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免稅額調升 15.15 萬:所得稅法修正三讀完整解析
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從每人 8.5 萬拉到 15.15 萬,每名未滿 18 歲受扶養子女每年多扣 6.65 萬。動的是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目那一欄,三讀後預計自民國 115 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116 年 5 月申報)起適用。財政部估約 237 萬人受惠。本次調整只針對未滿 18 歲受扶養直系血親卑親屬這一格,一般扶養親屬與本人的免稅額都不動。
- 未成年子女免稅額 8.5 萬拉到 15.15 萬,每人每年多扣 6.65 萬
- 適用民國 115 年度綜所稅、116 年 5 月申報,財政部估 237 萬人受惠
- 認定看 12 月 31 日是否未滿 18 歲,年中生日不按月切分
- 邊際稅率越高受益越大,40% 家庭每名子女年省 26,600 元
- 舊函令講的「20 歲」現行讀為 18 歲,第 17 條認定原則不變
民法 110 年修正、1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後,成年年齡從 20 歲降為 18 歲。這次修法動的「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對應的就是新制 18 歲以下。讀舊函令(多以 20 歲為門檻)時要在腦中做年齡轉換,原則沿用,但年齡界線已經不同。特別是 18 到 19 歲仍在校就學的子女,現在屬於一般扶養親屬,不是未成年,不能適用 15.15 萬。
這次修法動了哪一格?15.15 萬什麼時候上路
動的是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免稅額表底下、未滿 18 歲受扶養直系血親卑親屬那一欄。每人每年免稅額從 8.5 萬拉到 15.15 萬,一次拉 78.2%。適用起始年度是民國 115 年度,也就是 116 年 5 月結算申報那次。本人、配偶、其他一般扶養親屬(父母、兄弟姊妹、身心障礙成年子女等)全部走原表,這次都沒動。財政部估算受惠戶數 237 萬。
認定其實不複雜。
看 12 月 31 日當天有沒有滿 18 歲。滿了走一般扶養親屬額度,沒滿走 15.15 萬。年中生日不切分月份,一整年適用當年度的認定結果 —— 這是綜所稅一貫的「年度整體認定」邏輯,跟結算申報用的是同一套框架。
有一件事讀舊資料時要特別轉換。「未成年」的年齡界線是民法 110 年修正後的 18 歲(民國 112 年 1 月 1 日施行),不是舊制的 20 歲。18 歲以上、還在校就學受扶養的子女,走的是一般扶養親屬那一格,不吃 15.15 萬這個新額度。我在翻民國 90 年前後的函令時,腦中就要做這個年齡轉換,不然會誤讀成 20 歲界線還在用。
從 8.5 萬到 15.15 萬:corpus 裡的調整軌跡長什麼樣
以所得稅法第 17 條為主管法條、涉及扶養親屬免稅額的函令,快稅資料集裡有 24 筆,時間從民國 60 年拉到 109 年。這批分佈告訴我一件事:免稅額金額本身的調整多半是行政院公告物價指數連動,不會留下函令;真正產生函令的是「認定邊界」,像扶養不滿一年、年中畢業、暑期進修這類非典型情境。所以 15.15 萬這個新數字不會進 corpus,但認定實務會。
把 24 筆按年份攤開來看,11 筆集中在民國 60 至 75 年 —— 那 15 年剛好是免稅額額度快速追物價、認定爭議最密集的時期。80 年代之後函令發布速度明顯下來,最近一筆是民國 109 年 10 月台財稅字第 10904583370 號函,處理的是重複申報扶養子女的認定原則。
資料的限制要先說清楚:函令 corpus 沒有廢止欄位,新舊函令並存。所以「24 筆」是上限,不是「目前完全有效的 24 筆」。實際引用時仍要看有沒有被後續函令取代,或者民法年齡界線調整之後適用性有沒有跑掉。至於修法通過後多久會有配套函令補進來,這批資料樣本太少,我不敢給間距,只能說值得追蹤。
扶養未滿一年、年中畢業,歷年函令怎麼認定
未成年子女免稅額按「當年度是否符合扶養要件」認定,不按實際扶養月份切分。財政部 50/08/08 台財稅發第 5368 號令 講得很直接:只要納稅年度內符合扶養條件,實際扶養期間是否滿 1 年並非核計要件。同一原則在 65/08/09 台財稅第 35327 號函 延伸到年滿 20 歲、年度中畢業的情境。這波修法不影響認定邏輯,只影響金額。
這幾筆歷史函令有個地方要小心讀:舊制年齡界線是 20 歲,民法修正後降為 18 歲,可是這批函令本身沒改。原因是函令講的是「認定原則」,不是「年齡數字」。讀舊函令時腦中把「20 歲」替換成「現行 18 歲」,原則就能繼續用。
反面例子看財政部 73/10/08 台財稅第 60960 號函:年滿 20 歲(現行 18 歲)子女於暑假期間在師專暑期部進修,不算「在校就學」,不能列扶養。這條的重點不是進修本身,而是「暑期部」不屬於學制內在學。孩子的進修如果屬延伸教育、非正規學制,這個排除規則就會啟動。
申報書怎麼填?各級距實際差多少稅
115 年度申報時,扶養一名未成年子女相較舊制每年多扣除 6.65 萬。以邊際稅率 20% 家庭為例,一名子女年省 13,300 元;30% 稅率家庭年省 19,950 元。差異最大的是邊際稅率 40% 以上、又扶養多名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兩名子女可以拉出約 5.32 萬元的稅額差。申報書上動的欄位仍是「本人及受扶養親屬免稅額」,系統會依受扶養人 12 月 31 日的年齡自動帶入 8.5 萬或 15.15 萬。
這是免稅額差,不是退稅差。
實際回到口袋的錢等於「6.65 萬 × 邊際稅率」。邊際稅率 5% 的家庭其實只多省 3,325 元,跟 40% 稅率家庭 26,600 元差 8 倍。修法效益跟所得級距高度相關,一般民眾看到「6.65 萬」很容易誤以為那是回到口袋的現金,實際不是。
試算差異的具體流程放在下方 flow 區塊。這裡再補一個細節:申報書「本人及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欄位結構不變,系統介面看起來跟去年一樣,只有帶入金額變 —— 財政部端只要更新金額表,不用動欄位結構,對報稅軟體的版本相容性算是好事。
| 邊際稅率 | 舊制 8.5 萬省稅 | 新制 15.15 萬省稅 | 每名子女年省差額 |
|---|---|---|---|
| 5% | 4,250 元 | 7,575 元 | 3,325 元 |
| 12% | 10,200 元 | 18,180 元 | 7,980 元 |
| 20% | 17,000 元 | 30,300 元 | 13,300 元 |
| 30% | 25,500 元 | 45,450 元 | 19,950 元 |
| 40% | 34,000 元 | 60,600 元 | 26,600 元 |
常見問題
未成年子女免稅額 15.15 萬什麼時候開始適用
依三讀通過的所得稅法第 17 條修正條文,適用起始年度是民國 115 年度,也就是 116 年 5 月辦理 115 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時開始適用。114 年度(115 年 5 月申報那次)仍按舊制 8.5 萬計算,不能溯及。
115 年年中滿 18 歲的子女算 15.15 萬還是 8.5 萬
判斷以 115 年 12 月 31 日的實際年齡為準。年中(例如 7 月)滿 18 歲的子女,年底時已成年,115 年度該子女走一般扶養親屬免稅額 8.5 萬,不算 15.15 萬。生日落在 116 年 1 月才滿 18 歲的,115 年度該子女仍屬未成年,可算 15.15 萬。
未成年孫子女、寄養子女能用 15.15 萬嗎
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目,只要屬於未滿 18 歲的受扶養直系血親卑親屬就適用,孫子女在祖父母無其他子女扶養時落入這個範圍。寄養子女則要看是否符合民法扶養義務關係與實際扶養事實,實務上以戶籍與扶養事實佐證為主,不是全部寄養子女都自動適用。
這次修法有調整其他扶養親屬的免稅額嗎
沒有。這波三讀只針對「未滿 18 歲受扶養直系血親卑親屬」單一欄位。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姊妹、身心障礙親屬的免稅額都維持原表金額,計算方式不變。修法範圍就是這一格,其他欄位一律不動。
舊制 8.5 萬與新制 15.15 萬實際稅額差多少
差額是 6.65 萬 × 邊際稅率。以常見級距舉例:5% 家庭省 3,325 元、12% 級距省 7,980 元、20% 級距省 13,300 元、30% 級距省 19,950 元、40% 級距省 26,600 元。扶養兩名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把上述數字乘以 2,稅率越高、子女越多,效益越明顯。
父母離婚共同扶養未成年子女,兩邊都申報怎麼辦
這是重複申報認定問題。財政部民國 109 年 10 月台財稅字第 10904583370 號函處理原則:以實際扶養事實為準,優先由當年度實際共同生活、負擔生活費較多的一方申報。有協議者依協議書認定;未協議者由稅局依戶籍、扶養費支出等事證判斷,重複申報部分會退補其中一方。
- 跟「未成年子女免稅額 綜合所得稅 扶養」相關的解釋函令在快稅 9,129 筆 corpus 中共 24 筆、命中法條 3 條
- 主要稅目分布:所得稅法(20) / 稅捐稽徵法(3) / 土地稅法(1)
- 函令發布跨度:民國 60 ~ 109 年
- 最早:60/07/30 台財稅第 35877 號函(2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如有所得均應合併申報)
- 最近:109/10/15 台財稅字第 10904583370 號函(一27綜合所得稅重複申報扶養子女免稅額案件之認定原則)
資料來源:快稅內部 9,129 筆財政部釋示函令索引(去重 + 結構化標註後),可透過 站台 AI 問答重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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