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低價賣房給子女視同贈與的雙重課稅陷阱:遺贈稅法第5條與房地合一稅的交錯

快稅編輯部 · · 遺贈稅 · 約 8 分鐘閱讀
TL;DR

父母以明顯低於市價把不動產賣給子女,遺贈稅法第 5 條第 2 款直接把差額當贈與課。稽徵機關通常拿公告現值加評定現值當市價參考,差額扣掉當年度 244 萬免稅額就要繳。真正麻煩的是房地合一稅取得成本還鎖在實付價金,子女日後出售時所得會被放大再課一次,同一筆經濟利益前後被課兩次,這個雙重負擔結構才是最傷的。

  • 遺贈稅法第 5 條第 2 款: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差額視同贈與
  • 市價認定:土地公告現值加房屋評定現值為主,實登為輔,取較高者
  • 隱藏陷阱:房地合一取得成本鎖在實付價金,未來出售稅基被放大
  • 2024 年度贈與稅免稅額 244 萬,超額按 10-20% 累進課稅
  • 三條路線比較:純贈與、市價買賣、繼承取得,摩擦點不太一樣
裝著信件的舊木盒
照片:Abdi Asakura/Pexels

稽徵機關常會事後查核金流。若父母把買賣價金以現金退還給子女,或代為清償買賣所生的貸款,都可能被追加認定為第二次贈與 — 前面繳的贈與稅不會抵,等於兩層都要繳。金流一旦動了,整個安排的稅負規劃就會被推翻。

什麼叫「顯著不相當代價」?第 5 條的規範射程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列了 6 款以贈與論的情形。第 2 款最常被援引: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者,其差額視同贈與。

白話一點講:就算簽了買賣契約、金流也走得乾乾淨淨,只要價格明顯偏離市價,稽徵機關可以直接把差額當贈與課稅。契約上寫什麼、有沒有真的付錢,只是最低限度的形式要件;稅法看的是這筆對價相不相當。

第 3 條劃定贈與稅課徵對象,兩條合起來就是低價移轉被追稅的完整依據。

比較法上有點意思。德國《贈與稅法》採「擬制贈與」(fingierte Schenkung),日本相続税法第 7 條也有「著しく低い価額の対価」的規定,台灣第 5 條是同一個問題意識。差別在於,台灣沒有對「顯著不相當」設定具體百分比門檻,而是留給稽徵機關個案判斷 — 這也是實務爭議的主要來源。

我把遺贈稅法函令彙編這條翻過一輪,台財稅字函令彙編 126285 是實務判斷的起點。要留意的是主體: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是贈與人(父母),視同贈與的差額若沒申報,稽徵機關會對父母補徵,不是對受贈的子女。這個主體錯位常常讓人誤以為「兒子付了錢就是他的事」,其實不是。

稽徵機關怎麼認定市價?公告現值加評定現值是起點

稽徵機關認定不動產市價的順序,實務上以土地公告現值加房屋評定現值為第一參考,理由很現實 — 這是稅籍系統直接抓得到的資料。問題是公告現值通常只有實際市價的 60–80%,所以只要成交價低於這個合計數,幾乎必然觸發視同贈與。實價登錄開放後,稽徵機關開始輔以同區段近期成交案作為佐證,兩套數字通常取較高者作為視同贈與差額的計算基準。這個取法對納稅人不利,但目前實務見解穩定。

真正麻煩的是「顯著」二字的操作。

財政部從未公告具體百分比。稅捐機關實務上大致這樣分:成交價低於公告現值加評定現值合計數的 80%,通常會啟動查核;差到 50% 以下幾乎沒有解釋空間。這個模糊地帶意外催生了大量行政訴訟,也讓「該賣多少才安全」變成一個沒有標準答案的問題。從租稅法定明確性角度看,這種留白其實不太理想,但實務短期內看不到改變。

老實講,只要價格明顯低於周邊實登,就要備好合理化的說明資料 — 屋況瑕疵、租約限制、共有人優先購買等 — 有沒有能被稽徵機關接受的說法,比契約金額本身更關鍵。我從快稅 corpus 撈這個主題,17 筆函令跨越民國 65 到 109 年,見解逐步收斂到「公告現值加評定現值」這條基準線,這部分還算穩。

為什麼會出現「雙重課稅」?房地合一取得成本被綁死

這是很多人沒注意到的陷阱。子女未來出售時,房地合一稅的「取得成本」原則上以當初實付價金為準,也就是那個偏低的合約金額。

舉個算式就清楚。母親以 500 萬賣給兒子(市價 1500 萬),兒子先被視同贈與 1000 萬補繳贈與稅;等兒子日後 1600 萬賣出,房地合一獲利被認定為 1600 − 500 = 1100 萬,而不是 1600 − 1500 = 100 萬。

同一筆經濟利益,前後被課了兩次。這就是雙重課稅陷阱的核心。

持有期間的起算日也會受影響。房地合一稅稅率隨持有期間遞減(2 年內 45%、5 年內 35%、10 年內 20%、超過 10 年 15%),從父母以買賣方式移轉的那天重新起算;母親原本已經持有 20 年的事實對兒子不算數。相較之下,走繼承路線,繼承人可以合併計算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起跑點差距很大。

講白了就是重複課稅,只是稅目換了個名字。立法上沒有給抵扣管道 — 視同贈與已繳的贈與稅,在計算未來房地合一所得時不能扣除。論者多認為這是立法漏洞,應該准予類推適用繼承取得時的市價認定,本文也傾向這個方向,但實務見解目前還沒走到這一步。

有沒有比較安全的操作方式?三個方向與各自的稅負摩擦

從量能課稅原則看,低價移轉的視同贈與設計是必要的形式校正,但雙重課稅的效果就過度了。哪條路划算,不能只看贈與稅本身,要把未來房地合一稅的稅基一起攤開來算。

實務上大致有三條路線可以比。純贈與最直觀,用當年度 244 萬免稅額分批壓,缺點是總移轉時間會拉得很長,父母想一次交棒做不到。

市價買賣是另一種選項,子女實付對價、金流留紀錄,一次過戶完成,代價是要有真金白銀壓在檯面上。

剩下一條常被忽略:保留到繼承時再移轉,走遺產稅,房地合一取得成本會重新以繼承時市價認定。這條路的稅負優勢通常最大。

繼承路線的稅負優勢連結到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 台財稅字函令彙編 126675 的申報期限與稅基認定機制: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公告現值成為新的取得成本,等於幫繼承人「墊高」了未來房地合一的稅基。代價是父母生前無法主動移轉,也不能保證繼承時稅制與現在一致 — 這是時間與稅制風險的 trade-off。

第 27 條(原併計 5 年內贈與規定)已刪除 台財稅字函令彙編 126733。但實質上仍有影響:遺產稅仍有「死亡前 2 年內贈與併入遺產」的規定(遺贈稅法第 15 條),臨終前的操作空間有限。這條 2 年緩衝,就是規劃時最容易被忽略的紅線。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稅務知識參考,不構成稅務意見。實際申報以財政部最新公告為準;複雜案件請洽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

三種親屬間不動產移轉方式的稅負比較
移轉方式贈與稅房地合一取得成本主要稅負摩擦
直接贈與超過 244 萬課稅移轉時公告現值免稅額額度低,需分年
低價買賣差額視同贈與實付價金(偏低)雙重課稅陷阱
市價買賣實付價金(市價)需完整金流證明
繼承取得改課遺產稅繼承時公告現值生前無法主動 + 時間風險
抓買賣契約成交價與金流證明
查土地公告現值加房屋評定現值合計數
若有周邊實登成交案,比較後取較高者為市價參考
計算差額 = 市價參考 − 實際成交價
扣除當年度贈與免稅額(2024 年度 244 萬)
課稅贈與淨額按 10%(≤2811 萬)/15%(2811-5621 萬)/20%(>5621 萬)累進
由贈與人(父母)於贈與行為發生後 30 日內申報並繳納

常見問題

什麼叫「顯著不相當」?差多少會被抓?

財政部沒有公告具體百分比。實務上稽徵機關以公告現值加評定現值合計數為基準:成交價低於 80% 通常會啟動查核,低於 50% 幾乎沒有解釋空間。這只是概略觀察,個案還要看周邊實登資料與屋況說明,沒有絕對安全的比例可以拍胸脯保證。

兒子有實際付錢、金流也齊全,還會被視同贈與嗎?

會。第 5 條的重點是「代價是否相當」,不是「有沒有付錢」。金流完整只能證明買賣不是虛偽假裝,但價格如果顯著低於市價,差額還是會被視同贈與。金流是必要條件,不是充分條件,這兩件事不要混為一談。

視同贈與被查到,除了補贈與稅還有罰鍰嗎?

有。未申報贈與稅按應納稅額處 1 到 2 倍罰鍰(遺贈稅法第 44 條),加上滯納金與利息。若屬首次違章、金額不大且配合補繳,實務上可以爭取較低倍數,但仍會有實質罰鍰成本,不會只補本稅了事。

貸款是父母幫忙還的,會不會也算視同贈與?

會。第 5 條第 1 款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以贈與論。父母代兒子償還貸款,每一次還款金額都會被視為當次贈與,累計超過當年度 244 萬免稅額就要課稅。這條在 corpus 函令裡出現的頻率不低,規劃時要一起算。

一次贈與 244 萬以內就完全沒事嗎?

贈與稅本身沒事,但仍要辦贈與稅申報並取得核發的「贈與稅不課徵證明書」,否則不動產無法過戶。另外要留意夫妻各有 244 萬額度可分別使用,父母合計每年對同一子女的免稅贈與上限是 488 萬。

房地合一稅取得成本可以主張以視同贈與時的市價認定嗎?

目前實務上不行。財政部函釋將取得成本鎖定在「實際支付價金」,即使已就差額繳過贈與稅,未來出售時仍以低價認定。論者多認為這是立法漏洞,但在修法之前,這個結果就是雙重課稅,沒有太多解釋空間。

直接繼承 vs 生前低價買賣,總稅負哪個低?

多數情境下繼承較划算。繼承取得的房地合一取得成本以繼承時公告現值認定,未來出售稅基相對高(對納稅人有利,稅金低)。但要考量遺產稅的免稅額與扣除額結構,以及生前無法控制繼承時點的風險,不能只挑一面看。

快稅 corpus 觀察
  • 跟「視同贈與 不動產 低價移轉」相關的解釋函令在快稅 9,129 筆 corpus 中共 17 筆、命中法條 10 條
  • 主要稅目分布:遺產及贈與稅法(16) / 契稅條例(1)
  • 函令發布跨度:民國 65 ~ 109 年
  • 最早:65/09/07 台財稅第 36067 號函(3不動產因贈與發生之稅捐如由贈與人代繳者應併同計課贈與稅)
  • 最近:109/04/01 台財稅字第 10900518720 號函(22長照機構改設長照社團法人其不動產移轉符合要件者非贈與稅課徵範圍)

資料來源:快稅內部 9,129 筆財政部釋示函令索引(去重 + 結構化標註後),可透過 站台 AI 問答重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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