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稅 244 萬免稅額守住還被追稅:視同贈與規定與同年累計計算全解析
244 萬免稅額是「每位贈與人」全年(1/1–12/31)對所有受贈人的累計上限,不是每筆、也不是分人分開起算。守住 244 萬還被追稅,多半是踩到遺贈稅法第 5 條「視同贈與」的雷 — 低價出售、免息借貸、代繳稅捐、代還債務都在射程內。國稅局會把這些擬制金額併入當年度贈與總額,超過就補稅加罰。財政部 65/09/07 台財稅第 36067 號函早就講明:贈與不動產所代繳的稅捐要依第 5 條第 1 款課稅。
- 244 萬是「贈與人」全年累計上限,不是每位受贈人、也不是每筆重新起算
- 遺贈稅法第 5 條「視同贈與」六款:低價出售、免息借貸、代繳稅捐都算
- 幫子女付契稅、代還債務要併入贈與總額,民國 65 年財政部函令已明確
- 超過免稅額要在贈與行為後 30 日內申報,逾期最重罰一倍
- 年底盤點三塊:現金移轉、不動產作價、代付代償一次查完
別以為報稅期到才要處理贈與稅。遺贈稅法第 24 條規定,當年度贈與總額超過 244 萬免稅額時,要在「超過贈與行為發生後」30 日內申報,不是等隔年結算。逾期未申報,除補稅外還可能被處一倍以下罰鍰(第 44 條)。多筆小額累計超過的當下就要立即申報 — 不是最後一筆才算。
244 萬免稅額到底怎麼算?同年累計是關鍵
客戶最常問我:「我這個月給女兒 200 萬,下個月再給 40 萬,這樣有沒有過?」
一樣算。同一年度、同一贈與人的累計。
244 萬是每位贈與人每年(1/1–12/31)對所有受贈人合計的免稅額,不是分人、也不是分筆重新起算,遺贈稅法第 22 條寫得很清楚。所以一年給女兒 240 萬、又給兒子 20 萬,加起來 260 萬,超過的 16 萬要在超過那一次的次日起 30 日內申報並繳稅。這裡的關鍵字是「贈與人的年度總額」,不是「受贈人的年度總額」。
這裡有個實務坑:夫妻是分別計算的。爸爸給小孩 244 萬、媽媽再給 244 萬,同一年同一個小孩可以收到 488 萬免稅。
但要注意資金來源。如果錢實質都是先生的、只是掛太太名義轉出去,國稅局查資金流向時很可能把兩筆合併認定為同一贈與人所為。這種案子我碰過幾件,最後多半是補稅收場,太太那 244 萬額度也白花了。所以在做贈與規劃時,太太要真的有獨立的錢(薪資、繼承、事業所得皆可),這一點客戶最容易忽略。
另一個常見誤解:「每個受贈人 244 萬」。
不是。244 萬是「贈與人」的年度總額。老闆你有五個孫子,你一年還是只有 244 萬總額可以分配,不是 5×244 萬。祖父母對孫輩做傳承規劃時特別容易搞錯這點。
什麼是「視同贈與」?六種情境國稅局最愛盯
新聞裡「一年沒給到 244 萬還被追稅」的案例,多半是被套進遺贈稅法第 5 條的「視同贈與」。
這條有六款,把六種行為擬制為贈與,就算當事人自己不覺得是在送錢,稅捐機關一樣可以認定。實務上最常見的三種:一、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低價出售給子女);二、以自己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三、無償為他人負擔債務或代繳稅捐。這些行為只要發生,稽徵機關就會算出差額或代付金額,併入該年度贈與總額計算,超過 244 萬就補稅。
舉個實際數字:老爸把市價 1,000 萬的房子以 500 萬「賣」給女兒,差額 500 萬就是視同贈與,扣掉 244 萬免稅額後,256 萬要繳贈與稅。買賣契約寫得再漂亮也擋不住,國稅局會用公告現值、實價登錄或委外估價比對,落差太大就會被盯上。
免息借貸也是灰色地帶。
父母借給子女 500 萬買房不收利息,國稅局理論上可以把當年度應收利息(按郵局一年期定儲利率計算)視為視同贈與。實務上要看金額大小、有沒有書面借據、有沒有還款計畫。金額小、有正規借貸憑證、每個月看得到還款流的通常不會被抓;但完全沒書面、也沒實際還款紀錄的大額移轉,被認定為變相贈與的機會就很高。老實講這部分很難一刀切,我通常建議客戶:借據、還款計畫、每月轉帳紀錄三件套齊備,防禦力就強很多。
幫子女代繳稅捐、代付債務怎麼認定
這一段實務踩雷率最高。
財政部 65/09/07 台財稅第 36067 號函明確指出:贈與不動產時由贈與人代繳的稅捐(例如契稅、印花稅),要依遺贈稅法第 5 條第 1 款課稅。父母把房子過戶給子女時,如果順手把契稅、代書費、土地增值稅都付掉,這筆代繳金額本身也算贈與,要一起加進當年度贈與總額。老實講這點很多客戶不知道,甚至有些代書也沒提醒。
還有一種容易忽略的:公同共有物的贈與。
財政部 68/12/12 台財稅第 38877 號函提到,公同共有人對公同共有物的權利做贈與時要課稅。實務上像是繼承尚未分割的遺產、家族公同共有的祖產,如果某位共有人放棄應繼份、讓其他共有人取得,這個放棄行為在稅法上很可能被認定為贈與,要按應繼份的市價計算,不是零。
代還信用卡、代還房貸、代還子女的稅捐(子女的綜所稅、房屋稅這類),全都在第 5 條第 1 款的射程內。我常跟客戶說:「你手一伸幫他付掉的每一筆錢,理論上都可能被算進贈與。」年底盤點時光看銀行帳戶轉出紀錄不夠,還要翻代付明細、翻信用卡帳單、翻代繳稅捐的收據。真的滿累的,但這一步不做,年度總額就會算不準。
記帳實務:年底盤點三個檢查點
每年 11、12 月我會提醒客戶做贈與盤點。
很多視同贈與行為當下沒感覺,年底才發現當年度總額已經爆表。到那時候補救空間就很小了。
三個檢查點:一、所有現金移轉紀錄,含銀行匯款、支票、代收代付、大額 ATM 轉帳;二、不動產與股權移轉的作價是否明顯低於時價(差額超過 20% 就要小心,有些國稅局抓到 30%);三、有沒有幫子女、配偶代還信用卡、房貸、稅款這類代償情形。這三塊一次盤完,才能算出真實贈與總額。盤完之後如果超過 244 萬,記得是在「超過當次」的次日起 30 日內申報,不是等年底、更不是等隔年 5 月綜所稅期一起報。這個 30 日限制很多人踩雷,客戶問我最多次的就是「可以拖嗎」,答案是不行。逾期沒申報,除了補稅還要加罰一倍以下罰鍰(遺贈稅法第 44 條)。
另外提一件事,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原則是贈與人,但如果贈與人行蹤不明或無財產可執行,會轉由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遺贈稅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2 款)。
財政部 111/01/27 台財稅字第 11000635560 號令 進一步釐清:這種情況下,贈與人與受贈人的徵收期間是「分別」起算的,不是綁在一起。實務上做家族傳承規劃時要把這條放在心上,特別是資金主要來源人在境外、國內只有受贈人的家族結構,徵收期間怎麼算會直接影響時效抗辯的判斷。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稅務知識參考,不構成稅務意見。實際申報以財政部最新公告為準;複雜案件請洽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
| 情境 | 認定依據 | 課稅金額基礎 |
|---|---|---|
| 低價賣屋給子女 | 遺贈稅法第 5 條第 2 款 | 時價與買賣價差額 |
| 幫子女買房付頭期款 | 第 5 條第 3 款 | 代付金額全額 |
| 免息借款給子女 | 第 5 條第 1 款 | 應收利息(按郵局定儲) |
| 代繳不動產過戶稅捐 | 第 5 條第 1 款(65 年函) | 代繳稅捐金額 |
| 拋棄公同共有應繼份 | 第 5 條第 2 款(68 年函) | 應繼份市價 |
常見問題
244 萬免稅額是每個受贈人各自計算嗎?
不是。244 萬是「每位贈與人」的年度累計免稅額,不管你送給幾個人、分幾次送,加起來都要納入這 244 萬。夫妻則是分別計算,太太、先生各有自己的 244 萬額度,但資金來源要能對應清楚 — 太太這筆錢要能證明是她自己的薪資、繼承或事業所得,不然被合併認定為同一贈與人所為的機會很高。
借錢給小孩不收利息,會被追贈與稅嗎?
有可能。國稅局可以把應收利息(通常按郵局一年期定儲利率)認定為視同贈與。實務上金額不大、又有書面借據和實際還款紀錄的通常不會抓;但大額(例如 500 萬以上)、沒憑證、沒還款計畫,被認定為變相贈與的機會就高。建議借貸關係要有正式借據、每月看得到還款流向,防禦力才夠。
幫子女繳房子過戶的契稅、土增稅,也算贈與嗎?
算。財政部 65/09/07 台財稅第 36067 號函明確指出,贈與不動產時由贈與人代繳的稅捐要依遺贈稅法第 5 條第 1 款課稅。父母把房子過戶給子女時,順手付掉的契稅、印花稅、代書費,這些代繳金額都要併入當年度贈與總額計算,不能省略。這點很多客戶第一次聽到會嚇一跳,但函令 65 年就講清楚了。
超過 244 萬什麼時候要申報?可以拖到隔年 5 月一起報嗎?
不行。遺贈稅法第 24 條規定,贈與總額超過免稅額時,要在「超過贈與行為發生後」30 日內辦理申報,不是等隔年綜所稅期。多筆小額累計超過的,也要在超過的當次立即申報。逾期最重罰一倍以下罰鍰,別拖。
低價賣屋給子女,價差多少會被認定「顯著不相當」?
沒有硬性標準,實務上差額超過 20%(有些國稅局用 30%)就有機會被檢視。認定基礎通常是公告現值、實價登錄或委外估價。買賣契約寫得再完整、資金流向對得起來,也擋不住差額被視同贈與的認定,這點客戶要有心理準備。
拋棄繼承的應繼份,會被課贈與稅嗎?
要看時點與方式。被繼承人死亡後 3 個月內向法院正式辦理拋棄繼承,不算贈與。但如果沒走法定程序、只是私下把應繼份讓給其他繼承人,財政部 68/12/12 台財稅第 38877 號函認定屬於公同共有物權利的贈與,要按市價課稅。程序走對很重要,差一個文件就差很多。
沒申報被查到會怎樣?可以事後補申報嗎?
逾期未申報會被補稅並加罰,最重罰一倍(遺贈稅法第 44 條)。在國稅局尚未進行調查前主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可以適用稅捐稽徵法第 48-1 條免罰。發現漏報要趁早自動補報,別等收到通知才動作,那時就沒得免罰了。
- 跟「贈與稅 視同贈與」相關的解釋函令在快稅 9,129 筆 corpus 中共 26 筆、命中法條 1 條
- 主要稅目分布:遺產及贈與稅法(23) / 稅捐稽徵法(2) / 印花稅法(1)
- 函令發布跨度:民國 65 ~ 111 年
- 最早:65/09/07 台財稅第 36067 號函(一1贈與不動產所代繳之稅捐應依本法第5條第1款課稅)
- 最近:111/01/27 台財稅字第 11000635560 號函(14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贈與稅其徵收期間起算日)
資料來源:快稅內部 9,129 筆財政部釋示函令索引(去重 + 結構化標註後),可透過 站台 AI 問答重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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