帳順序講。

第一,受扶養人的戶籍跟扶養事實要對得上。國稅局近年配對查得嚴,戶籍登在你這、實際阿嬤在帶,被打回票的不少。第二,重複申報的雷區 —— 父母離異、共同扶養這幾種,加碼後免稅額金額變大,稽核強度應該也會跟著上來。第三,補申報 / 更正申報的處理流程,如果條文在 115 年 5 月申報前才三讀通過,國稅局通常會出補充說明,留意公告日期就好。

離婚共同扶養這塊我特別想多講一句。加碼前一個小孩 9.7 萬,雙方搶不搶差別不算大;加碼後拉到 14.55 萬,差距就很明顯了。建議在離婚協議書裡先把報稅年度分配寫清楚(例如單數年爸爸列、雙數年媽媽列),免得每年五月吵一次。重複申報國稅局也不是先到先贏,會看金流、健保依附、學雜費實際是誰付。

最後補一句。條文目前還在立法院程序,113 年度 5 月申報(112 年度所得)絕對沒有這個加碼,不要被新聞誤導以為今年就能用。等財政部正式發布年度免稅額公告後,再跟客戶確認試算數字。本文內容僅供一般稅務知識參考,不構成稅務意見;實際申報以財政部最新公告為準,複雜案件請洽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

綜所稅個人扶養相關優惠三層次與加碼影響
項目法源現行金額加碼 50% 後變動
一般免稅額(本人 / 配偶 / 一般受扶養人)所得稅法第 17 條9.7 萬 / 人維持 9.7 萬
未成年子女免稅額所得稅法第 17 條9.7 萬 / 人提升至 14.55 萬
70 歲以上免稅額所得稅法第 17 條14.55 萬 / 人維持 14.55 萬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所得稅法第 17 條12 萬 / 未滿 6 歲維持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所得稅法第 17 條2.5 萬 / 在學大專維持
確認家庭組成: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人數,特別標出未滿 18 歲的子女有幾位。
算免稅額:本人 + 配偶 + 一般受扶養人 × 9.7 萬,未成年子女部分改用 14.55 萬。
算扣除額:標準扣除額 13.1 萬 或 列舉扣除額(擇高),加上特別扣除額(薪資、儲蓄、教育學費、幼兒學前等)。
綜合所得總額 − 免稅額 − 扣除額 = 綜合所得淨額。
套累進稅率(5%/12%/20%/30%/40%)算稅額,扣抵後即為應納稅額。
比對加碼前後差額,跟客戶溝通預估的退稅 / 補稅變化,並提醒立法進度不確定性。

常見問題

政院拍板就算數了嗎?什麼時候真的可以用?

政院拍板代表行政院版本通過,後面還要送立法院三讀才正式上路。依目前公告版本,預計 114 年度所得(115 年 5 月申報)開始適用。113 年度(114 年 5 月申報)這次申報還是舊制 9.7 萬。三讀如果延宕,適用年度可能再順延,最終要等財政部正式公告。

我女兒 113 年 12 月才滿 18 歲,能不能用加碼免稅額?

看 114 年度(適用第一年)她滿幾歲。年度終了仍未滿 18 歲,才算「未成年子女」。如果 114 年 12 月 31 日她已經滿 18 歲,那年就回到一般免稅額 9.7 萬。實務上以年度終了當日年齡認定,跨年生日的客戶我都會請他們再對一次月份,免得加錯。

18 歲以上還在念大學的子女,加碼用得到嗎?

用不到。這次加碼針對「未成年」,民法 112/01/01 改以 18 歲為成年。已成年但在校就讀的子女,免稅額還是 9.7 萬,可以另外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 萬上限)。如果同時符合身心障礙條件,再加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父母離婚共同扶養一個小孩,加碼後誰可以用?

跟現行規定一樣,由「實際扶養」一方申報。重複申報時國稅局依協議書、戶籍、扶養事實認定,沒有先到先贏。加碼後金額拉到 14.55 萬,跨家戶爭議只會更多。建議在離婚協議書裡就把申報年度怎麼分配寫清楚,省得每年五月為這個吵。

受扶養子女在年中出生或死亡,免稅額怎麼算?

免稅額不按月折算。只要該年度有扶養事實(出生當年、過世當年),就可以列入並適用整筆免稅額。新版加碼後也是同樣邏輯。實務上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留檔備查,遇到國稅局調卷才能立刻提供,這部分還是按舊規矩走。

戶籍跟扶養事實不一致,怎麼報才安全?

以實際扶養為準,戶籍只是輔助證據。國稅局看的是金流、健保依附、學雜費由誰繳這類事實。建議至少健保依附登記跟報稅人一致;如果是分隔家戶(小孩戶籍在阿公阿嬤那邊),備妥扶養事實佐證再申報,能省下不少後續通知函往返。

加碼後對二代健保補充保費有影響嗎?

沒直接影響。二代健保補充保費的扣繳基礎是「給付金額」,跟綜所稅免稅額是兩條線。加碼只動所得稅法第 17 條的免稅額,不會改到健保署的扣繳邏輯。員工薪資扣繳辦法也維持原樣,公司端的扣繳作業不用調整。

快稅 corpus 觀察
  • 跟「未成年子女 免稅額 扶養 綜合所得稅」相關的解釋函令在快稅 9,129 筆 corpus 中共 24 筆、命中法條 3 條
  • 主要稅目分布:所得稅法(20) / 稅捐稽徵法(3) / 土地稅法(1)
  • 函令發布跨度:民國 59 ~ 109 年
  • 最早:59/01/30 台財稅第 20855 號函(一1夫妻及未成年子女所得分開申報應否處罰釋疑)
  • 最近:109/10/15 台財稅字第 10904583370 號函(一27綜合所得稅重複申報扶養子女免稅額案件之認定原則)

資料來源:快稅內部 9,129 筆財政部釋示函令索引(去重 + 結構化標註後),可透過 站台 AI 問答重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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