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間不動產買賣視同贈與:遺贈稅法第 5 條的支付證明與價格認定

快稅編輯部 · · 遺贈稅 · 約 9 分鐘閱讀
TL;DR

親屬間買賣不動產,遺贈稅法第 5 條第 6 款把「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預設成視同贈與,除非拿得出實際支付價款的證明。財政部 66/07/29 台財稅第 34950 號函早就講清楚:沒證明就依法課贈與稅。從函令文義推下來,要過關得靠完整的資金流向——匯款、貸款撥款、履約專戶三份紀錄互相對得起來,一紙契約不算。價格若明顯偏離市價,還會另外落到第 5 條第 2 款「顯不相當代價」的範疇。

  • 二親等以內親屬買賣不動產,第 5 條第 6 款預設視同贈與,例外要靠支付證明
  • 「支付證明」不是收據,是資金流向:匯款、貸款撥款、履約專戶三份要對得起來
  • 承擔出賣人債務也算支付,但債務加現金合計要與市價相當(68 台財稅 37864 號函)
  • 未成年人向二親等親屬買不動產,若親屬已申報贈與稅,法定代理人那層就不再申報
  • 價格與市價落差過大會另外觸發第 5 條第 2 款「顯不相當代價」
長者手中的文件
照片:Kampus Production/Pexels

親屬買賣最常被視同贈與的三個踩雷情境:一、匯款當天或隔日賣方就把錢轉回買方帳戶(資金回流);二、買方支付的資金源頭是賣方數月前的贈與或借款(第 5 條第 6 款但書明擋);三、雙方僅提出買賣契約與收據,沒有可稽核的金融交易紀錄(現金交易)。這三種情境國稅局幾乎都直接視同贈與,不但補稅還可能加罰。

為什麼親人賣房會被預設視同贈與

親屬間買賣不動產被課贈與稅,法源是遺贈稅法第 5 條第 6 款:「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除當事人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支付之款項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以贈與論。

方向是倒過來推的。

立法邏輯是親屬間可能藉假買賣真贈與規避稅負,舉證責任落在買賣雙方身上——不是國稅局要證明有贈與,是納稅義務人要證明有支付。我把這條相關的函令從快稅 corpus 撈出來排時間軸,最早追到民國 65 年、最新到 111 年,四十多年下來,「原則視同贈與、例外靠舉證」這個架構財政部沒動過。

比較有意思的是同條藏了一個容易漏掉的但書:就算提得出支付證明,只要那筆錢是「向出賣人借的」或「由出賣人擔保向他人借得」,一樣視同贈與。買方帳戶先收到賣方一筆匯款,隔幾天再轉回去當「支付價款」,帳面上有金流,實質等於零。這句不是我在某筆函令裡看到的個案,是直接從第 5 條第 6 款但書的文義推下來的結論——只要資金的最終源頭指回賣方,但書就會接住。

「支付價款證明」到底要證明什麼

財政部 66/07/29 台財稅第 34950 號函(後妻賣不動產給前妻之子的案例)寫得很明白:「除當事人能提出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者外,應依該法第 5 條第 6 款及第 24 條之規定申報贈與稅」。

關鍵在「確實」兩個字。

我把這個主題在快稅裡的 20 筆相關函令從 65 年翻到 111 年,「確實」兩字的解讀在後續補充規範裡是逐步收緊的:早期契約加收據常常就能接受,越到近期,越強調資金要能追到源頭。從函令文義推下來,「確實證明」需要三份東西同時對得起來——買方付款前的資金來源(薪資、既有存款、對外貸款撥款)、款項移動軌跡(匯款單、履約專戶進出明細、支票兌現紀錄)、賣方收款後的處分方式。三個都在,才算完整。

只有匯款紀錄是不夠的。這一點從 66 年函「確實」兩字直接落下:如果那筆錢的原始來源追不出來,或追到頭發現最初的資金源頭是賣方本人,第 5 條第 6 款但書就直接接住。

承擔房貸算不算支付價款

買方以承擔賣方原有抵押貸款的方式抵付部分價款,算不算「支付價款」?財政部 68/11/08 台財稅第 37864 號函 答得很直接:算。前提是「成交價格(包括現金給付與承擔債務額之合計數)與該不動產之價值相當」。承擔債務加現金合計要接近市價,這部分才不屬於贈與行為。

舉個數字比較清楚。市價 1,500 萬的房子,賣方原有貸款餘額 900 萬,買方付現 600 萬並承接 900 萬貸款,合計 1,500 萬 = 市價,沒問題。但同一戶只付現 100 萬 + 承接 900 萬 = 1,000 萬,跟市價 1,500 萬差 500 萬,這 500 萬差額就會落到第 5 條第 2 款「顯不相當代價」的範疇。

有個細節容易漏。

承接貸款之後,後續每月分期還款要由買方自己的資金支付。68 年函講的是「承擔債務額」,如果實質上還款仍由賣方在繳,形式上的承擔會被穿透。要說明的是,這一段是把 66 年函「確實證明」與 68 年函「價值相當」兩條線接起來推出的結論,我沒有找到專門處理「代繳分期」情境的具體字號,屬於文義推論,不是個案認定。

未成年子女向親屬買房怎麼處理

這題有一個很多人漏掉的細節。未成年人本身通常沒有獨立收入,向長輩(二親等內)買不動產,理論上會有兩層贈與:第一層是賣方親屬對未成年人的贈與(第 5 條第 6 款),第二層是法定代理人(多半是父母)提供資金給未成年人的贈與。兩層都課,稅負會直接翻倍。

財政部 69/08/29 台財稅第 37237 號函 就是處理這個情境的:

該不動產經認係三親等親屬之贈與,並已由贈與人依法申報贈與稅,該不動產自不能再認係法定代理人之贈與,於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時,毋須再由法定代理人辦理贈與稅申報。

注意這條屬修法前條文,現行法為二親等以內。

這條函令等於幫納稅義務人擋掉「一筆交易被課兩次贈與稅」的重複認定。前提是親屬那一層要老實申報。如果賣方親屬那邊還在主張「這是有支付價款的買賣」,本條函令的擋箭牌就不成立,法定代理人贈與那一層還是要處理。

第 6 款 vs 第 2 款:兩條線常一起觸發

先分清楚兩款針對的問題不一樣。第 6 款針對「身分關係」,只要是二親等以內親屬間的財產買賣,先預設是贈與。第 2 款針對「價格顯著偏離」,不限親屬關係,只要是「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差額部分就以贈與論。

親屬買賣同時觸發這兩款的情形不算少。就算拿得出支付價款證明、成功突破第 6 款,還要看價格本身。市價 2,000 萬的房子用 800 萬成交,就算資金流向再乾淨、匯款紀錄再完整,1,200 萬的差額仍會被第 2 款接住。

比對基準這件事,從遺贈稅法與相關施行細則的文義看,最常被引用的是房屋評定現值加土地公告現值(俗稱公告價值),這是稅法自帶的評價數字。但公告價值只是最低參考線;如果同區段有明顯近期成交行情,第 2 款「顯不相當之代價」是拿實際市價來比對的,不是拿公告價值。

說真的,這部分沒有一刀切的答案。我在 corpus 裡翻不到「差幾成一定會被打」的統一標準,個案還是要看。

第 5 條第 6 款與第 2 款的差異對照
認定要件第 5 條第 6 款第 5 條第 2 款
適用對象二親等以內親屬買賣不限親屬關係
觸發條件買賣行為本身代價顯著低於價值
例外方式提出支付價款確實證明舉證代價與價值相當
課稅範圍全部成交價差額部分
買方買前資金來源證明:薪資單、既有存款餘額、對外貸款撥款通知,證明買方本來就有這筆錢
支付軌跡證明:匯款單、履約專戶進出明細、支票兌現紀錄,證明錢真的移動了
賣方收款後處分證明:賣方收款帳戶的後續動向,證明款項沒有回流給買方
價格合理性證明:附近成交行情、估價報告,證明成交價與市價落差在合理範圍
承擔債務者另備:原貸款餘額證明、貸款移轉同意書、後續由買方繳款的扣款紀錄

常見問題

「二親等以內親屬」到底包含哪些人?姻親算嗎?

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配偶都在二親等以內。姻親也要注意,依民法第 969、970 條,配偶的直系血親與兄弟姊妹是姻親,前妻所生之子與後妻之間的關係也落在範圍內——這一點財政部 66/07/29 台財稅第 34950 號函已經明白適用過。

買賣完全用現金交易,沒有匯款紀錄怎麼證明支付?

老實講,現金交易在親屬買賣裡幾乎不可能通過「確實證明」這關。從第 5 條第 6 款「確實」兩字的文義推下來,能被接受的必須是可稽核的金流,收據跟契約都是單方陳述,缺少第三方紀錄。真的要現金交割,至少要有買方臨櫃提領大額現金、賣方臨櫃存入相符金額、時間軸能對起來的銀行紀錄,但要湊齊很難。

買方的錢是向賣方借的,再拿來付買賣價款可以嗎?

不行。遺贈稅法第 5 條第 6 款但書明訂「支付之款項係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仍以贈與論」。就算買方拿得出匯款紀錄,只要那筆錢的源頭追得到賣方(直接借款或做保),一樣課贈與稅。這條但書幾乎沒有解釋空間。

買賣價格低於市價多少會被認定「顯不相當代價」?

沒有統一的百分比門檻。從第 5 條第 2 款文義看,判斷是「顯著不相當」四個字,是個相對概念。落到房屋評定現值加土地公告現值以下,通常會被視為明顯偏低;落到市價七折以下,風險也很高。同區段較新的實際成交行情資料也會被拿來比,不是只看公告價值。

產權登記已經辦完,國稅局還會回頭查嗎?

會。贈與稅核課期間依稅捐稽徵法為 5 年(未申報者 7 年),登記完成不代表結案。地政移轉資料與金融機構通報之間有比對機制,事後追查並不少見,尤其是價金明顯偏低、或親屬關係緊密的移轉。要處分之前先把資金流向的證據留好,是比較安全的做法。

分期付款買親屬房產,每期分期都要有金融紀錄嗎?

要。分期付款情形下,除了雙方書面約定的分期契約,每一期支付都要有金融紀錄佐證(匯款、扣款、票據兌現)。斷幾期沒付、或某幾期改以現金交付,那幾期就可能被主張未實際支付,金額落回第 5 條第 6 款預設,視同贈與課稅。

承接房貸買房,承擔多少債務才算「與價值相當」?

依 68/11/08 台財稅第 37864 號函,現金給付加承擔債務額合計要與該不動產之價值相當,即接近市價。承接之後每期還款也要由買方自己的資金繳付,如果實質上仍由賣方代繳,形式上的承擔會被穿透,差額部分仍屬贈與行為。

快稅 corpus 觀察
  • 跟「視同贈與 不動產 贈與稅」相關的解釋函令在快稅 9,129 筆 corpus 中共 20 筆、命中法條 6 條
  • 主要稅目分布:遺產及贈與稅法(20)
  • 函令發布跨度:民國 65 ~ 111 年
  • 最早:65/09/07 台財稅第 36067 號函(3不動產因贈與發生之稅捐如由贈與人代繳者應併同計課贈與稅)
  • 最近:111/01/27 台財稅字第 11000635560 號函(14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贈與稅其徵收期間起算日)

資料來源:快稅內部 9,129 筆財政部釋示函令索引(去重 + 結構化標註後),可透過 站台 AI 問答重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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