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房地合一稅持有期間起算:為何建商延後交屋救不了 45% 稅率

快稅編輯部 · · 房地稅 · 約 10 分鐘閱讀
TL;DR

預售屋在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房地合一稅 2.0 上路後納入所得稅法第 4-4 條課稅範圍,持有期間從預售屋買賣契約簽訂日起算,不是交屋日。持有 2 年內出售適用 45% 稅率;建商延後交屋只動到取得成本認列時點,救不了稅率。110/7/1 前簽約走舊制財產交易所得,之後全數落入新制。紅單、換約也一併納入,規避空間越壓越小。

  • 持有期間從預售契約簽訂日起算,交屋日不是關鍵時點
  • 持有 2 年內 45%、2-5 年 35%、5-10 年 20%、10 年以上 15%
  • 建商延後交屋只影響取得成本認列,起算日不會跟著延後
  • 110/7/1 是新舊制分水嶺,簽約日在這天前後結果完全不同
  • 紅單、換約也課,形式規避的路徑越來越窄

「持有期間」認定實務常見誤區:不少納稅人(及代書)以交屋日或所有權登記日為持有期間起算,導致原以為適用 20% 稅率,實際被稽徵機關重新核定為 45%。判斷時務必回到原始預售屋契約簽訂日;紅單轉讓不會重置持有期間,但換約後新換約人的持有期間自換約日重新起算,並非延續原始簽約日。

預售屋持有期間為什麼從簽約日起算,不是交屋日

房地合一稅 2.0 於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上路,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正式納入所得稅法第 4-4 條課稅範圍。持有期間起算點是「訂定預售屋買賣契約之日」,終點為完成移轉登記日或再次轉讓預售屋契約之日;交屋日在這條規範下並不是關鍵時點。這個設計呼應立法理由「抑制短期炒作」的目的——若以交屋日起算,建商配合買方拉長工期便可稀釋稅率,違反量能課稅與租稅中立原則。

這條起算點的設計並非一開始就明確。

舊制下(110/7/1 前簽約者)預售屋屬「權利」性質,其出售所得屬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7 類財產交易所得,年度歸屬則依財政部 101/08/13 台財稅字第 10100098740 號令 認定,以尾款交付日所屬年度為準。當時並無「持有期間」概念,只有「所得年度」問題,兩套邏輯根本不在同一個座標系上。

本文認為,房地合一 2.0 將預售屋契約權利與已完成登記的房地一體視之,是實質課稅原則在稅基設計層次的具體展開:預售屋契約在經濟實質上就是房地所有權的期待權,若因形式上「尚未交屋」而排除課稅範圍,等於直接發規避門票。比較法上,多數 OECD 成員國對房地類資產以「取得經濟利益日」而非「登記日」起算持有期間,這條規則的方向並不孤立。

建商延後交屋為什麼救不了 45% 稅率

從新聞案例看,即使建商將交屋日往後延,買方在簽約 5 年後出售仍被課 45% 稅率,關鍵在於「持有期間」的認定完全脫鉤於交屋。若買方在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後才簽訂預售屋契約,並在契約簽訂 2 年內出售預售屋契約權利,即落入短期交易區間,稅率 45%。這裡的爭點不在稅率適用,而在納稅人對「持有期間」定義的誤解——以為交屋才算「拿到房子」開始算。

實務上滿常見的一個誤解:買方(或代書、記帳士)看到建商延後交屋,直覺以為持有期間也跟著往後推,於是安心等到「交屋滿 5 年」再賣。

但房地合一 2.0 下,持有期間跟交屋沒有關係。若預售契約簽訂日為 110/8/1,即便建商到 115 年才交屋,只要買方在 112/8/1 前轉讓契約權利,仍屬持有未滿 2 年,適用 45%。

老實講,這種誤解某部分是舊制留下的路徑依賴。舊制沒有「持有期間」概念,只看所得年度;新制上路後 corpus 內至少 9 筆相關函令都在處理新舊過渡問題。我去翻了一下,快稅 corpus 統計顯示「預售屋 房地合一稅」相關函令發布從民國 67 年橫跨到 111 年,其中最近一筆 111/05/26 台財稅字第 11104501470 號函把紅單(預售屋預約單)也一併課徵——這條路徑越走越窄。

契約轉讓 vs 交屋後出售,兩種情境的認定差異

預售屋處分有兩種型態:一是尚未交屋前將預售屋買賣契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二是交屋完成、登記為自己所有後再出售房地。兩者在房地合一稅 2.0 下都課稅,但持有期間終點不同——前者以契約轉讓日為終點,後者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終點。起算日則一律回到「原始預售屋契約簽訂日」,讓兩種處分態樣的持有期間可以延續累計。

這個銜接設計蠻重要的。

舉例:A 於 110/9/1 簽訂預售屋契約,115/3/1 完成交屋登記,116/9/1 出售房地。持有期間從 110/9/1 起算至 116/9/1 終止,共 6 年,適用 20% 稅率(未滿 10 年)而非 15%。若中間 A 曾在 112/5/1 短暫轉讓契約再買回(實務上不太常見,但假設),這段持有期間就會斷裂重算。

「持有期間延續累計」的邏輯在房地合一制下有一貫脈絡。財政部 112/11/02 台財稅字第 11204619060 號令 也採相同思維,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得合併計算持有期間,避免因權利移轉形式而縮短持有時間。就本文角度看,預售屋簽約日到交屋日的延續,本質上是同一資本利得的形成過程,制度上一併處理才符合實質課稅。至於舊制下的認定,財政部 台財稅字第 10100098740 號令 雖然本身處理的是所得年度歸屬,但編者註明白指出「自 110 年 7 月 1 日起交易屬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課稅範圍者,無本函之適用」,這是新舊制切割最乾淨的一個標記。

45% 稅率適用條件與申報時點該注意什麼

依所得稅法第 4-5 條,個人交易房地合一課稅範圍內之房屋、土地:持有期間 2 年以內稅率 45%、超過 2 年至 5 年 35%、超過 5 年至 10 年 20%、超過 10 年 15%。預售屋沒有自用住宅 400 萬免稅適用,因為尚未取得所有權登記,客觀上無法設籍,形式與實質上都不符自用住宅要件。申報時點為房地或預售屋契約完成移轉登記日或轉讓日的次日起 30 日內,向稽徵機關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

實務上 45% 稅率的殺傷力常被低估。以一筆 500 萬元預售屋契約獲利計算,45% 稅率下要繳 225 萬元,20% 下 100 萬元。差距不是幾個百分點的問題,是實質資本利得結構被打斷。就量能課稅原則而言,這個累退性設計是刻意的——立法者用高稅率壓抑短期投機,讓自住需求不受排擠。

我最近翻快稅 corpus 上的相關函令,覺得財政部在新制上路後對「預售屋」定義的擴張比想像中積極,紅單、換約、預約單都陸續納入。這條路徑對投資客越來越不友善。

若手上有客戶正在思考預售屋轉讓,第一件事是查契約簽訂日,第二件事是精算持有期間終點的認定,稅率放最後。順序倒了,很容易誤判。

預售屋新舊制課稅比較(110/7/1 為分界)
項目舊制(110/7/1 前簽約)新制房地合一 2.0
適用法源所得稅法第 14 條財產交易所得所得稅法第 4-4、4-5 條
時點認定尾款交付日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契約簽訂日起算持有期間
稅率結構併入綜所稅累進稅率45%/35%/20%/15% 分離課稅
自用住宅免稅不適用不適用(尚未取得所有權)
代表函令台財稅字第 10100098740 號令台財稅字第 11104501470 號令
確認預售屋契約簽訂日在 110/7/1 前或後,決定適用新制或舊制
新制下計算持有期間:自預售契約簽訂日起算至契約轉讓日或完成移轉登記日
依持有期間對照稅率:2 年內 45%、2-5 年 35%、5-10 年 20%、10 年以上 15%
計算稅基:售價或契約轉讓對價,減取得成本、必要費用及土地漲價總數額
稅額 = 稅基 × 適用稅率;預售屋不適用自用住宅 400 萬免稅
於完成移轉登記日或轉讓日次日起 30 日內向稽徵機關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

常見問題

預售屋房地合一稅持有期間到底怎麼算?從簽約日還是交屋日起算?

依所得稅法第 4-4 條及第 4-5 條,預售屋持有期間自訂定預售屋買賣契約之日起算,終點為契約轉讓日或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交屋日不是關鍵時點。這是房地合一稅 2.0(110/7/1 上路)後的規範,跟舊制財產交易所得的認定完全不在同一個框架裡,判斷時要先確認契約落在哪一段。

建商延後交屋能不能讓我適用較低稅率?

不能。持有期間起算日固定在原始預售契約簽訂日,建商延後交屋只影響取得成本認列時點與交屋登記日,不會延長持有期間。若簽約 2 年內出售仍屬短期交易,稅率 45%。財政部設計這條規則的立法目的就是要避免建商配合買方稀釋稅率,等於堵住形式操作的空間。

110/7/1 前簽的預售屋契約還適用舊制嗎?

是。房地合一稅 2.0 僅適用於 110/7/1 以後交易者。舊制下預售屋出售屬所得稅法第 14 條財產交易所得,所得年度依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10100098740 號令以尾款交付日為準。但該函令編者註已明確:新制上路後不適用該函令。實務判斷第一步就是看契約簽訂日在 110/7/1 前或後,這條線畫得很硬。

紅單(預約單)轉讓算不算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

算。財政部 111/05/26 台財稅字第 11104501470 號函明確表示,個人及營利事業自 110/7/1 以後轉售紅單,應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紅單的持有期間也自紅單簽訂日起算,稅率適用與正式預售屋契約相同。這條函令的方向很清楚,就是把形式規避的縫隙填掉。

預售屋轉讓為什麼不能適用自用住宅 400 萬免稅?

自用住宅免稅要件包含個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設籍該屋滿 6 年,且該屋須為所有權人登記所有。預售屋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客觀上無法設籍,形式與實質上都不符自用住宅要件。實務上曾有納稅人主張「已有交屋事實」,但財政部見解一貫以登記為準,沒什麼鬆動空間。

預售屋房地合一稅申報期限與一般房地相同嗎?

相同。依所得稅法第 14-5 條,個人於房地或預售屋契約完成移轉登記日或轉讓日的次日起 30 日內,應向稽徵機關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逾期依稅捐稽徵法罰則處理。老實講 30 天很緊,接案後要儘早計算取得成本、費用憑證與稅額,別拖到最後一週才動。

交屋前轉讓契約與交屋後出售,計算基礎有差別嗎?

有。契約轉讓時計算基礎是契約權利對價與原始付款總額差額;交屋後出售則以房地登記價值減去取得成本、必要費用及土地漲價總數額。兩者取得成本認列時點不同,實務上要精確追蹤各期付款與費用發生時點,尤其裝潢、代書、契稅等成本的歸屬容易漏。

快稅 corpus 觀察
  • 跟「預售屋 房地合一稅」相關的解釋函令在快稅 9,129 筆 corpus 中共 26 筆、命中法條 1 條
  • 主要稅目分布:土地稅法(12) / 所得稅法(9) / 營業稅法(4)
  • 函令發布跨度:民國 67 ~ 111 年
  • 最早:67/06/30 台財稅第 34248 號函(一3樓房或毗鄰房屋適用自住用地認定標準)
  • 最近:111/05/26 台財稅字第 11104501470 號函(9個人及營利事業110年7月1日以後轉售紅單應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

資料來源:快稅內部 9,129 筆財政部釋示函令索引(去重 + 結構化標註後),可透過 站台 AI 問答重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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