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轉讓子女贈與稅實務解析:認定時點、課稅價值與溢價爭點

快稅編輯部 · · 遺贈稅 · 約 9 分鐘閱讀
TL;DR

預售屋轉讓給子女,贈與時點以「換約合意生效日」為準 — 建商用印同意換名字那天,不是交屋、也不是移轉登記日。課稅價值走實質對價:父母已繳價金加上子女承受的剩餘付款義務現值,跟成屋用房屋評定現值加公告地價的算法差很多。子女短期溢價轉售,價差可能被推定為二次贈與。法源是遺贈稅法第 4 條、第 10 條。

  • 贈與時點抓換約合意生效日,不是交屋日也不是建物登記日
  • 課稅價值 = 父母已繳價金 + 子女承受的剩餘付款義務
  • 跟成屋依評定現值 + 公告地價不同,預售屋走實質對價,稅基通常較高
  • 子女短期溢價轉售、時間過近,國稅局可能推定為二次贈與
  • 換約日起 30 日內要申報,逾期依第 44 條處 1 倍以下罰鍰

預售屋換約給子女後如果 2 年內轉售,除了可能觸發前述二次贈與疑義,還要留意房地合一稅 2.0 的短期交易高稅率(45% / 35%)。集團高階主管在做家族資產規劃時,這兩題常一起發生 — 贈與稅只是入口,出場時的房地合一稅才是大頭。稅務規劃視野要一次看到終點,不是只算換約當下那一筆。

預售屋贈與稅到底什麼時候「發生」

從公司稅務主管視角看,這題最容易被搞混的就是「時點」。

預售屋還沒有建物所有權可以登記,父母把預售屋讓給子女,實務上的動作是「換約」— 到建商處把買方名字換成子女。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 條第 2 項,贈與是財產所有人以自己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的行為,重點在合意生效,不在登記。所以贈與時點多半落在換約合意生效日,也就是建商用印同意換約那一天。

這跟成屋不太一樣。

成屋走的是所有權移轉登記,時點很清楚。預售屋讓渡的是「請求交付房地並移轉所有權的債權」,時點認定就得回到契約行為本身。

實務上還有一個變形要提。如果父母一開始就以子女名義簽約,但實際付款來自父母,這時候贈與時點不是簽約那一天,而是父母每次代為給付價金當日,各筆金流各自認定。我在集團子公司做員工分紅相關的贈與檢視時碰過類似邏輯 — 不是一個動作對應一個時點,而是每筆金流分別計算。這個差異在董事會做家族成員稅務揭露報告時要講清楚,不然會被質疑。

課稅價值怎麼算,跟成屋差在哪

預售屋贈與的課稅價值,實務上以贈與時該預售屋權利的時價計算,拆成兩塊:父母已繳給建商的價金(頭期款、工程款)加上尚未給付而由子女承受的付款義務現值。

這跟成屋不一樣。成屋依遺贈稅法第 10 條第 3 項用房屋評定現值加土地公告現值,通常遠低於市價;預售屋因為還沒有評定現值可以套,只能走實質對價。

這就是「預售屋贈與比成屋贈與吃虧」這個實務印象的來源。集團裡股東結構規劃時,如果標的是自用不動產,多數會等交屋後拿到房屋評定現值再處分,稅基會低很多。

再補一個常被忽略的點。

如果子女未來把這間預售屋交屋後出售,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可以減除的取得成本是什麼?依台財稅字第 10200157200 號令,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之房屋,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得減除「受贈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這條函令是針對成屋寫的,但邏輯延伸到預售屋交屋後出售也一樣要留意 — 贈與時課的是實質對價,未來出售減除的是評定現值,兩個數字不對稱。這個節點在集團做長期稅務規劃時,董事會通常會問到,我自己準備報告時會另外拉一個試算表出來對照。

預售屋溢價轉售算不算「二次贈與」

這題我覺得最有意思。

父母把預售屋換約給子女後不久,子女以高於原買價的價格轉售給第三人,實現的價差算誰的?舉個實例:換約時課稅價值是父母已繳價金 200 萬、子女承受剩餘付款義務 800 萬,合計 1,000 萬;三個月後子女以 1,300 萬賣出,多出來的 300 萬性質是什麼?

實務上國稅局會看兩個指標:時間間隔是否過短、換約當時預售屋市場行情是否顯著高於課稅價值。

如果換約時市場行情已經是 1,300 萬,父母卻只以 1,000 萬的實質對價作為贈與金額,差額 300 萬國稅局可能依遺贈稅法第 5 條第 2 款「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視同贈與,另課一次。這個邊界老實講沒有標準答案。我看過幾個集團高階主管處理個人資產傳承時碰到,會計師建議的做法通常是換約當下就取得同區段近期成交比對表存證,證明實質對價與市價落差合理。稅務揭露的關鍵是當下的證明文件,不是事後補說明 — 這一點我在董事會報告裡強調過很多次。

另外提醒一個容易搞混的鄰近議題。子女交屋自住若干年再賣,這部分要看台財稅字第 10400604570 號函相關規範所涵蓋的「個人購(建)屋出售」邊界,只要不落入「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的營業稅範圍,一般走財產交易所得,稅負相對可控。

申報時程跟應備文件

贈與稅申報依遺贈稅法第 24 條,贈與人在贈與行為發生後 30 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預售屋這個案型,30 日的起算是換約合意生效日 — 不是交屋、也不是最後一期工程款繳清日。逾期未申報,依同法第 44 條處以應納稅額 1 倍以下之罰鍰。

應備文件實務上包含:預售屋原買賣契約書、換約同意書、已繳價金證明(銀行匯款紀錄或建商收據)、剩餘付款計畫、贈與人與受贈人身分證明、親屬關係證明。集團內部如果有員工牽涉此類申報,我會要求財務單位把完整金流證明鏈保留至少 7 年,因為國稅局後續選案查核經常回頭要 3–5 年前的資料,臨時翻不出來會很難看。

還有一個技術性細節。

每年每人享有 244 萬元贈與稅免稅額(113 年度標準),額度是以贈與人而非受贈人計算。父母各自都有 244 萬,實務上會拆成夫妻兩方分別贈與,稅基壓縮效果不小。這個細節在董事會稅務揭露報告中滿常被問到,尤其是家族企業第二代接班的規劃階段。

預售屋 vs. 成屋贈與稅認定差異
項目預售屋贈與成屋贈與
贈與時點換約合意生效日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日
課稅價值已繳價金 + 未付債務承受額房屋評定現值 + 土地公告現值
稅基高低接近實質對價(偏高)評定現值(通常偏低)
申報期限換約日起 30 日內移轉登記前 30 日內
溢價爭點可能被認定二次贈與較少爭議
確認贈與時點:以建商用印同意換約日為準,不是交屋日
盤點課稅價值:加總父母已繳價金 + 子女承受之剩餘付款義務
比對市場行情:取得同區段近期成交資料,證明實質對價合理
30 日內完成贈與稅申報,扣除當年度 244 萬免稅額
保存完整金流與合約證明鏈,備妥 5 年以上查核期間所需文件
若子女短期內轉售,另評估二次贈與與房地合一稅風險

常見問題

父母幫子女付預售屋頭期款,算贈與嗎?要不要申報?

算。父母代付價金給建商,實質是把資金無償移轉給子女承擔付款義務,屬遺贈稅法第 4 條的贈與行為。認定時點是每次代付當日,各筆金額累加計算。若當年度總額超過 244 萬免稅額,就要在贈與日起 30 日內申報。實務上很多家長忽略這題,等國稅局選案查核才補申報,罰鍰跑不掉。

預售屋換約給子女後才交屋,交屋時要再申報一次贈與稅嗎?

不用。贈與行為在換約合意生效那一刻已經完成並課稅,交屋只是原契約的履行動作,不是新的無償移轉。但如果換約後父母又替子女繳交剩餘工程款或尾款,那些代繳金額會構成新的贈與,各自認定 30 日申報期限。換約跟代繳是兩件事,分開看。

預售屋贈與的課稅價值可以用房屋評定現值嗎?

不行。預售屋在建物完工並辦妥第一次所有權登記前,沒有房屋評定現值可套用,實務上以贈與時該預售屋權利的實質對價認定 — 已繳價金加上受贈人承受的剩餘付款義務。這也是預售屋贈與稅基通常高於成屋贈與的主要原因,做家族資產規劃時要納入考量,不然稅基會意外偏高。

子女受贈預售屋後短期轉售,會不會被國稅局盯上?

很可能。國稅局會比對換約時的課稅價值與轉售價格差額,若時間間隔短、價差顯著,可能依遺贈稅法第 5 條第 2 款推定父母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另課一次贈與稅。實務建議換約當下就同步保留同區段近期成交行情比對表,作為對價合理的證明文件。事後補件效力遠遠不如當下留存。

夫妻兩人分別贈與同一間預售屋權利給子女,額度怎麼算?

贈與稅 244 萬元免稅額(113 年度)以贈與人為單位計算,夫妻各自都有一份,合計 488 萬。實務上會把預售屋權利拆分成兩份分別讓渡、分別申報,這是合法的稅基壓縮方式。但權利拆分要能證明實質性,不能只是紙上作業,建議會計師介入設計流程,留下對應的內部文件。

預售屋贈與逾期沒申報會怎樣?補申報還來得及嗎?

依遺贈稅法第 44 條,逾期未申報處應納稅額 1 倍以下罰鍰。若在國稅局尚未通知調查前主動補申報,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可免罰,但本稅加計利息仍要補繳。換約日起 30 日內是硬期限,若已錯過,越早主動補申報越好,別等國稅局來函 — 一旦進入調查程序就沒有免罰空間。

預售屋贈與跟成屋贈與,哪一個節稅效果比較好?

多數情況下成屋贈與稅基較低。成屋依房屋評定現值加公告地價計算,通常僅為市價的 3–5 成;預售屋走實質對價,稅基接近市價。所以家族資產規劃時,若標的是自用型不動產,實務常見做法是等交屋、完成建物第一次登記後再處分,稅基會顯著壓低。但要一併平衡持有期間的房地合一稅時效問題。

快稅 corpus 觀察
  • 跟「預售屋 贈與稅」相關的解釋函令在快稅 9,129 筆 corpus 中共 27 筆
  • 主要稅目分布:遺產及贈與稅法(13) / 所得稅法(6) / 營業稅法(4)
  • 函令發布跨度:民國 65 ~ 107 年
  • 最早:65/08/06 台財稅第 35288 號函(二1以籌備處負責人名義建屋俟設立後變更為公司所有者不課贈與稅)
  • 最近:107/10/31 台財稅字第 10704604570 號函(七50個人交易受贈自配偶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課徵所得稅規定)

資料來源:快稅內部 9,129 筆財政部釋示函令索引(去重 + 結構化標註後),可透過 站台 AI 問答重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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