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申報實務指南:1,333 萬免稅額、扣除額、稅率與 6 個月期限重點
2026 年前 4 個月遺產稅收 174.2 億創同期新高,不過對申報實務沒什麼影響——免稅額仍是 1,333 萬,配偶扣除 553 萬、喪葬費 138 萬,稅率分 10%/15%/20% 三級,課稅淨額 5,621 萬以下適用 10%。申報期是被繼承人死亡日起 6 個月內,逾期會被罰;稅額加罰鍰逾 30 萬可申請分 18 期。境外資產、壽險、不動產估價,是最容易踩雷的三塊。
- 免稅額 1,333 萬,三級稅率 10%/15%/20%,超過 1 億 1,242 萬部分課 20%
- 申報期 6 個月(從被繼承人死亡日起算),期滿前可申請延長 3 個月
- 稅額加罰鍰逾 30 萬可申請分期,最多 18 期(台財稅第 39302 號函)
- 死亡前 2 年贈與要併入遺產課稅,已繳贈與稅、土地增值稅及利息可扣抵
- 境外資產、指定受益人壽險、不動產估價是三大實務地雷
**數字會變動:**遺產稅免稅額、各項扣除額、三級稅率級距會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每 2 年一次。本文金額以民國 113 年公告為準,實際申報以財政部當年度公告為準,務必先到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確認最新版本,別直接套上一年的數字。複雜案件(含境外資產、信託、家族公司股權)建議洽會計師。
免稅額 1,333 萬怎麼用?扣除額有哪些項目
免稅額 1,333 萬是從遺產總額直接扣的,不是課稅淨額算完才扣。常用扣除額有幾項:配偶 553 萬、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人 56 萬(未成年者按距成年年數每年加扣 56 萬)、父母每人 138 萬、重度以上身障 693 萬、喪葬費 138 萬。
實務上順序大致是這樣:先把遺產總額算出來,扣免稅額,再扣各項扣除額,剩下的才是課稅遺產淨額。
要注意一件事。
扣除額不是要按時申報才能用。財政部 62/11/22 台財稅第 38729 號函早就講過,遺贈稅法第 17 條的扣除額沒有「按時申報才能用」的限制——逾期申報還是能扣,但罰鍰跟滯納金一樣會跑出來。所以遲報不是大災難,但別當沒事,能在期限內處理掉就在期限內處理掉。
喪葬費這 138 萬是定額,不用附單據,會自動扣。客戶常問我「要不要把火葬場收據留著」,留著當然好,但不影響扣除額計算。
三級稅率怎麼算?課稅遺產淨額怎麼來
課稅遺產淨額(遺產總額減免稅額、減扣除額、減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算出來後,套三級累進稅率:5,621 萬以下 10%;5,621 萬到 1 億 1,242 萬部分 15%;超過 1 億 1,242 萬部分 20%。這個級距是民國 106 年修法從單一稅率 10% 改三級之後,每 2 年依物價指數連動調整一次。
算法不複雜,直接套累進差額表。
舉個例子:課稅淨額 8,000 萬,先算 5,621 萬 × 10% = 562.1 萬,再算 (8,000 − 5,621) × 15% = 356.85 萬,合計 918.95 萬。或用累進差額表算 8,000 × 15% − 281.05 = 918.95 萬,結果一樣。
這裡有個眉角要分清楚:「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跟「扣除額」是兩回事。指定受益人的壽險給付、軍公教保險,是「不計入」;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則是「扣除額」。位置不一樣,順序也不一樣,申報書欄位填錯就會被退件。我去年幫一個客戶整理申報書,就是被退件回來,原因就是把壽險填到扣除額欄。
6 個月申報期限與繳納方式(含分期 18 期)
申報期限是被繼承人死亡日起 6 個月內,期滿前可申請延長 3 個月,特殊情況可再延。逾期申報會被處應納稅額 2 倍以下罰鍰;漏報或短報也是 2 倍以下。繳納原則是核定通知書送達後 2 個月內一次繳清;但稅額加罰鍰逾 30 萬時,依財政部 68/12/24 台財稅第 39302 號函規定可申請分期,最多 18 期、每期間隔 2 個月以內。
實務上承辦人會看繼承人有沒有變現困難來核。
之前處理過一件,被繼承人留了一棟透天加少量存款,子女現金繳不出來,分 18 期過了,每期約 30 萬,繼承人壓力小很多。遺產主要是不動產、現金不足的,分期通常會准。
另外可申請實物抵繳。但實物抵繳近年國稅局把關變嚴,未上市股票、共有土地常被擋下來。要走實物抵繳,最好申報時就先問承辦科,別等核定後才提,會來不及。
死亡前 2 年贈與併課的扣抵上限怎麼算
遺贈稅法第 15 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對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贈與,要視為遺產併入課稅。這部分客戶很常忽略——尤其是父母過世前一兩年才把房子過戶給子女的,幾乎都跑不掉。
併課之後,已繳的贈與稅、土地增值稅及利息,依第 11 條第 2 項可以扣抵應納遺產稅,但有上限。
財政部 93/07/08 台財稅字第 09300330070 號函講得很清楚:
應以贈與財產全部(不分年度)一次併入遺產總額後增加之稅額為準。
意思是要把死亡前 2 年所有贈與一次性合併進遺產總額,算出「因為這些贈與多繳的稅」,這個差額就是扣抵上限。不是分年贈與分別計算。實務上算這塊要小心,特別是跨稅率級距的時候,扣抵後實際稅負落差會很大。
另外財政部 81/06/30 台財稅第 811669393 號函補充:死亡前 2 年贈與併課遺產稅後,不能再從遺產總額中重複扣除。這條看起來理所當然,但申報書填錯欄位重複扣的也有,要小心。
三大實務地雷:境外資產、壽險、不動產估價
境外資產、壽險給付、不動產估價這三塊,是這幾年國稅局查得最兇的。
先講境外資產。被繼承人是經常居住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全球財產都要併課,包括海外帳戶、海外不動產、境外保單、境外公司股權。CRS 上路後資訊交換越來越快,以前「漏報沒人知道」的時代差不多結束了。客戶有海外資產的,建議申報時就一次揭露,事後補報罰鍰會痛。
再來壽險給付。保險法第 112 條規定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但實質課稅原則下,國稅局會看投保動機。重病後鉅額投保、躉繳、保費接近保額這幾種情況,常被認定為規避遺產稅而仍課徵。
老實講這部分爭議很多,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見解也不完全一致。
最後是不動產估價。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房屋評定現值為準。死亡日跨年的,要特別注意是適用上一期還是下一期,這部分國稅局會直接抓檔,算錯一定退件。建議填申報書前先到地政事務所或稅捐處查當期數據。
| 課稅遺產淨額級距 | 稅率 | 累進差額 |
|---|---|---|
| 5,621 萬以下 | 10% | 0 |
| 5,621 萬至 1 億 1,242 萬 | 15% | 281.05 萬 |
| 超過 1 億 1,242 萬部分 | 20% | 843.15 萬 |
常見問題
遺產稅申報期限 6 個月從哪一天開始算?可以延長嗎?
從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算 6 個月內。期滿前如果有正當理由(例如資料蒐集困難、繼承人在境外),可向國稅局申請延長 3 個月;跨境資產認定複雜這種特殊情況還能再延。沒在期限內申報會被處應納稅額 2 倍以下罰鍰,這條別忽略。
課稅遺產淨額怎麼計算?順序是什麼?
順序是:遺產總額 − 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例如指定受益人壽險)− 免稅額 1,333 萬 − 各項扣除額(配偶、卑親屬、父母、喪葬費、未償債務等)= 課稅遺產淨額,再套三級累進稅率算應納稅額。要注意「不計入」跟「扣除額」位置不同,申報書欄位也不同,填錯會退件。
遺產稅可以分期繳納嗎?條件是什麼?
依財政部 68/12/24 台財稅第 39302 號函,遺產稅額加罰鍰逾 30 萬,納稅人無力一次繳清時,可依遺贈稅法第 30 條第 2 項申請分期,最多 18 期、每期間隔 2 個月以內。實務上承辦人會看繼承人變現能力來核。另外也可申請實物抵繳,但近年審核變嚴,未上市股票跟共有土地常被擋。
死亡前贈與要併入遺產嗎?已繳贈與稅怎麼處理?
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對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贈與,依遺贈稅法第 15 條視為遺產併課。已繳贈與稅、土地增值稅及利息,依第 11 條第 2 項可扣抵應納遺產稅,但上限依台財稅字第 09300330070 號函計算,要把所有贈與一次性併入遺產總額後算增加的稅額,不是分年贈與分別算。
指定受益人的壽險給付一定不計入遺產嗎?
原則上依保險法第 112 條不計入遺產總額,但實質課稅原則下會被檢視投保動機。實務上重病後投保、躉繳、保費接近保額、高齡投保這幾種情況,國稅局常認定為規避遺產稅而仍課徵。老實講這部分爭議很多,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見解也不完全一致,碰到時最好個案研判。
海外資產要不要申報遺產稅?沒申報會怎樣?
被繼承人是經常居住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全球財產都要併課,包括海外帳戶、海外不動產、境外保單、境外公司股權。CRS 資訊交換上路後漏報越來越難遮,建議申報時一次揭露。已在境外繳的遺產稅,依遺贈稅法第 11 條第 1 項可扣抵,但要附當地稅務機關證明。
遺產稅逾期申報還能扣免稅額和扣除額嗎?
可以。財政部 62/11/22 台財稅第 38729 號函指出,遺贈稅法第 17 條的扣除額沒有限制要按時申報才能用,逾期申報仍可享免稅額與扣除額。但會被處應納稅額 2 倍以下罰鍰,繳納時還會加計滯納金與利息,不是無代價。能在期限內申報還是盡量在期限內處理。
不動產估價以什麼時點為準?跨年怎麼算?
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房屋評定現值為準。死亡日如果跨在公告年度交界(例如 12 月底或 1 月初),要看死亡日落在哪一期就用該期數字,國稅局直接從檔抓,算錯會退件。建議申報前先到地政事務所或稅捐處查當期數據再填。
- 跟「遺產稅 申報」相關的解釋函令在快稅 9,129 筆 corpus 中共 22 筆、命中法條 5 條
- 主要稅目分布:遺產及贈與稅法(22)
- 函令發布跨度:民國 62 ~ 90 年
- 最早:62/11/22 台財稅第 38729 號函(1本法第17條所規定之扣除額並無以按時申報者始能適用之限制)
- 最近:90/12/05 台財稅字第 0900457413 號函(28已申報遺產稅案件於申報期限內申請撤回視為未申報)
資料來源:快稅內部 9,129 筆財政部釋示函令索引(去重 + 結構化標註後),可透過 站台 AI 問答重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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