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海外所得670萬扣除額只能扣一次與婚姻懲罰爭議

快稅編輯部 · · 國際稅 · 約 10 分鐘閱讀
TL;DR

我不是稅務背景,是為了把財政部函令建成索引,才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13 條從頭讀一遍。夫妻合併申報時,海外所得 670 萬元扣除額和 100 萬元計入門檻,都是「以申報戶為單位」算,不是按人。分別申報下夫妻仍屬同一戶,門檻不會加倍。高等行政法院最近駁回一對海外所得逾 4,650 萬夫妻的「婚姻懲罰」主張,理由是條例自始按戶設計,不是因結婚才多課稅。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13 條的計算單位是「申報戶」,不是個人
  • 海外所得 100 萬計入門檻、670 萬扣除額,都是全戶算一次
  • 夫妻分開計稅仍屬同一戶,扣除額不會因分開算而加倍
  • 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婚姻懲罰」主張,理由是條例本就按戶設計
  • 113 年度扣除額已隨 CPI 調整為 750 萬元,實際適用看年度公告
港口的貨櫃
照片:Wolfgang Weiser/Pexels

門檻的具體金額(100 萬計入門檻、670 萬扣除額)會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條文寫的是原始金額,實際適用要看當年度財政部公告的調整後金額——例如 113 年度扣除額已調整為 750 萬元。寫申報書之前一定要對當年度公告,不要直接用條文數字。

「戶」是什麼?先把第 12、13 條的計算單位搞清楚

老實講我一開始沒搞懂「戶」是什麼。以為就是戶籍那個戶。

讀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才知道,稅法講的「戶」是「申報戶」——同一張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上的納稅義務人、配偶、扶養親屬合起來算一戶。條文原文寫「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免予計入」,關鍵字是「合計」。第 13 條的 670 萬元扣除額走的是同一個邏輯,寫在條文裡的是「基本所得額」的扣除,主體是那張申報書,不是張三或李四個人。

卡最久的地方是——條文從頭到尾沒有出現「每人 670 萬」這種寫法。第 13 條第 1 項就一句:「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六百七十萬元以下者,免予課徵」。主體是「基本所得額」,這個數字本身就是整戶各項加項加起來、再減扣除額之後的結果。夫妻合併申報時,這個 670 萬只會被套一次,因為只有一個「基本所得額」可以扣。

補一個小細節:條文寫的 670 萬會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113 年度已經調整為 750 萬元,實際適用要看當年度財政部公告,別直接抄條文的原始金額。

分別申報就能各扣一次嗎?答案是不行

直覺上會想:那我們夫妻分開申報總可以各扣一次吧?我一開始也是這樣以為。

查下去發現,《所得稅法》第 15 條的「分開計稅」只是稅額計算方式的選擇——薪資所得可以拆開算稅額,但整體仍然是「同一張申報書、同一個申報戶」。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第 13 條的計算單位是「申報戶」,不是「所得類別分別計算稅額」那個技術層次。所以就算選擇薪資分開計稅,海外所得扣除額 670 萬全戶還是一次。

關鍵在《所得稅法》第 15 條第 2 項的措辭。夫妻可以就薪資、各類所得分別計算稅額,但申報主體、扣除額計算、以及基本所得額判定,都還是以「戶」為單位。財政部申報說明的標準寫法是「分開計稅、合併申報、合併繳納」。這句話是關鍵:分開計稅不等於分開申報。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接的是「申報戶」這個概念,不是接稅額計算那一層。

我第一次讀到這裡有點意外。原本以為既然可以分開算稅額,那各項扣除額也該分開。字面上看起來 A、實際是 B——這是所得稅法「分開計稅」的一個技術限制,不只發生在海外所得這一項。

「婚姻懲罰」的說法為什麼被法院駁回

新聞裡的爭議是這樣:一對夫妻海外所得合計超過 4,650 萬元,扣完 670 萬還剩下三千多萬要繳最低稅負。他們主張如果沒結婚、各自單身申報,就能各扣一次 670 萬——所以現行制度是「婚姻懲罰」。

高等行政法院駁回這個主張,理由不是「你們扣得夠多」,而是「這個扣除額本來就是按戶設計,不是按人設計」。單身各扣一次不是懲罰婚姻,而是單身本來就是各自一戶。

這個論點滿有意思。稅法上「婚姻懲罰」(marriage penalty)確實是個真實概念——美國聯邦所得稅在 1969 年之前就有這個問題,配偶合併申報後會被推到較高級距。但那是級距設計造成的邊際稅率跳躍,跟這個 670 萬的定額扣除不太一樣。

台灣的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從立法時就是按申報戶為計算單位,不存在「本來各自算、後來改成合起來算」的轉換點。法院的邏輯我讀起來是通的:懲罰的前提是原本有某個利益、因結婚被拿掉;這個扣除額從來就沒給到「每個個人」,所以談不上被拿掉。這部分我只查到這樣,個案裡當事人的訴願理由可能還有其他細節,先擱著。

海外所得扣抵國外稅:一個常被忽略的技術點

海外所得的計算不只是「加起來看有沒有超過 670 萬」。國外已經繳過的所得稅可以扣抵,這是《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3 條第 1 項的規定。

財政部 106/08/25 台財稅字第 10604544060 號令 講的是實務操作:以前扣抵國外稅款要拿駐外單位驗證的納稅憑證,這條令發布後只要有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的納稅憑證就可以,免驗證。原文寫:

如已提出所得來源國或財產所在地國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得免檢附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文件。

稽徵機關調查時,納稅義務人還是要備妥足資證明繳納該境外所得稅款事實的文件。免驗證不等於免舉證。

我在快稅 corpus 裡把相關函令撈出來,總共 16 筆,跨度從民國 61 年到 106 年——最早的 61/11/20 台財稅第 39819 號函講的是個人不能用國外已納所得稅抵綜所稅(那時候還沒有 AMT 制度,扣抵規則跟現在不一樣)。從那時候到現在,扣抵規則變過至少 3 次。所以「海外所得怎麼申報」在歷史上不是穩定答案,寫申報書時值得多留意。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稅務知識參考,不構成稅務意見。實際申報以財政部最新公告為準,複雜案件請洽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

單身各自申報 vs 夫妻合併申報下海外所得扣除額
情境申報戶數670 萬扣除額次數100 萬計入門檻
兩人單身、各自申報2 戶各 1 次(共 2 次)各自看
夫妻合併申報1 戶全戶 1 次全戶合計看
夫妻分開計稅、合併申報1 戶全戶 1 次全戶合計看
檢查全戶海外所得合計數:未達 100 萬元,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
若合計達 100 萬元,全數(不是超過部分)計入基本所得額
基本所得額 = 綜合所得淨額 + 海外所得 + 特定保險給付 + 其他加項
扣除當年度公告的扣除額(原始 670 萬,113 年度為 750 萬)
差額乘以 20%,得出基本稅額
與一般所得稅額比較,取高者繳納;國外已納稅可依第 13 條第 1 項扣抵

常見問題

夫妻分開計稅可以各扣一次海外所得 670 萬嗎?

不行。分開計稅只是稅額計算方式,申報單位還是「一戶」。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3 條的扣除額套用在「基本所得額」上,這個數字是按整戶算的。就算選擇薪資分開計稅,海外所得扣除額全戶還是套一次 670 萬(113 年度已調整為 750 萬)。

海外所得未達 100 萬元就完全不用申報嗎?

要看是不是全戶合計。條例第 12 條寫「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 100 萬才免計入。所以是全戶(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加起來看。夫妻各自 90 萬、合計 180 萬,就要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不是只算超過部分。

670 萬扣除額每年都一樣嗎?

不一定。條例規定金額會隨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累計達 10% 以上時調整。113 年度已調整為 750 萬元。實際適用要看當年度財政部公告,不能直接套條文原始的 670 萬。寫申報書之前記得對一下當年度數字。

國外已繳的所得稅可以扣抵嗎?

可以,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扣抵。財政部 106 年台財稅字第 10604544060 號令發布後,只要有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的納稅憑證即可,免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稽徵機關調查時仍須備妥足資證明的文件。

這個制度真的算「婚姻懲罰」嗎?

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了這種主張。理由是條例從立法時就以「申報戶」為計算單位,並非結婚後才把個人扣除額合併。單身各自一戶各扣一次,是「戶」的自然結果,不是給個人的利益。制度並沒有因結婚而減少誰的權利。

如果只有一方有海外所得、另一方沒有,還是只能扣一次嗎?

對。扣除額套用在整戶的「基本所得額」上,跟哪一方賺的無關。夫妻合併申報就是一戶,一戶套用一次 670 萬(或當年度公告調整後金額)。單方賺、雙方賺,結果一樣。

未成年子女的海外所得也要合併嗎?

會。受扶養親屬的所得本來就要合併到申報戶。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的「申報戶」跟所得稅法的申報戶是一致的,包含受扶養親屬。所以子女在國外投資的所得也要計入全戶合計數,判斷是否達到 100 萬計入門檻。

快稅 corpus 觀察
  • 跟「海外所得 最低稅負制 免稅額」相關的解釋函令在快稅 9,129 筆 corpus 中共 16 筆、命中法條 11 條
  • 主要稅目分布:所得稅法(14) / 營業稅法(1) / 貨物稅條例(1)
  • 函令發布跨度:民國 61 ~ 106 年
  • 最早:61/11/20 台財稅第 39819 號函(2個人向外國繳納之所得稅款不得抵繳我國之綜合所得稅)
  • 最近:106/08/25 台財稅字第 10604544060 號函(32納稅義務人依法扣抵國外已納稅款相關國外納稅憑證免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

資料來源:快稅內部 9,129 筆財政部釋示函令索引(去重 + 結構化標註後),可透過 站台 AI 問答重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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