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土地設有地上權的遺產稅申報實務:土地估價、扣減與常見爭議

快稅編輯部 · · 遺贈稅 · 約 9 分鐘閱讀
TL;DR

繼承土地若有他人地上權,依財政部 75/01/30 台財稅第 7520395 號函,土地遺產價值可按公告現值減除地上權價值後課稅。地上權價值套用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估定,看設定期間與地租。流程是先抓土地公告現值,再算地上權扣減額,淨額才併入遺產總額。要注意這只適用「他人設有地上權」;被繼承人本身是地上權人時,地上權本身就是遺產,要單獨申報。

  • 土地設有地上權,遺產價值 = 公告現值 − 施行細則第 31 條估定之地上權價值
  • 法源是財政部 75/01/30 台財稅第 7520395 號函,從民國 75 年沿用至今,南北區國稅局見解一致
  • 被繼承人本身是地上權人,地上權要單獨報為遺產,估價同樣回到施行細則第 31 條
  • 違章建築占用的土地由稽徵機關自行估價;河川浮覆地請求權屬期待權,不課遺產稅
  • 申報務必檢附他項權利部謄本,漏揭露地上權登記,扣減多半被否准

地上權扣減的前提是「死亡時點」已合法設定登記。被繼承人生前口頭答應親友使用土地、或設定契約已簽但尚未送地政登記,這些狀態都不適用扣減。如果有規劃讓土地以「設定地上權」方式降低遺產評價,務必在生前完成登記程序,不要拖到事後補;事後補登記不具溯及效力,扣減會被否准。

土地上有別人的地上權,遺產價值怎麼算

公式很乾脆:土地公告現值減地上權價值,等於遺產申報價值。法源是財政部 75/01/30 台財稅第 7520395 號函,從民國 75 年走到現在還在用。地上權價值要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的公式估,不能憑空抓。稽徵機關會主動套這個扣減,但前提是繼承人申報時要主動揭露地上權登記資料;漏報而後續才主張扣減,多半會被否准。

函令原文寫得很乾淨:

遺產土地設有地上權者,准按該土地公告現值減除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規定估定之地上權價值後課稅。

一句話兩個重點:扣減基準是公告現值(不是市價、不是實價登錄),扣減標的是地上權的估定價值。

卡住的點,反而不是公式本身,是「地上權有沒有揭露」。我之前處理過一件,被繼承人名下兩筆土地,其中一筆民國 70 幾年就設定地上權給某宗教團體,登記資料一直在,但繼承人申報時沒去調謄本他項權利部,整筆按全額公告現值報出去。後來補件把扣減做回來,案件拖了半年多。

老實講這條已經算遺產稅圈裡比較穩的規則。

會出狀況的多半是繼承人沒做好土地謄本盤點,不是函令本身有什麼模糊地帶。

施行細則第 31 條的地上權估價公式怎麼套

施行細則第 31 條的核心是兩個變數:設定期間與地租。設定有期限者按剩餘年限折算;未定期限者,原則上按公告現值的三分之一估。地租若是定額會列入計算,無償使用則另案處理。公式看起來簡單,套到複雜地上權(多人共設、與地役權競合)就有爭議空間。多數案件還是落在「有期限 + 有地租」的標準情境,套公式直接過。

實務上最常見的兩種情境。

第一種,被繼承人把土地設地上權給社區發展協會、宗教團體,設定期間 30 年或 50 年,地租通常很低甚至無償。這種扣減比例會偏高 — 剩餘年限長加上地租低,地上權價值估出來會大,遺產淨值就被壓得明顯。

第二種是商業性地上權,設定期間短(10 到 20 年),地租是市場行情。扣減比例相對低,因為到期土地會回到所有權人手上,期待利益沒被吃太多。

第 31 條條文細節這篇不展開。重點是申報時要把「設定日期、設定期間、地租條件」三件事抄進申報書附表,稽徵機關才能套公式。漏寫任一項,承辦員會發補正通知,案件就拖。

說真的,會計師這邊把附表填好填滿,比事後跟承辦員解釋來得省事。

被繼承人本身是地上權人時怎麼處理

前面談的是土地所有權人死亡、土地上有別人的地上權。反過來的情境其實滿常見:被繼承人本身是某筆土地的地上權人。

這時候地上權本身就是遺產,要單獨申報。估價方式一樣回到施行細則第 31 條,公式邏輯不變。我接過幾件這種案子,繼承人只看到「沒有土地所有權」就把地上權忽略掉,等收到稽徵機關補繳通知才補申報,當然吃漏報罰鍰。

地上權登記在「他項權利」欄。繼承人申請土地謄本如果只調所有權部,就會漏掉。實務上要請地政事務所一併調他項權利部,或直接申請人工登記簿謄本,才看得到被繼承人是哪些筆地的地上權人。

這類遺產比較有意思的點是「沒有公告地價」這件事 — 地上權本身沒有公告現值,只有「依附的土地」有。所以估價時是抓土地公告現值,再套第 31 條反推地上權價值。

說真的這部分新手會計師最容易吃虧。書本講遺產稅土地多半預設「所有權」,沒人特別提地上權。實務看下來,被繼承人持有的地上權少則一兩筆、多則十幾筆(早年用地上權方式取得使用權的案子不少),盤點漏一筆就是補徵加罰鍰。

申報實務:文件清單與稽徵機關常問的事

申報設有地上權的土地遺產時,除了一般遺產稅申報書,建議備齊:土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地上權設定契約書或法院判決、地租收據(若有)、公告現值證明、施行細則第 31 條估價計算表。承辦員看到完整文件,案件通常一次過;缺一項就會發補正。我自己的習慣是把計算表做成 Excel 附在申報書後面,讓承辦員可以直接照抄,省雙方時間。

稽徵機關常問的點集中在三塊。

一是地上權登記日期跟設定契約日期不一致 — 以登記為準,但承辦員會問。二是地租是否實際支付:紙上寫的地租跟銀行對帳單對不上時,會被質疑是不是「設地上權避稅」。三是地上權期間到期日是否在被繼承人死亡前,死亡時地上權已到期未續約,扣減不適用。

第三點實務上比較常踩到。地上權設定 20 年,到期沒辦續約登記但實際還在用,這狀態算不算「設有地上權」?我看下來不同國稅局承辦見解不一,落到哪個股差很多。

穩當的做法是事前補做續約登記,不要讓「事實上設有但登記已消滅」的曖昧狀態留到申報。

兩個延伸爭議:違章建築占用與河川浮覆地

財政部 75/01/30 台財稅第 7520395 號函 後段還規定,被違章建築占用的土地,「應由稽徵機關依據該土地實際被占用面積及占用情況,自行估價課稅」。這條給承辦員留了彈性,但也讓案件變難預測。佔用面積大、無法排除佔用人的土地,估價會明顯打折,但折扣多少看承辦見解,南北區國稅局結果差異不算小。

另一個延伸情境是河川浮覆地,財政部走的是另一條路。

河川浮覆地這部分,財政部 68/11/16 台財稅第 38127 號函 處理過:被繼承人死亡時,土地因天然變遷已成為湖澤或水道,依土地法第 12 條所有權視為消滅;繼承人雖承受回復請求權,但「上項請求權於繼承開始時尚在期待階段,應無財產上之價值」,無須報繳遺產稅。後來真的浮覆回來、辦理回復登記時,也不補徵。

兩條合在一起看,可以歸納一個方向:遺產土地的價值不是看登記簿,是看「死亡時點的實際財產利益」。地上權扣減是這個邏輯、違章占用估價打折是這個邏輯、河川浮覆地請求權不課稅也是這個邏輯。

真要說的話,這個邏輯比條文本身重要。

土地所有權人 vs 地上權人之遺產估價對照
情境遺產內容估價方式適用法源
被繼承人是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上設有他人地上權土地公告現值 − 地上權價值台財稅第 7520395 號函 + 施行細則第 31 條
被繼承人本身是地上權人地上權依施行細則第 31 條估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
土地被違章建築占用土地稽徵機關依占用面積與情況自行估價台財稅第 7520395 號函後段
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河川水道回復請求權屬期待權,無財產價值,不課稅台財稅第 38127 號函
調取被繼承人死亡時點之土地登記謄本,含所有權部與他項權利部,確認是否有地上權登記
確認土地公告現值(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現值為準)
盤點地上權設定資料:設定日期、設定期間、剩餘年限、地租條件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公式估算地上權價值
將土地公告現值減去地上權估定價值,得遺產申報金額
於申報書附表詳填扣減計算過程,並檢附他項權利部謄本與地上權設定契約
送件後若收到補正通知,多半是計算表欄位漏填或文件不齊,依承辦員指示補件

常見問題

設有地上權的繼承土地,遺產稅申報價值一定會扣減嗎

會,但前提是要主動揭露。依財政部 75/01/30 台財稅第 7520395 號函,遺產土地設有地上權者,可按公告現值扣減施行細則第 31 條估定的地上權價值後課稅。繼承人若申報時沒檢附他項權利部謄本、沒說明地上權設定情況,承辦員不會主動幫扣,事後補申報程序也拖。

地上權沒有登記只是私下協議,能不能扣減

原則上不行。函令與施行細則第 31 條都是針對「合法設定登記」的地上權。私下協議在民事上可能有效,但稅務認定看登記簿。要適用扣減,地上權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時點已完成設定登記;死亡後才補登記的,不適用。

地上權人是被繼承人自己時,地上權算遺產嗎

算。被繼承人持有的地上權是財產權,要單獨列入遺產申報,估價方式套用施行細則第 31 條。繼承人申請土地謄本時務必調他項權利部,不要只看所有權部,漏報地上權會吃補徵與罰鍰。早年以地上權方式取得使用權的案件不少,盤點要徹底。

河川浮覆地能繼承嗎,要不要報遺產稅

依財政部 68/11/16 台財稅第 38127 號函,被繼承人死亡時若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水道,所有權視為消滅,繼承人雖承受回復請求權但屬期待權,應無財產上之價值,無須報繳遺產稅。後來土地真的浮覆回來、辦理回復登記時,也不補徵。

違章建築占用的土地,遺產價值要怎麼算

台財稅第 7520395 號函後段規定,應由稽徵機關依據該土地實際被占用面積及占用情況自行估價課稅。承辦員會看占用面積比例、能否排除占用人、是否已起訴請求拆屋還地,再決定打折多少。建議申報時自行附現場照片與占用範圍說明,讓估價有依據。

地上權設定期間已到期但實際還在用,扣減還能適用嗎

不太穩。函令與施行細則都以登記狀態為準,登記期間已屆滿、沒辦續約的,理論上不算「設有地上權」。實務上不同國稅局承辦見解不一,落到哪個股結果差很多。穩當做法是被繼承人生前就補辦續約登記,避免曖昧狀態留到申報才被質疑。

申報時應檢附哪些文件才完整

至少要備齊:土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地上權設定契約書或法院判決、地租收據(若有)、土地公告現值證明、施行細則第 31 條估價計算表。文件完整可大幅降低承辦員發補正通知的機率,缺一項案件就會拖至少一兩個月。

快稅 corpus 觀察
  • 跟「遺產稅 土地 地上權」相關的解釋函令在快稅 9,129 筆 corpus 中共 27 筆
  • 主要稅目分布:遺產及贈與稅法(27)
  • 函令發布跨度:民國 64 ~ 96 年
  • 最早:64/06/03 台財稅第 33998 號函(1出典土地仍有財產上價值應列入遺產課稅)
  • 最近:96/08/09 台財稅字第 09600252030 號函(73抵稅土地被棄置廢棄物因須支付清理費其價值已減少應核實認定)

資料來源:快稅內部 9,129 筆財政部釋示函令索引(去重 + 結構化標註後),可透過 站台 AI 問答重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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