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通過婚育減稅三稅修法草案:未成年子女免稅額擬增 5 成的立法評析
行政院近期通過所得稅法、房屋稅條例與土地稅法三案修正草案:綜所稅未成年子女免稅額擬從現行新台幣 9.2 萬元調高至 13.8 萬元(增 5 成),房屋稅與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範圍同步擴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地。修法目的在減輕婚育家庭稅負、呼應少子化政策。草案仍待立法院審議三讀,114 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仍依舊法第 17 條計算,尚未生效;實際適用以公布日期為準。
- 綜所稅未成年子女免稅額擬從 9.2 萬元調高至 13.8 萬元,增幅 5 成
- 房屋稅與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同步擴及未成年子女名下不動產
- 草案仍待立法院三讀,114 年度綜所稅申報依現行 9.2 萬計算
- 多子女家庭實際省稅約等於子女數乘 4.6 萬乘適用稅率,再扣基本生活費差額
- 歷次免稅額調整集中在金額本身,這次首度同步動到房屋稅與地價稅
提醒:本文寫作時草案仍在立法院審議階段,未經三讀。所有試算數字僅為草案版本對照,現階段所有稅務申報(含 114 年 5 月綜所稅結算)仍依現行條文計算。實務上請以財政部依公布生效日所發函釋為準,不要在未生效前自行套用新額度,以免被退件或補徵。
草案修正了哪三項稅目?
行政院送立法院審議的婚育減稅修正草案,同時動到三部稅法:所得稅法第 17 條的綜所稅扶養親屬免稅額,把未成年子女部分從現行 9.2 萬元提高至 13.8 萬元;房屋稅條例自用住宅稅率(1.2%)的適用範圍擴及未成年子女登記之房屋;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優惠(千分之二)同步擴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土地。三案連動處理,意在讓未成年子女名下不動產不被排除於自用優惠之外。
從立法理由看,三案捆綁送審不是偶然。
過去常見的批評是:父母名下房屋若登記給未成年子女(經贈與或繼承後處理),就脫離原有自用住宅優惠範圍,造成形式上的不公。本次修法試圖從根本處理這個體系破口,把家庭單位完整化,並回應實務上對自用住宅優惠「形式所有人」與「實際自住戶」落差已久的質疑。
我去翻立法院議事資料時注意到一個細節:草案版本對「未成年」的定義仍維持民法第 12 條的 18 歲(自 112/1/1 起調降),這代表 18 歲後即便仍在就學,房屋稅與地價稅的擴張效果就斷尾。這部分草案沒處理,實務上會留下一個落差。
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從何而來?歷史脈絡的回顧
扶養親屬免稅額是綜合所得稅量能課稅的基本工具,所得稅法第 17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各有免稅額。未成年子女免稅額隨基本生活費機制調整,從民國 80 年代的數萬元逐步調至現行 9.2 萬元。財政部歷年針對未成年子女是否獨立納稅、父母離異時免稅額歸屬等爭點累積函令甚多,本次草案一次提高 5 成,幅度在歷次調整中相對顯著,反映少子化壓力下租稅政策的轉向。
未成年子女在台灣稅制中其實是個矛盾體。
所得稅法第 15 條要求合併申報,但贈與稅體系卻把未成年子女視為獨立財產主體。財政部 66/01/24 台財稅第 30580 號函 處理以股票贈與未成年子女後股利課稅的釋示,就是這個矛盾的早期展現——贈與已完成、財產歸屬子女,但所得仍須合併計入父母申報。本文認為,這次草案的取向,本質是在合併申報前提下強化家庭單位概念,而非走向各自獨立課稅。
從快稅 corpus 統計,與未成年子女扶養相關的函令共 24 筆,跨度從民國 60 至 109 年,所得稅法 20 筆為大宗,最近期是 109/10/15 台財稅字第 10904583370 號函處理重複申報扶養子女免稅額之認定原則。歷次調整集中在金額本身,這次草案首次同步動到房屋稅、地價稅,屬於體系性的擴張。
多子女家庭實際省多少稅?試算與級距影響
以年所得淨額落在 12% 稅率級距的雙薪夫妻、扶養兩名未成年子女為例:現行兩名子女免稅額共 18.4 萬元,草案提高後變成 27.6 萬元,差額 9.2 萬元乘 12% 等於 11,040 元的稅負減輕。若家庭適用稅率為 20%,省稅幅度提高到 18,400 元;30% 級距則達 27,600 元。子女數越多、稅率級距越高,邊際效益越明顯。但這只是免稅額部分,其餘扶養相關扣除額未連動,整體節稅效果仍受所得分布影響。
從租稅公平角度評析,免稅額調整本身具累退性。
適用 5% 級距的低所得家庭省下 2,300 元,適用 40% 級距的高所得家庭卻能省 18,400 元,這是 across-the-board 提高免稅額難以迴避的副作用。論者多認為,若要兼顧累進性,搭配子女稅額抵減(child tax credit)會比單純拉高免稅額更精準,但這次草案沒走這條路。
實務上另一個沒被廣泛討論的點是基本生活費差額:所得稅法第 17 條之 4 規定,每人基本生活費超過免稅額與相關扣除額部分可額外減除。免稅額調高後,基本生活費差額會自動下降,因此真正能落袋的減稅幅度比 4.6 萬元 × 稅率小一些。試算時不能漏掉這一塊。
草案還沒通過前,114 年度申報該怎麼算?
草案目前送立法院審議,三讀通過、總統公布並施行後才正式生效;在此之前所有綜合所得稅、房屋稅、地價稅申報與課徵仍依現行條文計算。實務上要注意兩個時點:適用年度方面,所得稅法修正通常自次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所得適用;房屋稅與地價稅則看課稅基準日(房屋稅 2/28、地價稅 8/31)。過渡期方面,已申報但未核定的案件原則上不適用新法。在未生效前自行套用新數字會被退件並可能逾期,這部分千萬不要急。
附帶釐清一個常見誤解:行政院通過 ≠ 法律生效。
行政院會議通過只是把草案送進立法院,後續還要經程序委員會、委員會審議、二讀逐條、三讀通過、總統公布。歷次稅法修正從送審到公布平均約 6 至 18 個月,這次牽涉三部稅法又涉及財政劃分,時程很可能拉長。
老實講,現階段最務實的作法:先把草案差額算出來放著當參考,正式申報還是用 9.2 萬。等立法院三讀後再依公布的施行日重新計算就好。
本文內容僅供研究參考,不構成稅務意見;實際申報以財政部最新公告為準。
| 項目 | 現行 | 修正草案 | 變動 |
|---|---|---|---|
| 未成年子女綜所稅免稅額 | 9.2 萬元 | 13.8 萬元 | 增 5 成 |
| 房屋稅自用住宅稅率(1.2%)適格所有人 | 本人、配偶、直系親屬 | 加計未成年子女 | 範圍擴張 |
|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千分之二)適格所有人 | 本人、配偶、直系親屬 | 加計未成年子女 | 範圍擴張 |
| 地價稅自用面積上限 | 都市 3 公畝/非都市 7 公畝/全國 1 處 | 未修正 | 維持原規定 |
常見問題
草案什麼時候會生效?114 年度綜所稅申報能用嗎?
目前還沒生效。行政院通過只是送進立法院,要三讀過、總統公布施行才正式生效。114 年度(113 年所得)綜所稅結算申報於 114 年 5 月辦理,依目前進度幾乎確定仍適用 9.2 萬元的舊額度。實際施行日要看立法院議程,可關注立法院議事系統的條文版本變動。
13.8 萬是固定金額還是會隨基本生活費再調整?
草案版本寫定金額 13.8 萬元,但所得稅法第 5 條另有「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上漲達 3% 以上時應按上漲程度調整」機制。生效後若物價持續上漲,免稅額仍會自動再調,13.8 萬只是新基準。具體調整由財政部每年公告。
房屋稅自用住宅優惠擴及未成年子女是什麼意思?
現行房屋稅條例規定,自用住宅優惠稅率(1.2%)要房屋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並設戶籍。若房屋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經贈與或繼承),實務上常被認定不適用。草案修正後,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只要符合自住條件(無出租、無營業、設籍)即可一併適用優惠。
父母離異,未成年子女由誰申報才能拿到新免稅額?
原則依民法行使親權者為主,離異夫妻常因實際扶養事實爭議重複申報。財政部 109/10/15 台財稅字第 10904583370 號函建立認定原則,以實際扶養事實、戶籍登記、扶養費用負擔證明等綜合判斷。新法生效後規則不變,只是免稅額金額由 9.2 萬變 13.8 萬。
滿 18 歲已成年的子女完全不能適用嗎?
本次調高部分專屬未滿 18 歲者。成年後仍在校就學、服兵役或無謀生能力等情形,可列為一般扶養親屬適用對應免稅額(草案並未調整成年子女部分,仍維持 9.2 萬)。減稅效果僅及於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成年子女家庭沒拿到。
多子女家庭省下的稅有可能因基本生活費差額抵銷嗎?
可能部分抵銷。所得稅法第 17 條之 4 規定每人基本生活費超過免稅額與相關扣除額部分可再減除。當免稅額調高 4.6 萬,可減除的基本生活費差額會同步減少 4.6 萬。實際淨節稅 ≈ 4.6 萬 × 邊際稅率 − 差額損失;只要適用稅率高於 0,仍會有淨利,但比直觀計算小一些。
修法後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二優惠面積上限有改嗎?
沒有。面積上限維持土地稅法第 9 條原規定:都市土地 3 公畝、非都市土地 7 公畝以內,且全國以 1 處為限。本次草案只擴張「適格所有人」範圍(納入未成年子女),面積限制與其他自用條件(房屋無出租、無營業、本人或家屬設籍)均未動。
如果未成年子女自己有所得(例如領股利),這部分要併入嗎?
要。所得稅法第 15 條規定未成年子女各類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財政部 66/01/24 台財稅第 30580 號函也釋示贈與股票後股利仍須併入父母合併計稅。免稅額調高並不改變合併申報原則,只是被扶養人對應的免稅額金額增加。
- 跟「未成年子女免稅額 綜合所得稅 扶養」相關的解釋函令在快稅 9,129 筆 corpus 中共 24 筆、命中法條 3 條
- 主要稅目分布:所得稅法(20) / 稅捐稽徵法(3) / 土地稅法(1)
- 函令發布跨度:民國 60 ~ 109 年
- 最早:60/07/30 台財稅第 35877 號函(2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如有所得均應合併申報)
- 最近:109/10/15 台財稅字第 10904583370 號函(一27綜合所得稅重複申報扶養子女免稅額案件之認定原則)
資料來源:快稅內部 9,129 筆財政部釋示函令索引(去重 + 結構化標註後),可透過 站台 AI 問答重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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