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稅244萬免稅額以贈與人計算:從66年函令追合併申報沿革
贈與稅每年244萬免稅額掛在「贈與人」身上,不是每個受贈人各自一份。父親同年送3個小孩各244萬、合計732萬,扣一份244萬後課稅488萬、稅額48.8萬。這個合併計算的骨架從財政部66/12/15台財稅第38469號函就寫進來了,法源是遺贈稅法第22條,沒合併申報的罰則另見69年台財稅第33945號函。
- 244萬是「贈與人每年」的額度,全部受贈人合併算,不是一人一份244萬
- 同一贈與人年內多次贈與,後一次申報要把前面合併,見66年台財稅第38469號函
- 沒合併申報的罰則有69年台財稅第33945號函明訂公式,會影響漏稅罰基礎
- 配偶間贈與屬遺贈稅法第20條「不計入」,跟244萬額度是兩軌,別搞混
- 贈與人欠繳追到受贈人時徵收期間各自起算,依財政部111年令釐清
「一人一份244萬」是最常聽到的誤解。244萬掛在贈與人身上,不是每個受贈人自己一份。父親一年給三個小孩各244萬、共732萬,只有一份244萬可以扣,剩下488萬要繳48.8萬稅。想在同一年送更多,只能靠配偶:夫妻兩人各自帶一份244萬,加起來488萬。想再更多,只能拆年度。
244萬到底是誰的免稅額
遺贈稅法第22條的主詞很清楚:「贈與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44萬元」。父親一整年不管送給幾個小孩、幾個親戚,全部合起來只扣一次244萬。所以父親同年給三個小孩各244萬,總額732萬扣掉244萬還有488萬要課稅,10%稅率就是48.8萬。這個以贈與人為單位算稅的邏輯,66年財政部就用函令寫死了。
法條寫得白,但常見的疑問是:「為什麼不能一人給我244萬、三個小孩各拿到244萬都各自是他們的免稅額?」
不能。免稅額掛在給的那個人身上,不是收的那個人身上。收的一側另外寫在第7條,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原則是贈與人,只有在贈與人行方不明、逾期未繳且無財產可執行時,才換受贈人來繳。收的一方連納稅義務人都不是,怎麼會有「每個受贈人自己一份免稅額」這種設計?
那本案的父親要怎麼合法送到位?答案不在同一年,在跨年。三個小孩各244萬要送滿,法條上可行的排法是分三年送,甚至配偶也一起送——一年就是父母合計488萬(244萬 × 2 位贈與人),三年可以送出1,464萬一毛不課。這條路很常走,但要留意「贈與時點」怎麼認定,等等回頭講。
同年多次贈與為何要合併
同年度分次送不能各自套244萬,這件事財政部66/12/15台財稅第38469號函寫得很直白:同一年內兩次以上贈與,後一次申報要把前面各次合併;就算前次沒超過免稅額原本不用申報,後一次還是要合併進來。理由講明——不然稽徵機關根本不知道當年實際贈與總額,稅算不出來。
這條函令的年紀,比現行244萬的額度數字還老。
追這條沿革時我發現一件事。66/12/15這一筆當年出來的時候,遺贈稅法第22條的免稅額根本不是244萬(那是後來一路調的),但「合併計算」的骨架先寫進去了。順序是——先有「同一贈與人年度合計」的稅基設定,才有後來的244萬額度可以扣。
翻 corpus 會看到,這條函令發布之後將近十年,合併計算相關的補充解釋一路出。像 69/05/17 台財稅第 33945 號函處理罰則計算方式,這個下一段講。
沒合併申報的罰則怎麼算
沒合併申報要怎麼罰?財政部69/05/17台財稅第33945號函給出公式:以前各次贈與額加上最後一次贈與額,全部合併計算應納贈與稅,再扣掉「已繳稅額」,剩下的餘額才是罰基。所稱已繳稅額,包含最後一次贈與時贈與人自己申報過的稅額。這對應第44條的處罰計算,重點是罰基不是全部漏報額,是合併算完之後未繳到的那一段。
用本案帶進來算會比較清楚。
父親送三個小孩各244萬,如果分三次辦贈與稅申報,每次個別看都在244萬免稅額內,單看每一次都免申報也免課稅——但三次合起來看是732萬,扣一份244萬還有488萬要課。父親在辦第三次申報時如果沒把前兩次合併進來,稽徵機關事後查到,就會依這條函令的公式往回算漏繳的48.8萬,再依第44條裁罰。
新聞裡「他遭追繳48.8萬元」的48.8萬其實就是課稅淨額488萬 × 10%,這是稅額本身;如果同時被認定漏報,還有另一層裁罰倍數要疊上去。這兩件事不要混,本文只討論稅額本身。
想送更多可以走哪些路
想把244萬用到極大的組合有兩條路:分年、配偶。分年是每一年都能重新用一份244萬額度;配偶是夫妻各自都有自己那份244萬,同一年合起來就是488萬。父母兩人在同一年送小孩,理論上等於送出488萬還不用課稅。這兩條都寫在遺贈稅法本文,不是規劃技巧、也不是灰色地帶。但要注意配偶互贈屬第20條「不計入」,跟244萬額度是兩軌,別混算。
分年的坑在贈與時點認定。
第4條把「贈與」定義成「無償給予他人經其允受」而生效,所以時點抓的是「允受」那一刻,銀行轉帳完成日、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動產交付日各有各的認定方式。想跨年分批送的話,跨年那一批的轉帳或過戶要真的落在下一年度1月1日之後,卡在12月31日轉帳、1月2日入帳這種邊界情境,通常會被抓成前一年的贈與。
配偶那條要看第20條第1項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不計入」跟「扣244萬」不一樣:不計入就是壓根不進稅基,244萬額度整份還留著。先生一年可以先把100萬給太太,太太再用自己那份244萬去送小孩——這種組合就是這樣拆出來的。但時點還是要抓對,不然會被視為「先生借道太太送小孩」,這條實務見解不一,翻 corpus 可以看到不同年代的認定光譜。
贈與人繳不出來時追誰
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本來是贈與人,但第7條有例外:贈與人行方不明、逾期未繳且無財產可供執行時,改由受贈人繳。這條民國75年就寫進法條,但徵收期間怎麼起算一直沒明講。財政部111/01/27台財稅字第11000635560號令補上:對贈與人跟對受贈人的核課屬於兩個獨立處分,徵收期間各自從個別繳納通知書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這一筆為什麼要單獨拿出來講?
回頭看本案。如果父親48.8萬繳不出來又跑掉、也沒財產可執行,稽徵機關轉頭找三個小孩,這時候小孩那一側的徵收期間才從他們自己收到的繳款通知書開始起算,不是從父親當年那張。這個時間差可以拉很長。111年那筆令定調之前,受贈人常拿「時效已過」抗辯;令發布之後這條抗辯基本沒了。
一個常見的情境是——贈與人已經過世,稽徵機關才發現當年漏了合併申報,這時追贈與稅的對象變成繼承人(作為遺產債務)或受贈人,兩條路徑併存,怎麼走要看個案。老實講這部分還在演化,多翻幾筆會穩。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稅務知識參考,不構成稅務意見。實際申報以財政部最新公告為準;複雜案件請洽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
| 贈與人組合 | 每年免稅上限 | 法條依據 |
|---|---|---|
| 單一贈與人(如父親) | 244萬 | 遺贈稅法第22條 |
| 夫妻同時各自贈與 | 488萬(244萬×2人) | 第22條 |
| 配偶互贈+受贈方再贈他人 | 244萬+配偶互贈不計入 | 第20條第1項第6款+第22條 |
| 跨年度分批(同一贈與人分3年) | 每年244萬,3年合計732萬 | 第22條「每年」 |
常見問題
244萬是每個小孩自己都有一份免稅額嗎
不是。244萬掛在贈與人身上,父親一整年送幾個小孩合計都只能扣一份244萬。父母兩人各自都有244萬額度,同一年合起來就是488萬。這是遺贈稅法第22條寫明的算法,法條主詞是「贈與人每年」。
同年送兩次要合併,那超過一年再送算不算合併
不算。第22條講的是「每年」的免稅額,跨年度就是新一年重新起算一份244萬。合併僅限同一贈與人同一年度內的行為,跨年度不合併,這也是分年贈與規劃的法源,依據就是遺贈稅法第22條與66年台財稅第38469號函。
配偶互贈的錢,太太拿到之後再送小孩,算誰在贈與
以太太名義贈與就是太太在贈與,用她自己那份244萬額度。但時點要留意:先生贈與給太太、太太立刻再贈與給小孩,稽徵機關可能認定實質贈與人是先生。相隔多久較安全沒有絕對答案,多筆函令討論過,見解不一。
贈與稅稅率是多少,超過2,500萬會變高嗎
現行遺贈稅法第19條稅率三段:贈與淨額2,500萬以下10%、超過2,500萬至5,000萬15%、超過5,000萬20%。本案課稅淨額488萬適用10%,稅額48.8萬。這是民國106年修法後的稅率結構。
本案48.8萬是漏報罰款嗎
不是罰款,是稅額本身。488萬課稅淨額×10%=48.8萬,就是應納的贈與稅。如果同時被認定漏報,還會依遺贈稅法第44條另外裁處漏稅罰(倍數視情節),罰基怎麼算依69年台財稅第33945號函的公式。
送不動產怎麼算贈與價值,也是同一份244萬免稅額嗎
同一份244萬額度。不動產贈與價值以贈與時土地公告現值加房屋評定現值計算,不是市價。這個評價基礎讓不動產贈與比現金贈與能「送更多」,但要留意贈與人如代繳土增稅、契稅等,未一併計入贈與總額也會被追繳。
贈與人如果繳不出稅,會追到受贈人嗎
會。遺贈稅法第7條規定,贈與人行方不明、逾期未繳且無財產可執行時,改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財政部111/01/27台財稅字第11000635560號令進一步釐清,對受贈人的徵收期間從其個別繳款通知書屆滿翌日起算,兩張通知書是獨立處分。
- 跟「贈與稅 免稅額 贈與人」相關的解釋函令在快稅 9,129 筆 corpus 中共 19 筆、命中法條 8 條
- 主要稅目分布:遺產及贈與稅法(17) / 稅捐稽徵法(2)
- 函令發布跨度:民國 65 ~ 111 年
- 最早:65/09/07 台財稅第 36067 號函(3不動產因贈與發生之稅捐如由贈與人代繳者應併同計課贈與稅)
- 最近:111/01/27 台財稅字第 11000635560 號函(21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贈與稅其徵收期間起算日)
資料來源:快稅內部 9,129 筆財政部釋示函令索引(去重 + 結構化標註後),可透過 站台 AI 問答重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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