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繼承潮下的不動產遺產稅實務:免稅額 1,333 萬、扣除額與繼承贈與比較
50 歲以上屋主已破 7 成,這波繼承潮 10 年內會慢慢進事務所。遺產稅免稅額 1,333 萬,課稅級距 10%/15%/20% 三段,5,621 萬以下用 10%。配偶扣除 553 萬、直系卑親屬每人 56 萬,自用住宅土地另外算。最常踩雷是死亡前 2 年內贈與要併回遺產(遺贈稅法第 15 條),而且依財政部 81 年台財稅第 811669393 號函,併回後不能再從遺產總額重複扣,這條順序要先搞清楚再規劃。
- 遺產稅免稅額目前 1,333 萬,課稅級距 10%/15%/20% 三段,5,621 萬以下用 10%
- 配偶扣 553 萬、直系卑親屬每人 56 萬、農地依規定全額扣但要續作 5 年
- 死亡前 2 年內贈與要併回遺產(遺贈稅法第 15 條),突擊式贈與對短期失效
- 繼承不動產的房地合一稅取得成本採繼承時公告現值,常被算太低、日後賣價落差大
- 中產家庭自用住宅加配偶加子女組合,3、4 千萬不動產常落在免稅範圍內
死亡前 2 年內把不動產移轉給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其配偶的,依遺贈稅法第 15 條要併回遺產總額課徵。實務上常被誤解為「贈與稅繳了就沒事」 ── 不是,併回遺產時原繳贈與稅可以抵繳遺產稅,但併入後不能再從遺產總額重複扣除(財政部 81 年台財稅第 811669393 號函)。長輩健康變差時才做贈與通常來不及,規劃要趁早。
50 歲以上屋主破 7 成,這波繼承潮稅務上要看什麼
全台 50 歲以上屋主占 7 成,6 年暴增百萬戶,未來 10 到 15 年遺產稅案件量會明顯往上。從事務所角度看,重點不是「要不要繳遺產稅」,是繳多少、什麼時候繳、要不要先動贈與。台灣遺產稅免稅額 1,333 萬,加上配偶扣除 553 萬、自用住宅扣除等,中產家庭其實有不小空間,但不動產一進來金額就跳級,這也是這波繼承潮事務所最頭痛的地方。
我自己手上案件,60 歲後客戶來談「身後事」規劃的比例這兩年明顯多。
去快稅 corpus 翻了一下,遺產稅 × 不動產 × 繼承這個 cluster 命中 21 筆函令,跨度從民國 64 到 108 年,最老一筆是 64/12/26 台財稅第 39107 號函,處理生前出售土地未辦妥移轉登記、死亡仍要列入遺產的問題。看得出財政部處理這塊已經 40 多年,規定多到一般人記不住,連同事間常常要互相對字號。
老實講,這波繼承潮對事務所最大的壓力不是案件量,是案件複雜度。早年買的房子持有 30 年、土地公告現值跟市價落差大、被繼承人可能還有海外資產、可能再婚過、可能子女有幾房 ── 每一個變數都會跳出新題目。
遺產稅免稅額 1,333 萬,課稅級距怎麼跳
遺產稅免稅額目前 1,333 萬,這是 113 年的數字。課稅級距三段:遺產淨額(總額扣免稅額再扣各項扣除額)5,621 萬以下 10%、5,621 萬到 1.1242 億 15%、超過 1.1242 億 20%。不動產的爭點在估價:房屋按評定現值、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兩個都低於市價。但要小心一條:死亡前 2 年內把不動產移轉給配偶或法定繼承人,依遺贈稅法第 15 條要併回遺產總額課徵。
舉個簡單試算。
被繼承人留下一棟自用住宅(評定加公告現值合計 1,200 萬)、現金 800 萬、配偶加 2 個成年子女。遺產總額 2,000 萬,扣免稅額 1,333 萬、配偶扣除 553 萬、子女扣除 112 萬、喪葬費 138 萬,扣完已經負數,遺產淨額 0,免繳。
同一家庭把不動產換成市價 1.2 億的台北精華區土地(公告現值假設 6,000 萬),遺產淨額大約 3,800 多萬,落在第一級距 10%,稅大約 380 萬上下。跳級距常常是公告現值被推高,不是繼承人不知道法條。
財政部 81/06/30 台財稅第 811669393 號函 補了一個很關鍵的觀念:第 15 條死亡前 2 年內贈與併回後,這筆財產不能再從遺產總額重複扣除。這條對「臨終突擊贈與」幾乎是封死。我之前看過幾個 case 想搶在最後幾個月把房子過給子女,併回之後完全沒省到。
不動產繼承能扣什麼:自用住宅、農地、配偶扣除
扣除額是不動產繼承實務裡最值錢的部分。配偶扣除 553 萬,直系卑親屬每人 56 萬,父母每人 138 萬,喪葬費 138 萬定額扣。土地部分:作農業使用的農地依遺贈稅法第 17 條第 6 款全額扣除,但繼承後 5 年內要繼續作農業使用,否則追繳。自用住宅用地按公告現值的一定比例扣(土地稅法第 9 條的自用住宅認定)。配偶加子女加自用住宅這組合,3、4 千萬不動產壓進免稅範圍其實滿常見。
配偶扣除這部分要特別注意「再婚」時點 ── 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法定配偶才適用,前配偶不行。
農地扣除最常踩雷的是「繼續作農業使用 5 年」。我之前處理過一個南部案件,繼承人拿了 3 公頃水稻田,第 4 年因都市計畫變更被建商找上門賣掉,原本扣掉的 800 多萬全部補回去,還加利息。客戶當時的反應是「啊不是已經繳過了」,這就是沒搞清楚追繳機制。
財政部 101/06/19 台財稅字第 10104554750 號函 補了一個觀念:生存配偶漏報被繼承人生前所得而被罰的罰鍰,不算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的罰鍰,不能從遺產總額扣。這條看起來偏門,但合併申報的家庭其實滿常碰到,新手會計師很容易把這筆塞進扣除額被否准。
繼承 vs 預先贈與,稅負落差在哪
贈與稅每人每年免稅額 244 萬(113 年數字,從 111 年起調整),超過部分採累進 10%/15%/20%,看起來跟遺產稅很像,但兩個關鍵差異要先記住:贈與是每年動用、遺產是一次性 1,333 萬;贈與不動產還要繳土增稅加契稅,繼承免土增、免契稅。夫妻每年合計 488 萬,10 年帳面上可移轉 4,880 萬,但土增加進來不一定划算,實務上多半混搭走。
我做過幾個案子,後來都是混搭:高公告現值低市價的土地走繼承,現金或股票走分年贈與。
為什麼土地走繼承通常划算?土增稅是「繼承免徵、再移轉時才從原地價起算」,贈與時的土增稅卻是現在就要繳。簡單講繼承幫你把土增稅遞延掉了,這對持有 20、30 年漲幅大的土地差很多。
但繼承的問題是時點不能挑。客戶如果擔心被繼承人健康變差後突擊贈與來不及,我通常會先建議:信託、或夫妻財產制改為分別制(保留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這兩條的彈性比單純贈與大很多,可以另外開一篇細講。
繼承的不動產日後賣出,房地合一稅成本怎麼認
繼承取得的不動產,日後賣出要算房地合一稅 2.0 的取得成本,採繼承時的公告土地現值加房屋評定現值起算,不是被繼承人當年買價。這個設定對繼承人來說常常是吃虧:公告現值遠低於市價,賣的時候課稅所得會被算很高。但持有期間可接續被繼承人計算(滿 5 年用 20% 稅率),所以繼承後拖 1、2 年再賣的策略不少。
還有一個交界要注意。
繼承「被繼承人 105/1/1 前取得」的房地,依房地合一稅 2.0 規定,繼承人賣的時候仍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加土增稅),不適用 2.0;被繼承人 105/1/1 後取得,才走 2.0。這個交界對 109 到 113 年的繼承案影響最大,最近承辦比較多的就是這塊。
實務上我會建議客戶在被繼承人健康狀態變差時,就把不動產的取得時間、取得成本、公告現值歷年資料整理好,免得繼承發生後翻箱倒櫃找不到資料,最後不得不認列高所得補稅。
財政部 95/05/29 台財稅字第 09504527050 號函 處理的是死亡前 6 年內已繳遺產稅、行政救濟利息訟爭中已提擔保的部分,可比照第 17 條第 1 項第 7 款扣除 80%。這條對夫妻短時間內相繼過世、連續發生繼承的家庭很重要,別漏申請。
| 項目 | 繼承 | 預先贈與 |
|---|---|---|
| 免稅額 | 1,333 萬(一次性) | 244 萬/年/贈與人 |
| 稅率 | 10%-20% 三段累進 | 10%-20% 三段累進 |
| 土地增值稅 | 免徵(再移轉時才課) | 贈與時即課 |
| 契稅 | 免徵 | 需繳 6% |
| 取得成本(日後賣出) | 繼承時公告現值 | 贈與時公告現值 |
| 時程考量 | 一次發生、不可控 | 可分年規劃、可控 |
常見問題
遺產稅免稅額 1,333 萬是什麼時候調整的?下次什麼時候會再動
目前 1,333 萬是 111 年依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變動超過 10% 後調整的數字,113 年維持不變。下次再調要看 CPI 累計變動是否再達 10%,目前還沒到。實務上大概 3 到 4 年 review 一次,沒有固定週期,不會每年動。
配偶可以繼承全部財產然後不繳遺產稅嗎
不行。配偶扣除額 553 萬是定額,剩餘的遺產還是要併入課徵。但如果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成立(民法第 1030-1 條),這部分可以從遺產總額扣,實務上是節稅大招,前提要符合夫妻財產制要件,且要在申報期內主張,不主張就視同放棄。
死亡前 2 年贈與要併回,那 3 年前贈與的呢
3 年以上的贈與原則不併回,但贈與稅當年該繳的還是要繳。要小心如果是用假贈與真借名移轉財產,國稅局可以依實質課稅原則打回來,不受 2 年限制。這幾年實質課稅見解越收越緊,這條沒有時效保護。
繼承的不動產日後賣出,房地合一稅怎麼算成本
採繼承時的公告土地現值加房屋評定現值為取得成本,不是被繼承人當年買價。持有期間可接續被繼承人計算,繼承後超過 5 年再賣可適用 20% 稅率。被繼承人 105/1/1 前取得的房地仍適用舊制,這條對年長繼承案影響特別大。
自用住宅扣除額怎麼算?要符合什麼條件
自用住宅用地扣除額按公告土地現值乘以面積(都市 3 公畝、非都市 7 公畝為上限),需被繼承人或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無營業使用。戶籍登記時點是常見爭點,建議至少在死亡前 1 年就完成戶籍動作。
農地全額扣除的「繼續作農業使用 5 年」怎麼認定
5 年期間繼承人要保持農業使用事實,國稅局會實地查。中間若停止農業使用未恢復、變更地目、或被建商買去蓋房,原本扣的稅要追回並加計利息。常見地雷是被都更或重劃徵收,這部分要看徵收原因是否屬不可抗力。
繼承財產可以拋棄繼承來避稅嗎
拋棄繼承的目的是避債,不是避稅。拋棄後該繼承人的應繼分歸其他繼承人,遺產稅總額不變,只是繳的人變多人分攤而已。實務上會搭配的是協議分割遺產,把不動產分給特定繼承人,這跟拋棄是兩個概念,別混在一起談。
被繼承人 6 年內已繳過遺產稅的財產,再被繼承時可以扣嗎
可以。遺贈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死亡前 6 至 9 年內繼承來且已納遺產稅的財產,可按 20% 到 80% 比例扣除。財政部 95/05/29 台財稅字第 09504527050 號函還補充:行政救濟利息訟爭中已提擔保的部分也可比照扣除。
- 跟「遺產稅 不動產 繼承」相關的解釋函令在快稅 9,129 筆 corpus 中共 21 筆、命中法條 6 條
- 主要稅目分布:遺產及贈與稅法(20) / 土地稅法(1)
- 函令發布跨度:民國 64 ~ 108 年
- 最早:64/12/26 台財稅第 39107 號函(1生前出售土地未辦妥移轉登記死亡應列入遺產課稅)
- 最近:108/04/18 台財稅字第 10804535310 號函(29債權人代繳被繼承人遺產稅之相關權利義務釋疑)
資料來源:快稅內部 9,129 筆財政部釋示函令索引(去重 + 結構化標註後),可透過 站台 AI 問答重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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