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稅 244 萬免稅額不是「每個小孩一份」:算法搞錯補稅又挨罰

快稅編輯部 · · 遺贈稅 · 約 7 分鐘閱讀
TL;DR

「244 萬免稅額」是以贈與人為主體、以一年為單位在算,不是每位受贈人各拿一份 244 萬。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2 條,一位贈與人一整年最多贈 244 萬免稅,超過就得在 30 日內申報。同一年多次贈與依財政部 66/12/15 台財稅第 38469 號函必須合併計算,即使前次沒到免稅額、依法不必申報,後次也要在申報書裡把前次併入。漏報時稽徵機關會把全年合併稅額扣除已繳稅額,就差額按第 44 條裁罰。

  • 免稅額主體是「贈與人」、單位是「一年」,不是每位受贈人各享一份 244 萬
  • 同年多次贈與必須合併計算,即使前次沒到免稅額,後次申報時也要併入
  • 漏報裁罰基礎是「全年合併稅額 − 已繳稅額」的差額,不是漏報那筆的全額稅
  • 超過免稅額後 30 日內未申報,除補稅外還依遺贈稅法第 44 條處二倍以下罰鍰
  • 應納稅額未達 30 萬元不得申請實物抵繳(財政部 72/03/14 台財稅第 31636 號函)
桌上的舊家族照片
照片:HİLAL KOSA/Pexels

夫妻是各自的贈與人,各有一份 244 萬額度,這是分散贈與的合法空間。但把資金先從先生轉給太太(第 20 條配偶相互贈與免稅)、再由太太轉贈子女,這種短時間內的資金流動實務上有被稽徵機關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為單一贈與人的案例,規劃時要留意資金來源證明和時間間隔,不是走一趟配偶帳戶就自動多出一份 244 萬額度。

244 萬免稅額到底是以誰為主體算的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2 條寫得很直白:贈與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二百四十四萬元。主體是「贈與人」,不是「受贈人」;單位是「一年」,不是「每次」。

所以一位父親分別贈與三個成年子女,不是每個小孩各拿一份 244 萬。父親一整年只有這一份 244 萬,三個小孩加起來超過就進課稅級距,跟受贈人是幾位、每位收多少無關。

244 萬這個數字本身也常被誤解。歷年調過幾次:民國 84 年以前是 100 萬,91 年到 111 萬,98 年 220 萬,111 年才到現在的 244 萬。依遺贈稅法第 12-1 條,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累計上漲 10% 以上時才按上漲程度調整。額度數字變過,但「贈與人主體 + 年度合計」的邏輯從 66 年到今天沒動過。

夫妻是兩個不同的贈與人,各自有一份 244 萬。這是被拿來規劃分割的空間。小孩不會因為受贈人身分「額度加倍」。他從父親那邊拿的 244 萬和從母親那邊拿的 244 萬,是兩個不同贈與人的兩份額度,跟他自己這個受贈人一點關係都沒有。

這個誤解我自己以前也搞不清楚。財經新聞用四個字「244 萬免稅」帶過的寫法我看過幾次,主體是誰這個關鍵前提就被省略掉了。

同一年多次贈與為什麼要合併?未達免稅額也要申報嗎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9 條把稅率設計成就當年度贈與總額累計課稅。這代表每次贈與都要跟同年內以前各次合併計算,才會知道有沒有超過 244 萬、超過部分落在哪個 10% 級距。

財政部 66/12/15 台財稅第 38469 號函講得直白:即使前次贈與額沒超過免稅額、依法不必申報,贈與人在後一次申報時也必須把前次贈與併入。

所以要分兩種情境看。前一次贈與本身不到 244 萬,單獨看沒有申報義務,這時候不申報是合規的;但等到後一次贈與讓當年度累計超過 244 萬時,前一次那筆就必須在後一次申報書裡合併揭露。函令原文的理由是「稽徵機關亦將無法知悉其在同一年度內實際贈與總額」,重點是稽徵機關的資訊需求,不是納稅人有沒有義務主動報前一次。

再講白一點:全年不超過 244 萬,一次都不用申報;只要有任何一次會讓累計破 244 萬,那一次的申報書就必須把整年份先前的贈與全部併進去。

跨月、跨季度的分次贈與規劃,這個併計動作就是每一筆都要重跑一次全年累計。少了這一步,前面幾筆會變成後面那筆申報書上沒揭露的資訊。

漏報最後一次的裁罰基礎是怎麼算的

最容易搞錯的不是要不要補稅,是「罰多少」。

財政部 69/05/17 台財稅第 33945 號函把邏輯講清楚:以前各次加最後一次的贈與額扣除法定減項後合併計算稅額,再扣除已繳稅額(包括最後一次申報時申報的稅額),差額才是裁罰基礎。罰款不是針對「漏報那筆的全額稅」,是針對「合併後才浮出來的短漏稅額」。

拿新聞裡 48.8 萬補稅那個規模來還原一次:假設父親同一年度分三次各贈與三個成年子女現金 244 萬,總共 732 萬。合併後扣掉 244 萬免稅額,課稅贈與淨額 488 萬,適用第 19 條 10% 稅率——應納贈與稅剛好 48.8 萬。如果三次都沒申報,補的就是這 48.8 萬全額;但如果最後一次申報時只報最後那 244 萬(自認在免稅額內、應納稅額 0 元)而漏報前兩次,就是以「合併 48.8 萬 − 已申報 0 元 = 48.8 萬」為裁罰基礎。

依遺贈稅法第 44 條,未依限辦理贈與稅申報者,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所以新聞裡「補稅 48.8 萬又挨罰」的「罰」,理論最重可以到 97.6 萬。實際倍數要看財政部發布的「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有沒有主動補報、有無故意隱匿等情節都會影響裁量,實際落點以稽徵機關個案認定為準,不是一個固定比例。

從快稅 corpus 看這條規則的歷史穩定度

把「贈與稅 免稅額 每年」這組關鍵字丟進快稅 corpus 跑一次,命中 16 筆函令、11 條法條,跨民國 66 到 111 年,主要落在遺產及贈與稅法 6 筆、所得稅法 6 筆、稅捐稽徵法 3 筆。從時間軸看,最早一筆是 66/05/04 台財稅第 32851 號函,最近是 111/01/27 台財稅字第 11000635560 號函。這一系列函令對「贈與人主體 + 年度合計」的立場,從 66 年就定調到今天。

建索引跑統計的時候我還蠻意外的一點是,這 40 幾年間免稅額數字改了 4 次(100→111→220→244),但「合併計算」「贈與人為主體」這兩件事的解釋函令,論述結構幾乎沒變過。66 年的 38469 號函到 111 年的稽徵時效函,講的技術細節不同,底層邏輯一致。這對做年度贈與規劃是好事。邏輯穩定,只要盯住當期免稅額數字就好。

還有個小細節。財政部 72/03/14 台財稅第 31636 號函規定應納稅額未達 30 萬元時,不論跟其他因贈與而生的稅額合計是否已達 30 萬,都不得申請以實物抵繳。上面 48.8 萬那個規模是可以申請實物抵繳的(超過 30 萬門檻),但如果補稅金額比較小,這條路就走不通,只能現金繳。

我自己工作室這種規模碰不到贈與稅這一塊,但翻這批函令的過程滿有意思——一條 66 年的釋示可以撐到現在,說明這個題目的爭議點從來不在法條字面,是在申報書怎麼填。

免稅額算法:常見誤解與法令正解對照
贈與情境常見誤解法令正解
父同年度贈與 3 名成年子女各 244 萬每個小孩一份免稅、全部免稅父為一位贈與人、全年僅 244 萬額度,超額 488 萬須課稅
6 月贈 200 萬未報、12 月又贈 200 萬兩次都在 244 萬內、都免申報12 月申報時須合併申報 400 萬,超額 156 萬課稅
夫妻同年度各贈子女 244 萬一家共 244 萬額度夫妻是不同贈與人、各有 244 萬,合計免稅空間 488 萬
盤點該贈與人(單一自然人)自 1 月 1 日起同年度所有贈與行為與金額
加總同年度全部受贈人所收贈與財產總額(不分受贈人、先合併計算)
扣除法定免稅額 244 萬元(遺贈稅法第 22 條)
再扣除配偶相互贈與、公益贈與、子女婚嫁 100 萬等法定不計入項目(第 20 條)
剩餘金額為當年度贈與淨額,適用第 19 條 10% 稅率(超過 2811 萬有累進級距)
從應納稅額中扣除當年度以前各次已繳贈與稅額,得本次應補繳稅額
若涉漏報最後一次的裁罰,以「合併後總稅額 − 已繳稅額」的差額為裁罰基礎

常見問題

244 萬免稅額是什麼時候調到 244 萬的?下次什麼時候會再調

民國 111 年 1 月 1 日起從 220 萬調到 244 萬。依遺贈稅法第 12-1 條,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 10% 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這條也適用遺產稅免稅額和不計入遺產總額項目。下次調整不是固定週期,是看 CPI 累計漲幅是否觸發那 10% 門檻。

夫妻的 244 萬免稅額可以合併使用嗎

不需要合併——夫妻本來就是兩個不同的贈與人,各自有 244 萬額度,本來就是 488 萬的規劃空間。要注意配偶間相互贈與依第 20 條第 1 項第 6 款免稅,但先把錢從先生轉給太太、再由太太贈與子女,這種短時間內的資金流動有可能被稽徵機關實質認定為同一贈與人。

全年贈與沒超過 244 萬,到底要不要申報

全年累計不超過 244 萬,一次都不用申報。但只要當年度任何一次贈與會讓累計破 244 萬,那一次的申報書就必須把整年份先前各次贈與全部併入,即使前面每一次單獨看都在免稅額內。這是財政部 66/12/15 台財稅第 38469 號函的核心要求,重點是稽徵機關要能看到全年總額。

6 月贈與已申報過了,12 月再贈與該怎麼申報

12 月申報時把 6 月那筆併入計算全年贈與總額,扣除 244 萬免稅額算出應納稅額,再扣掉 6 月已繳的贈與稅,差額才是本次要補繳的。前次已繳稅額不會消失,是走「合併計算 − 已繳」的邏輯,等於變相把兩次併成一次課稅。

漏報同一年前次贈與被查到,會被罰幾倍

依遺贈稅法第 44 條,未依限申報處應納稅額二倍以下罰鍰。實際倍數要依財政部發布的「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按有沒有主動補報、有無故意隱匿等情節裁量。財政部 69/05/17 台財稅第 33945 號函另外明確以「合併後總稅額 − 已繳稅額」的差額為裁罰基礎,不是漏報那筆的全額稅。

子女結婚時父母贈與 100 萬,算在 244 萬額度內嗎

不算。遺贈稅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 100 萬元者,不計入贈與總額。這 100 萬和 244 萬免稅額是分開計算的、可以疊加,但要有實際結婚事實,通常以結婚登記日前後合理期間認定。

補稅金額不高,可以用實物(如土地)抵繳嗎

不行。財政部 72/03/14 台財稅第 31636 號函明確規定,贈與稅應納稅額未達 30 萬元者,不論跟其他因贈與而生的稅額合計是否已達 30 萬,都不得申請以實物抵繳。小額補稅只能現金繳,實物抵繳這條路只對達門檻的大額案件開放。

快稅 corpus 觀察
  • 跟「贈與稅 免稅額 每年」相關的解釋函令在快稅 9,129 筆 corpus 中共 16 筆、命中法條 11 條
  • 主要稅目分布:遺產及贈與稅法(6) / 所得稅法(6) / 稅捐稽徵法(3)
  • 函令發布跨度:民國 66 ~ 111 年
  • 最早:66/05/04 台財稅第 32851 號函(6土地贈與他人之贈與稅申報期限可扣除核課土地增值稅之期間)
  • 最近:111/01/27 台財稅字第 11000635560 號函(21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贈與稅其徵收期間起算日)

資料來源:快稅內部 9,129 筆財政部釋示函令索引(去重 + 結構化標註後),可透過 站台 AI 問答重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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