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藥費列舉扣除完整指南:可列項目、不可列項目、健保費、國外就醫、長照輔具
結論:綜所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無金額上限,但有 3 條件:(1) 須付給「公立醫院、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2) 需扣除已領商業保險、健保部分給付,避免重複扣除;(3) 須具醫療性質——美容整形、坐月子中心、SPA、健身會員不可列。可列項目:牙科補牙 / 根管 / 拔牙、生育費、必要醫療器材、處方藥;身心失能長照(依函令二68「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之醫藥費適用列舉扣除」);身障輔具(函令二69+ 二70);國外緊急就醫(函令二60)。健保費:屬「保險費」列舉但全民健保不受 24,000 上限限制、可全額列;歷年積欠補繳依函令二51「繳納歷年積欠之健保費得自繳納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財政部釋示)於繳納年度全額列。申報原則:標準扣除 vs 列舉擇一,選擇邏輯見列舉 vs 標準扣除完整指南;醫藥費憑證遺失依函令二62得「列舉扣除醫藥費憑證遺失得以補發收據證明」(財政部釋示)申請補發。本文整理可列項目、不可列項目、健保費、國外就醫、長照輔具,附第 17 條與 7 則重要解釋函令。
醫藥費列舉的法源與基本範圍
醫藥費列舉扣除的法律基礎為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三大要件:(1) 主體:納稅人、配偶、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合併列舉;(2) 機構:公立醫院、健保特約院所、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之醫院;(3) 已領保險給付者扣除。申報年度:採收付實現原則、以「實際付款年度」列為扣除(不是看診年度)。同一申報戶內合併:依函令二52「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健保費列舉扣除規定」(財政部釋示):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醫藥費 / 健保費皆比照同一戶合併列舉、不可分散列。無金額上限:與購屋利息 30 萬、房屋租金 12 萬、捐贈 20% 不同,醫藥費列舉無上限,重大疾病、長期治療、生育大額費用均可全額列。
哪些可以列?哪些不能列?
實務常見爭議分 3 類。(1) 一律可列(醫療性質明確):公立醫院 / 健保特約院所開立的看診費、處方藥費、住院費、手術費、生育費、麻醉費、必要醫療檢查(核磁、超音波、X 光);牙科補牙、根管、拔牙、洗牙;中醫健保特約院所看診費;身心失能長期照護(依函令二68「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之醫藥費適用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規定」財政部釋示)。(2) 一律不可列(非醫療性質):美容整形(雙眼皮、隆鼻、抽脂、去斑、植髮、玻尿酸、肉毒桿菌)、健身房 / 瑜珈會費、SPA / 按摩、營養品(非醫師處方)、坐月子中心 / 月子餐。(3) 部分情境可列:(A) 身心障礙輔具:依函令二69「身心障礙者輔具支出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規定」(持身障證明 + 醫師處方)+ 二70「購買身心障礙嬰幼兒特製推車支出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規定」可列;(B) 牙齒矯正:純美容矯正(成人外觀)不可、有醫師證明屬必要醫療(咬合異常、顳顎關節問題)可列;(C) 植牙:因牙齒缺損的醫療必要可列、單純美觀不可;(D) 看護費:一般陪病不可、僅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須長期照護憑醫療機構證明可列。記帳士檢查清單:客戶提交醫療收據時看 (1) 醫院是否健保特約 (2) 是否屬非醫療項目 (3) 已領保險給付部分要扣除。
| 類別 | 可列 | 不可列 |
|---|---|---|
| 看診 / 住院 | 公立 / 健保特約院所看診費、住院費、手術費、處方藥 | 未認定的中醫館 / 民俗療法 / 推拿館 |
| 牙科 | 補牙、根管、拔牙、洗牙、有醫師證明的咬合矯正 | 單純美容矯正(成人外觀)、貼片美白、純美觀植牙 |
| 美容整形 | — | 雙眼皮、隆鼻、抽脂、去斑、玻尿酸、肉毒桿菌 |
| 生育 | 產檢、生產費、剖腹產、必要藥費;不孕症療程(健保特約院所) | 坐月子中心、月子餐、產後護理之家(除非醫院婦產科病房) |
| 長照 / 看護 | 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須長期照護憑醫療機構證明 | 一般陪病看護、家屬照顧費 |
| 身障輔具 | 身障證明 + 醫師處方、特製推車、輔具支出 | 非身障一般使用的輪椅 / 拐杖 |
| 國外就醫 | 緊急就醫(憑當地醫療機構收據 + 中譯 + 駐外館驗證) | 旅遊預約性醫美、健康檢查、自費項目 |
已領保險給付怎麼處理?
關鍵原則:已領的保險給付不能列。所得稅法第 17 條明定「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實際操作:(A) 商業保險(醫療險、實支實付、住院日額)已給付的醫療費 → 不可重複列;(B) 健保已給付部分(如住院費健保付 80% / 自付 20%)→ 只能列自付 20%;(C) 勞保 / 公保 / 軍保醫療給付已含的部分 → 扣除;(D) 強制汽車責任險、第三人責任險給付醫療費 → 扣除。計算步驟:醫療總費用 − 健保已給付 − 商業保險已給付 = 可列舉金額。實務範例:住院手術總費 30 萬,健保給付 18 萬、商業保險實支實付 8 萬 → 實際自付 4 萬可列。常見錯誤:(1) 看到收據總額直接全列、忽略保險給付欄位;(2) 商業保險「定額型」給付(住院日額 NT$2,000/日)不對應特定費用、實務上仍須沖抵醫療費總額;(3) 投保「重大疾病險」一次性給付 100 萬、視同保險給付、與醫療總費用比對沖抵。申報前檢查:(A) 收齊醫院收據(含健保給付 / 自付欄位);(B) 查商業保險公司理賠通知書 / 給付證明;(C) 計算淨自付額才列入。
健保費 vs 醫藥費怎麼分?
健保費跟醫藥費屬不同列舉項目、可同時列。(1) 健保費屬「保險費」列舉: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保險費」每人每年上限 24,000 元;但全民健保保費(含補充保費)不受 24,000 限制、可全額列(其他人壽 / 健康 / 傷害保險受 24,000 上限限制)。(2) 醫藥費獨立列舉:無金額上限、與保險費分別計算。歷年積欠補繳:依函令二51「繳納歷年積欠之健保費得自繳納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財政部釋示),積欠多年 / 復職時補繳的健保費可在「實際繳納年度」全額列、不限於積欠當年。第 6 類被保險人(地區人口):依函令二48「健保第 6 類被保險人得以健保署所發保費證明申報列舉扣除」(財政部釋示):地區人口、農漁民會員、低收入戶等第 6 類被保險人,憑健保署所發保費證明可申報列舉。配偶 / 受扶養直系親屬:依函令二52「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健保費列舉扣除規定」(財政部釋示),同一申報戶內合併列舉。實務建議:(A) 5 月報稅時把健保「自負保費」明細抓出來(健保署網站可下載年度繳費證明);(B) 配偶換工作 / 短期失業期間自繳健保費也保留收據;(C) 子女讀大學期間(屬受扶養親屬)健保費合併列。
國外就醫、憑證遺失、補發收據怎麼辦?
(1) 國外就醫:依函令二60「國外緊急就醫之醫療費用得適用列舉扣除之條件」+ 二55「國外就醫醫藥費列舉扣除之規定」(財政部釋示):海外緊急就醫費用憑當地醫療機構收據 + 中文翻譯 + 駐外館(領事館 / 代表處)驗證可列。適用情境:海外旅遊期間突發疾病、急性傷害送醫;不適用「預約性」自費項目(如赴日健康檢查、赴韓醫美)。實務注意:(A) 收據中需明確顯示診療科別、項目、金額;(B) 中譯本須由公正單位(駐外館 / 法定翻譯)出具;(C) 已領海外旅遊保險給付須沖抵。(2) 憑證遺失補發:依函令二62「列舉扣除醫藥費憑證遺失得以補發收據證明」(財政部釋示),原始醫療收據遺失可向開立醫院申請補發收據證明(部分醫院收手續費);補發證明須含「原開立日期、項目、金額、健保 / 自付區分」等欄位。(3) 醫師免費服務:依函令二3「醫師免費服務支付之藥品成本可按捐贈扣除」(財政部 66/11/07 台財稅字第 37487 號函):醫師對偏鄉 / 弱勢免費醫療服務所支付的藥品成本,可改列「捐贈扣除」(不列醫藥費);此屬醫師端自身醫藥費歸類問題、與一般患者列舉無關。(4) 報稅季常見情境:拿到健保署「個人健保特約院所就醫費用查詢」明細(健保署網站登入查)為基礎憑證;補商業保險給付 / 自費項目;上傳國稅局申報系統。
- 跟「醫藥費 / 列舉扣除 / 健保費」直接相關的解釋函令在快稅 9,129 筆 corpus 中共 24 筆,主集中於所得稅法第 17 條(綜合所得淨額計算)15 筆、第 89 條(扣繳義務人)3 筆、第 14 條(各類所得計算)3 筆
- 函令發布跨度 民國 66 ~ 105 年,最早是
66/11/07 台財稅字第 37487 號函「醫師免費服務支付之藥品成本可按捐贈扣除」、最近是105/10/21 台財稅字第 10504601010 號函「身心障礙嬰幼兒特製推車支出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規定」 - 「身障輔具 / 長照 / 國外就醫」3 大特殊情境的擴張解釋集中在民國 90-105 年(二68長照、二69身障輔具、二70嬰幼兒推車、二60國外緊急就醫),反映高齡化、無障礙、跨境醫療的政策延伸
- 核心 2 大原則(醫療機構限定 + 已領保險給付扣除)至民國 105 年穩定為現行實務、後續無重大變動
- 實務含意:美容整形 / 坐月子中心 / 一般看護費否准是穩固實務;身障 / 長照 / 國外緊急就醫具體個案多依函令審酌;標準扣除 vs 列舉比較是申報前必跑試算(單身年支出超 13.1 萬才值得列舉,見列舉 vs 標準扣除)
資料來源:快稅內部 9,129 筆財政部釋示函令索引(去重 + 結構化標註後),於 2026-05-03 經 /search API 統計,可透過 站台 AI 問答重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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