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負擔贈與不動產的稅務陷阱:先代償貸款反而多繳贈與稅

快稅編輯部 · · 遺贈稅 · 約 9 分鐘閱讀
TL;DR

父母把有貸款的房子過戶給子女,如果先「貼心」幫小孩把貸款還清再過戶,贈與總額就會被算成房地公告現值全額;保留貸款由子女承擔,依遺贈稅法第 5-1 條屬附負擔贈與,承擔的金額可以從贈與總額扣掉。以千萬房產、貸款 100 萬試算,保留貸款大約少繳 10 萬贈與稅。但承擔部分視同對價要課土增稅,規劃前兩邊要一起算。

  • 附負擔贈與依遺贈稅法第 5-1 條,受贈人實際承擔的債務金額可從贈與總額扣除
  • 承擔貸款部分視同對價、屬部分有償移轉,要課土地增值稅
  • 父母先代償貸款再過戶會失去負擔扣除,反而多繳贈與稅
  • 申報要附債務承擔登記證明、土增稅完稅證明,缺一項就不予扣除
  • 規劃前要試算贈與稅省下 vs 土增稅多繳,哪邊有利不能憑感覺

最常踩雷的點:負擔必須真實履行,不能流於形式。如果債務承擔契約寫好了,但贈與人事後按月匯錢給受贈人去繳貸款,被國稅局事後查到資金流,原本扣除的 100 萬負擔會被剔除、補稅加罰。承擔的銀行債務最好辦理債務承擔變更登記或轉貸到受贈人名下,受贈人本身也要有合理還款能力,留下完整還款軌跡,事後才不會被翻案。

「先代償再贈與」為什麼反而多繳稅

媽媽要把市價千萬的房子過戶給女兒,房子還有 100 萬房貸。媽媽心疼女兒揹貸款,乾脆自己先把貸款清掉,再辦純贈與。

結果稅單下來才發現踩到雷。

國稅局算贈與稅時,總額是房地公告現值全額 1,000 萬,扣免稅額 244 萬剩 756 萬,10% 稅率約 75.6 萬。若保留貸款由女兒承擔,依遺贈稅法第 5-1 條可扣 100 萬負擔,淨額 900 萬扣免稅後 656 萬,稅 65.6 萬。差距正好 10 萬。

差別在哪?關鍵就是「負擔」這個東西。法律上把附負擔贈與看成混合型交易:媽媽給女兒房子是贈與,女兒同時承擔了媽媽欠銀行的 100 萬債務 — 這 100 萬等於是女兒付給媽媽的對價(不是真的拿現金出來,是替媽媽還銀行)。所以贈與總額只算「淨值」那塊。

但前提是承擔要真實。媽媽如果先把 100 萬清掉,過戶當下沒有任何負擔存在,自然沒得扣,就變成純贈與。

我做了幾年下來,這個盲點滿常見。客戶想得很單純,覺得「沒貸款」是乾淨、是貼心;可是稅法上「乾淨」就是貴。

法源怎麼來的?遺贈稅法第 5 條到底在規範什麼

附負擔贈與的扣除依據是遺贈稅法第 5-1 條:「因贈與而為財產之移轉,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

但同法第 5 條才是骨幹。這條規定六種「視同贈與」情形,包含第 1 款免除或承擔債務、第 2 款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第 6 款二親等內買賣。第 5 條跟第 5-1 條是一體兩面:移轉時若對價跟價值不對等,差額部分一律被當贈與處理。

財政部 67/07/24 台財稅第 34896 號函{#tax-sn=126338} 講得很清楚 — 共有土地協議分割時,若各人取得價值與原持有比例不等、彼此又無補償約定,依第 5 條第 2 款「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視同贈與課稅。

取得土地價值增多者,為受贈人……取得土地價值減少者,為贈與人,應依法申報贈與稅,惟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前述取得土地價值增多者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得自贈與總額中予以減除。

這函令的意義在哪?稅法處理混合型移轉的邏輯一向是:對價部分課對價該課的稅(土增稅、契稅),差額部分課贈與稅,但對價部分繳的稅可以回扣贈與額,避免重複課稅。附負擔贈與走的是同一套邏輯。

老實講,第 5 條這六款讀起來像是稽徵機關防漏稅的清單 — 不管你用買賣、用承擔債務、用低價讓與、用親屬間買賣,只要實質是無償或非等價移轉,都會被拉回來課贈與稅。

承擔貸款會多一筆土增稅?視同銷售的計算

附負擔贈與的副作用就是土增稅。

土地稅法第 28 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無償移轉(純贈與)按一般稅率課土增稅另有減免;而附負擔贈與裡,受贈人承擔的負擔部分被當作對價、屬部分有償移轉,這部分視同一般買賣計算土增稅。實務上稽徵機關會用負擔金額占公告現值的比例,乘以土地漲價總數額來算課稅基礎。同一筆案件,可能同時跑出贈與稅單跟土增稅單。

好消息是:受贈人因負擔而多繳的土增稅、契稅可以從贈與總額扣除(遺贈稅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不會被雙重課稅。申報書要附土增稅完稅證明,國稅局核定贈與稅時會把這筆稅金一起扣掉。

那要不要保留貸款規劃?看兩件事。

一是土地漲價數額大不大。如果這塊地買來幾十年、漲很多,土增稅稅基會很可觀,附負擔贈與多出的土增稅可能比省下的贈與稅還貴。二是能不能搭配一生一次自用住宅優惠(土地稅法第 34 條 10% 稅率)。符合條件的話土增稅大幅降低,這時候保留貸款規劃才划算。

我手上有過一個案件,客戶土地是民國 70 年代買的,漲價數額算下來土增稅比省下的贈與稅還多,最後反而是先代償乾淨贈與比較划算。

所以規劃前一定要把兩邊都試算過,不能只看一邊。

規劃前要先確認的三件事

我接案時規劃前一定問三件事。

第一,貸款真的會由受贈人承擔嗎?銀行端要做債務承擔變更登記或轉貸,受贈人要有清償能力,不能流於形式。第二,二親等內買賣(不是贈與)依遺贈稅法第 5 條第 6 款仍視同贈與,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且非由出賣人貸與的證明可排除 — 附負擔贈與雖不直接適用這條,國稅局還是會交叉比對資金流。第三,是否有自用住宅優惠可搭配?

財政部 91/04/30 台財稅字第 0910405161 號函{#tax-sn=126369} 講過一個蠻有意思的細節:配偶間買賣不動產不適用第 5 條第 6 款,因為配偶在民法上不算血親也不算姻親。

配偶並非民法第967條或第969條所規定之血親或姻親,其相互間財產之買賣,並無上開條款規定之適用,故其相互間買賣不動產,免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或契稅繳款書註記「另有贈與稅」字樣。

但父母對子女不一樣。一親等直系血親,二親等內買賣的規定完全適用。所以父母想用「賣給女兒」的方式移轉,要備齊女兒的資金來源證明(薪資、自有存款、合理融資),不能是父母先匯款給女兒、女兒再付給父母這種繞圈走。

附負擔贈與的優點是不必證明資金流,因為本來就是部分贈與;壞處是承擔部分的土增稅省不掉。沒有萬用方案,算過才知道哪個划算。

先代償 vs 保留貸款贈與千萬房產試算對比
項目先代償再贈與保留貸款由受贈人承擔
贈與總額1,000 萬(全額)900 萬(扣 100 萬負擔)
適用法條純贈與遺贈稅法第 5-1 條附負擔贈與
土增稅純贈與課稅另有減免負擔比例部分視同有償移轉
贈與稅試算約 75.6 萬約 65.6 萬
申報書件贈與契約、權狀加附債務承擔證明、貸款餘額證明
適合情境房貸快結清、受贈人無還款力受贈人有穩定收入可承接貸款
確認房地公告現值(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向地政事務所調最新資料
向銀行調取贈與基準日的貸款餘額證明,確認確切金額
試算土增稅:(負擔金額 ÷ 公告現值)× 土地漲價總數額 × 適用稅率,可申請自用住宅優惠 10% 稅率
計算淨贈與額:公告現值 − 承擔負擔金額 − 受贈人代繳之土增稅與契稅
扣除年免稅額 244 萬,剩餘按 10%/15%/20% 累進稅率計算贈與稅
比對「先代償」情境的純贈與稅額,挑稅負較低方案
規劃確定後辦理債務承擔變更或轉貸,留存完整證據鏈

常見問題

房貸已經快繳完只剩 30 萬,還值得保留貸款再贈與嗎?

看土地漲價數額。負擔小、贈與稅省下不多,土增稅卻可能因為地價漲很多而吃掉省下的稅。實務上我會先做兩邊試算,如果土地是早年取得、漲價多,通常先代償乾淨贈與比較划算;如果土地買沒幾年、漲價不多,保留貸款規劃才有意義。30 萬這個量級,省下的贈與稅大概 3 萬,土增稅多繳一點就反向了。

附負擔贈與,受贈人承擔的貸款一定要她自己還嗎?

必須真實履行。國稅局會追查資金流:如果債務承擔契約寫了,但贈與人事後按月匯錢給受贈人代繳,會被認定是規避,原本扣除的負擔會被剔除補稅加罰。實務上我建議受贈人要有獨立收入或自有財產,且銀行端完成債務承擔登記,留下完整證據鏈。這部分查核滿嚴的。

二親等內買賣跟附負擔贈與課稅有什麼不同?

二親等內買賣依遺贈稅法第 5 條第 6 款視同贈與,除非能證明價款確實由買方自有資金支付、且非由賣方貸與或擔保借得。附負擔贈與本來就是贈與,不必證明對價真實,但承擔部分視同對價要課土增稅。兩條路徑申報書件不同,要選對;硬要走錯了再回頭很麻煩。

配偶間贈與不動產也適用附負擔贈與嗎?

適用。配偶間贈與本來就有免稅規定(遺贈稅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6 款),但承擔的負擔部分若涉及土地,仍可能觸及土增稅 — 不過配偶間移轉土地可申請不課徵土增稅(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2)。所以配偶間規劃比親子間單純許多,多數案件根本不用走附負擔這套。

申報附負擔贈與要附什麼文件?

至少要備:贈與契約書(載明附負擔內容、債權人、債務金額)、銀行貸款餘額證明、債務承擔變更登記證明或轉貸文件、不動產權狀影本、土增稅與契稅完稅證明。國稅局核稅時會逐項核對,缺一項就可能不予扣除負擔。我習慣在申報前先把這份清單跟客戶對過一遍,避免漏。

土增稅自用住宅優惠可以跟附負擔贈與一起用嗎?

可以,但要符合土地稅法第 34 條規定: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營業使用、地上房屋為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等。一生一次 10% 稅率對地價漲幅大的土地省很多。規劃時要先確認戶籍狀態,戶籍沒設好等於白規劃。

受贈人不是直系卑親屬(例如媳婦、姪子)可以做附負擔贈與嗎?

可以,附負擔贈與沒有限定親屬關係 — 法條規範的是「贈與」這個行為附有負擔,誰是受贈人都適用。但要注意,免稅額是贈與人每年 244 萬,不是受贈人有自己的;以及二親等內買賣的限制只適用親屬間買賣形式,附負擔贈與不在此列,這兩件事常被搞混。

快稅 corpus 觀察
  • 跟「附有負擔贈與 不動產」相關的解釋函令在快稅 9,129 筆 corpus 中共 21 筆、命中法條 6 條
  • 主要稅目分布:遺產及贈與稅法(20) / 契稅條例(1)
  • 函令發布跨度:民國 64 ~ 95 年
  • 最早:64/10/15 台財稅第 37395 號函(2與被繼承人共有不動產之人應俟繼承登記後始能與繼承人協議分割)
  • 最近:95/05/29 台財稅字第 09504527040 號函(8贈與全部不動產經核定贈與稅後逾期未繳如該等不動產仍登記於贈與人名下不適用改向受贈人課徵)

資料來源:快稅內部 9,129 筆財政部釋示函令索引(去重 + 結構化標註後),可透過 站台 AI 問答重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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