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信託受益人變更的贈與稅實務:遺贈稅法第 5-1 條完整拆解

快稅編輯部 · · 遺贈稅 · 約 9 分鐘閱讀
TL;DR

他益信託成立當下就要課贈與稅,這是遺贈稅法第 5-1 條寫死的。時點卡在信託契約成立日,計算基礎是信託利益的現值。委託人事後想把受益人改回自己、減少信託財產、或提前終止,已繳的贈與稅原則上退不了,只有幾筆函令列的特殊情形能例外。財政部 96/05/16 台財稅字第 09604523510 號函把立場講得很清楚。實務上真正容易漏掉的是受益比例調整、增列受益人這種細節,一漏就是二次贈與。

  • 他益信託在契約成立日就課贈與稅,不是受益人實際受領日
  • 委託人事後變更受益人或減少信託財產,已繳贈與稅原則不退(96 年函令)
  • 受益比例調整、新增受益人都算新的贈與,得依變更當日財產價值重新申報
  • 附負擔信託得依遺贈稅法第 21 條扣除,但承擔額必須小於信託利益
  • 公益信託不得指名特定受益人,否則喪失第 16-1 條免稅要件

實務常見誤解:客戶以為既然信託契約可以隨時終止,繳過的贈與稅也能一起退回。錯了。財政部 96 年函令講得很直:贈與稅不因當事人事後任意解除信託或取回財產而變更。真的想改架構,錢也拿不回來 —— 這件事在簽約前就要跟客戶講清楚,別事後才發現。

他益信託為什麼在成立時就要課贈與稅

信託分自益跟他益。自益是委託人=受益人,本人交本人不動產去操作,沒有無償移轉,不課贈與稅。他益就不一樣了——受益人跟委託人不是同一人(常見的就是爸媽把房子交信託、指定小孩當受益人),依遺贈稅法第 5-1 條,信託契約成立那一刻就視同贈與,由委託人負贈與稅。時點卡在契約成立日,不是子女實際收到信託利益的日子;計算基礎是信託利益依規定計算的價值,房產信託就是土地公告現值加房屋評定現值。

客戶常聽不懂這一點。

小孩明明還沒拿到房子,為什麼現在就要繳贈與稅?我通常這樣解釋:稅法看的是「信託利益權利」何時無償移轉,不是「實體財產」何時交付。契約一成立,受益人就取得未來收取信託利益的請求權,這個請求權本身就是財產,就是贈與標的。講完客戶大概還是不太甘願,但至少不會再問第二次。

實務上房產他益信託的贈與價值算法算單純:土地取公告現值、房屋取評定現值加總。如果是本金加孳息拆開的信託(本金給小孩、孳息保留給委託人自己),才會用到郵政儲金一年期定存利率折現公式,那又是另一場算術戰爭。我去翻了一下快稅 corpus,這類信託贈與稅相關函令共 17 筆,跨越民國 71 到 100 年,最近一筆是 100 年股票信託孳息權利價值計算的解釋,可見這塊財政部一直在補洞。

委託人事後變更受益人,已繳的贈與稅退不退

客戶最常問的就是這題:契約簽了、稅也繳了,中途反悔想把受益人改回自己或減少信託財產,錢拿得回來嗎?先講結論:原則上不行。財政部 96/05/16 台財稅字第 09604523510 號函 講得直接,他益信託只要成立時符合課贈與稅要件,事後提前終止、變更受益人回委託人、或減少信託財產,已納贈與稅一律不退,除非落在函令明列的特殊情形。這個立場其實跟一般贈與「事後任意解除不影響已成立之贈與稅」的原則一致。

函令說明三段的原文:

信託案件於符合課徵贈與稅之要件後,除有特殊情形得例外准予免課贈與稅或退還已繳納之贈與稅外……,不因雙方任意解除贈與契約或事後取回原贈與標的而生變更。

那所謂「特殊情形」指的是什麼?函令引用了 67 年、78 年、80 年、92 年幾筆舊令,主要處理的是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或信託因法律上原因消滅這類非任意事由。老實講實務上真的能援引到的比例很低——九成以上的客戶都是自己想改,改不成錢也拿不回來。

我遇過一個案子。客戶當初把三筆不動產設他益信託給兩個小孩,繳了幾百萬贈與稅。過了三年小兒子婚姻出狀況,他想把小兒子那份改回自己,來事務所問可不可以退稅。翻完函令跟他明講:改可以改(民法上是委託人保留的權利),稅不會退。他當下滿臉問號。這種對話,最好在簽約前就發生,不是簽完三年後才來。

受益比例調整、增列受益人算不算新贈與

這是實務最容易漏報的一塊。原信託契約寫明兒子受益 60%、女兒 40%,三年後爸爸改成兒子 40%、女兒 60%,是不是新的贈與?

我的看法(也是稽徵見解):受益人之間的權利重新分配,如果讓其中一方受益權益增加、他方減少,且雙方非同一人,就是委託人再一次的贈與行為,要重新申報。增列新受益人(例如把小孫子加進來)更明確,就是一筆新的他益信託贈與,價值依當下財產現值計算。

申報基礎是變更當下(不是原信託成立時)的財產價值。房產漲了,贈與稅也跟著漲,這件事事務所交接時最容易被漏掉。

補一個實務眉角:如果只是把「本金受益人」跟「孳息受益人」對調,兩位都是同一批家人,稽徵機關看的還是「權利價值有沒有變動」。舉例,本金給兒子、孳息給女兒的架構,改成本金給女兒、孳息給兒子,本金現值跟孳息現值的差額就是新的贈與金額,該報還是要報。金額算下來有時不大,但沒申報一樣是漏報。

附負擔信託的扣除怎麼認:第 21 條實務

房產信託傳承常見的情境:房子還有房貸,爸爸想把房產交信託、指定兒子為受益人,同時約定房貸由受託人(也就是兒子兼受益人)負責清償。這個承擔的債務可不可以從贈與額扣掉?可以,但有條件。財政部 92/06/11 台財稅字第 0920453843 號令 講得明確:他益信託成立前信託財產既有的抵押債務,由受託人(兼受益人)負責清償、且承擔額小於信託利益者,符合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定的話,得依遺贈稅法第 21 條自贈與額中扣除。

關鍵字是「承擔額小於信託利益」。

如果債務金額大於信託利益現值(房貸還很多、房子現值不高),會被稽徵機關質疑這根本不是無償行為,扣除也就無從談起。實務上抵押債務餘額落在信託財產價值的 30–60% 這個區間比較安全,太高稽徵懷疑,太低扣除效益差。

另一個技術點是「承擔」的形式。契約要寫清楚「由受託人承擔債務」,而不是「委託人繼續清償、受益人免除清償責任」,兩種寫法在稽徵見解上處理不太一樣。這種文字差異我看過事務所同事被國稅局來回補件三四次,最後靠信託契約補充條款才過關。契約起草階段就把這條敲定,比事後補救省事很多。

幾個容易被漏掉的申報 checkpoint

除了成立時的贈與稅,房產信託在整個生命週期還有幾個容易漏報的時點:一、原自益信託改成他益信託(例如原本 100% 自益,變更契約加入子女為受益人);二、他益信託中新增受益人或調整受益比例;三、信託期間屆滿財產交付時,若受益人與原設定不同;四、公益信託若被稽徵機關認定不符合遺贈稅法第 16-1 條要件(例如受益人為特定財團法人),可能追課贈與稅。每個時點都是一次申報 checkpoint。

公益信託這條特別提一下。

財政部 93/10/27 台財稅字第 09304543260 號函 強調:公益信託除設立目的所需費用外,不得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契約如果直接指名受益人為某財團法人或某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團體,就違反不特定原則,不符合第 16-1 條的免稅要件。

這幾年家族信託越來越流行,滿多客戶想走公益信託的殼、走家族傳承的實,稽徵機關對這類架構的檢視越來越嚴。老實講如果目的就是傳承給自家小孩,走一般他益信託乖乖繳贈與稅比較單純;硬拗公益名義事後被否准,補稅加罰鍰不划算。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稅務知識參考,不構成稅務意見。實際申報以財政部最新公告為準;複雜案件請洽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

自益信託與他益信託贈與稅實務比較
項目自益信託他益信託
課贈與稅不課課(第 5-1 條)
課稅時點信託契約成立日
受益人變更不生贈與可能構成新贈與
附負擔扣除不適用得依第 21 條扣除
已納稅退還原則不退(96 年函令)
確認信託類型:自益、他益或公益,決定是否適用遺贈稅法第 5-1 條
確認課稅時點:信託契約成立日,不是受益人實際受領信託利益的日子
計算贈與價值:房產取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本金/孳息分離者另用郵儲一年定存利率折現
檢查附負擔:抵押債務由受託人承擔且小於信託利益、符合細則第 18 條者,可依第 21 條扣除
契約成立次日起 30 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逾期加徵滯納金與罰鍰
後續受益人、比例或財產內容任一變動,都要重估是否構成新的贈與行為並補申報

常見問題

他益信託贈與稅什麼時候要申報?逾期有什麼罰則

依遺贈稅法第 5-1 條,他益信託視同贈與,課稅時點是信託契約成立日,委託人要在契約成立次日起 30 日內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逾期未申報有加徵滯納金跟罰鍰的風險,實務上我看過契約簽了半年才發現要申報,補稅加罰吃掉整體規劃的節稅效益,很不划算。

委託人變更受益人,已繳的贈與稅可以退嗎

原則上不能退。財政部 96 年台財稅字第 09604523510 號函立場明確:只要信託成立時符合課稅要件,事後任意提前終止、變更受益人回委託人或減少信託財產,已繳贈與稅不因此變動。除非落入函令列的特殊情形(例如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實務可援引的比例很低,絕大多數自己想改的案子都退不了。

房產信託贈與價值怎麼算才對

房地產信託的贈與價值以信託契約成立日的價值計算:土地取公告現值、房屋取房屋評定現值。若信託本金跟孳息分開設定受益人(本金給子女、孳息保留給自己),本金部分用郵政儲金一年期定存利率折現、孳息部分另行計算,公式在遺贈稅法施行細則有明文規定,實際算的時候要照公式一格一格帶,不要憑感覺估。

增列新的受益人算不算另一筆新的贈與

算。原信託契約沒有的新受益人,一加入就是委託人對該新受益人的一筆新贈與行為,要以變更當日的信託財產價值計算贈與稅並重新申報。實務上滿多委託人只跟受託人簽補充契約、忘了跟國稅局申報,等到查核時已經卡在核課期間邊緣才發現,補稅加罰都跑不掉。

附負擔信託什麼情況可以從贈與額扣除

依財政部 92 年台財稅字第 0920453843 號令,他益信託成立前信託財產既存的抵押債務,由受託人(兼受益人)負責清償、且承擔額小於信託利益,經查明符合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定者,得依遺贈稅法第 21 條自贈與額中扣除。契約用語要寫「承擔債務」,不是「免除清償責任」,這兩種寫法稽徵見解不太一樣。

公益信託可以指名特定財團法人當受益人嗎

不可以。財政部 93 年台財稅字第 09304543260 號函明白指出:公益信託除設立目的所需費用外,不得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契約如果直接指名特定財團法人或某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團體為受益人,就違反不特定原則,喪失遺贈稅法第 16-1 條的免稅資格,事後被追稅的機率很高。

原本的自益信託改成他益信託要不要課贈與稅

要。原本自益信託中,委託人=受益人,沒有無償移轉;改成他益之後,受益人多了非委託人的第三人,就這部分而言就是委託人的贈與行為。變更當日的信託財產價值即為贈與額,要依遺贈稅法第 5-1 條規定申報並繳納贈與稅,時點就從變更契約簽訂日開始起算 30 天。

信託受益比例調整要不要重新申報贈與稅

要。受益比例調整只要導致非委託人受益人之間權益重新分配、且有一方增加另一方減少,就是一次新的贈與行為。申報基礎是變更當日的信託財產價值,不是原信託成立時的價值——房產漲了贈與稅也跟著漲,這件事事務所交接時常常漏掉,交接前務必把信託契約全部盤一次。

快稅 corpus 觀察
  • 跟「信託 贈與稅」相關的解釋函令在快稅 9,129 筆 corpus 中共 17 筆、命中法條 9 條
  • 主要稅目分布:遺產及贈與稅法(7) / 所得稅法(6) / 稅捐稽徵法(2)
  • 函令發布跨度:民國 71 ~ 100 年
  • 最早:71/02/12 台財稅第 30915 號函(16以存入零存整付資金贈與者以分年存入金額分年申報贈與稅)
  • 最近:100/10/31 台財稅字第 10000308420 號函(2股票信託贈與案件信託孳息權利價值之計算)

資料來源:快稅內部 9,129 筆財政部釋示函令索引(去重 + 結構化標註後),可透過 站台 AI 問答重現。

用快稅 AI 一秒問此題

不用翻 ttc.mof.gov.tw 30 分鐘——直接問「我在處理一件他益信託受益人變更案,客戶原本三個子女受益比例是 40:30:30,現在要改成 50:25:25,幫我查財政部對受益比例調整是否構成新贈與的歷年函令見解」附完整字號答案。訪客模式免註冊立刻試用。

立即免費試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