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免稅額調升 50% 至 138,000 元:所得稅法修正重點與扶養認定實務

快稅編輯部 · · 綜所稅 · 約 8 分鐘閱讀
TL;DR

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 17 條修正,未成年子女免稅額由 92,000 元調升 50% 至 138,000 元,每名子女多扣 46,000 元,估算 237 萬人受益。自本年度所得起適用,明年 5 月申報綜所稅採新額度。節稅絕對金額依級距而定:5% 級距每年 2,300 元、20% 級距 9,200 元、40% 級距 18,400 元。民法已將成年下修至 18 歲;扶養期間不滿一年仍按全年扣除,這條見解從民國 50 年撐到現在。

  • 未成年子女免稅額 92,000 → 138,000 元,每名子女多扣 46,000 元
  • 本年度所得適用、明年 5 月申報;確切生效日以總統令與財政部公告為準
  • 節稅絕對金額:5% 級距 2,300 元、20% 級距 9,200 元、40% 級距 18,400 元
  • 民法 2023 年起成年下修 18 歲;成年在學子女仍套用一般 92,000 元
  • 扶養不滿一年按全年扣除,這條規則從民國 50 年撐到現在
正在填寫表單的人
照片:Kindel Media/Pexels

未成年 = 未滿 18 歲是民法界定,適用 138,000 元新額;子女滿 18 歲後如仍在校就學,改依成年扶養規定列報,額度回到 92,000 元(本次未調整)。若家中同時有未成年與成年在學子女,申報時要區分適用不同免稅額,別全部套用 138,000 元 —— 這是新法上路第一年最容易出錯的地方。

修法改了什麼、什麼時候可以用

這次修正把《所得稅法》第 17 條扶養親屬免稅額中「未成年子女」那一段獨立拉出來,額度由 92,000 元調升 50% 至 138,000 元,每名子女多 46,000 元扣除。依三讀通過條文,自本年度所得起適用、明年 5 月申報時採新額度;實際生效年度以總統令公布施行日為準。TVBS 報導估算約 237 萬人受益,主要是育有 18 歲以下子女的家庭。

一般免稅額(92,000 元)這次沒動,年滿 70 歲加成 50% 的部分也沒動。

修法標的很聚焦——就是「未成年子女」這一段。讀立法理由的時候可以看出思路:把子女養育成本反映在免稅額上,而不是對整體家戶普遍減稅。這種只針對特定政策目標(育兒)放寬、不做全面性調整的做法,近幾年主要稅制修正裡越來越常見。

要不要納入比較法?本文原本想引 OECD child allowance 制度做比對,但整理下來各國稅基設計差太大——德國走 Kinderfreibetrag 分年齡遞減、法國走 quotient familial 家戶除數、美國 Child Tax Credit 是抵減稅額而非免稅額,並不存在一個可以稱為「OECD 主流」的單一模型。這裡就先擱著,等有明確可比對照時再回來寫。

46,000 元增額到底能省多少稅

節稅絕對金額 = 增加的免稅額 46,000 元 × 家庭邊際稅率。5% 級距每年多省 2,300 元、12% 級距 5,520 元、20% 級距 9,200 元、30% 級距 13,800 元、40% 級距 18,400 元。孩子越多、稅率級距越高,效益越明顯。

對所得低於課稅門檻的家庭則沒有實質幫助——這是免稅額型工具的天生限制。

這一點值得延伸講。40% 級距家庭每個孩子多省 18,400 元,是 5% 級距家庭 2,300 元的 8 倍;這不是設計失誤,而是「免稅額 × 邊際稅率」這條算式本身的結果。若立法目的是「協助育兒家庭」,改用抵減稅額(tax credit)而非免稅額(deduction)會更符合量能課稅原則——因為抵減稅額每個家庭省的金額相同,不因級距放大。美國 Child Tax Credit 就是走這個路徑,近年還有幾次擴大到可退還(refundable)的討論,把零稅家戶也納進政策工具的射程之內。

不過抵減稅額涉及退稅機制、對零稅家戶的處理,制度改造成本較高。這次選擇免稅額路徑,是在既有架構下的邊際調整,實務衝擊小,公平面的批評不會消失。

「未成年」是誰:民法降 18 歲後的分界

民法自 2023 年起將成年年齡由 20 歲下修為 18 歲,「未成年」現指未滿 18 歲。所得稅法第 17 條對子女的處理分兩類:未成年子女直接列報、成年後仍在校就學或無謀生能力者也可以列報;差別在後者適用一般免稅額 92,000 元,不是這次調升的 138,000 元。這個切分是本次修法的關鍵設計。

真的能一刀切嗎?

會出現的情境是家中同時有未成年與成年在學子女,兩者要分別套用不同額度。假設一家育有 12 歲與 19 歲(大學就學)兩名子女,前者適用 138,000 元、後者適用 92,000 元,合計 230,000 元。若整套套用 138,000 或整套套用 92,000 都是錯的。

另一個容易混淆的是子女在年度中間滿 18 歲的情境——這裡要問的不是「當年是否為未成年」,而是「當年是否符合列報要件」,答案在下一節從函令看。

扶養不滿一年怎麼辦:從歷年函令看認定沿革

扶養認定實務中最常見的疑問是「年度中滿 18 歲、實際扶養不滿一年怎麼辦」。財政部 50/08/08 台財稅發第 5368 號令 早就講清楚:綜所稅納稅義務人如有合於扶養條件之親屬,「其實際扶養期間是否屆滿 1 年,並非核計寬減額之要件」,仍按全年扣除。這個見解從民國 50 年撐到現在,將近 60 年沒變。

我把快稅 corpus 裡「扶養親屬免稅額」相關函令攤開來看(共 17 筆,跨民國 60 至 109 年),核心規則穩得出乎意料:

老實講這種穩定性在稅務函令裡不常見。建索引、跑跨法條交叉比對的時候,絕大多數科目歷年見解都會反覆修正、甚至彼此打架;但扶養親屬的「按年扣除、不按月比例」這條核心規則從民國 50 年到現在幾乎沒動過,只在最新的重複申報認定原則(109/10/15 台財稅字第 10904583370 號函)補充多方主張的處理程序。

對申報實務的意義很直接:新法上路後,這批舊函令的認定邏輯繼續套用,不用另外等新解釋。

與標準/列舉扣除、幼兒特別扣除怎麼疊

免稅額(含這次調升的 138,000 元)與標準/列舉扣除額是獨立減項,可以疊加、不用二選一。

以一個育有 2 名未成年子女、採標準扣除的雙薪家庭為例:本人加配偶免稅額 184,000 + 未成年子女免稅額 276,000 + 標準扣除 262,000 = 免稅門檻約 72 萬(尚未計入薪資扣除額 218,000/人 與其他特別扣除)。這個試算也顯示,對本來就享有較高標準扣除的家庭,46,000 元的邊際效益仍完整反映在應納稅額上。若採列舉扣除且列舉金額顯著高於標準,通常代表所得偏高、邊際稅率也高,反而放大 46,000 元增額的節稅絕對金額。

另一個常被忽略的疊加是「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5 歲以下子女每人 15 萬。這項扣除與免稅額並存,不因為未成年子女免稅額調升而取消或減額。

所以家中有 3 歲以下子女的家庭,每名這一年可疊加的減項是「免稅額 138,000 + 幼兒特別扣除 150,000 = 288,000 元」,再乘上家庭邊際稅率就是實際節稅金額。20% 級距的家庭,一個 3 歲以下小孩一年就是省 57,600 元。

免稅額調升前後各稅率級距年節稅金額試算
稅率級距現行 92,000 元節稅新 138,000 元節稅增額節稅
5%4,600 元6,900 元2,300 元
12%11,040 元16,560 元5,520 元
20%18,400 元27,600 元9,200 元
30%27,600 元41,400 元13,800 元
40%36,800 元55,200 元18,400 元
確認子女是否為未成年(未滿 18 歲);成年在學另依一般扶養規定
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列報為扶養親屬
未成年子女適用新免稅額 138,000 元(明年申報起)
若子女年度中滿 18 歲,仍按全年 138,000 元計算(依 50 年函令)
家中同時有成年在學子女者,該筆改列 92,000 元一般免稅額
併同其他扶養額、標準/列舉扣除、特別扣除計算綜合所得淨額
依所得淨額所在稅率級距計算應納稅額並申報

常見問題

138,000 元的新免稅額什麼時候可以開始用?

依三讀通過的《所得稅法》修正條文設計,自本年度所得起適用,即明年 5 月申報綜所稅時採新額度。實際適用年度以總統令公布施行日與財政部後續公告為準;如條文明定生效日或有溯及期間差異,會影響申報基期,建議報稅前再對照財政部公告一次。

子女在 6 月才滿 18 歲,這年還能用 138,000 元嗎?

可以。依財政部 50/08/08 台財稅發第 5368 號令的沿用見解,扶養期間不滿一年仍按全年寬減額扣除。子女於年度中滿 18 歲,該年度仍可按全年 138,000 元計算,不必按月比例。這條規則從民國 50 年到現在近 60 年沒動過。

一般免稅額 92,000 元有一起調整嗎?

沒有。這次修法只針對未成年子女免稅額,一般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成年扶養親屬)維持 92,000 元。年滿 70 歲之納稅義務人、配偶、直系尊親屬另有加成 50% 的規定,不受這次修正影響,計算方式跟往年一樣。

領公費在軍事學校就讀的成年子女能列報扶養嗎?

可以。依財政部 56 台財稅發第 01722 號令,軍事學校及享有公費待遇之學生「均非完全獨立生活」,仍須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得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惟因已成年,適用一般免稅額 92,000 元,非新調升的 138,000 元,兩個額度不要用錯。

未成年子女有打工收入怎麼申報?

依所得稅法第 15 條,未成年子女之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列報扶養不因子女有所得而喪失,但子女的所得會併入家庭稅基,可能拉高邊際稅率。實際打工薪資若未達扣繳門檻,對多數家庭影響有限;金額大時就要精算合併後的級距。

離婚後未成年子女免稅額由誰列報?

依財政部 109/10/15 台財稅字第 10904583370 號函「重複申報扶養子女免稅額案件之認定原則」,優先由行使親權之一方列報;若雙方協議或法院裁定監護權歸屬,依裁定內容認定。重複申報時稽徵機關會依實際扶養事實查明,建議事前雙方先講好。

免稅額增加對採列舉扣除的家庭有利還是不利?

免稅額調升與列舉/標準扣除是獨立減項,兩者不衝突。列舉家庭同樣享有 46,000 元的免稅額增額,唯一差別在採列舉時通常代表所得較高、邊際稅率較高,因此節稅絕對金額也更大——這是稅制算術的結果,不是政策特別偏袒。

這次調升幅度為什麼是 50%?

立法理由主要引用近年育兒成本上升與物價指數累計漲幅,並比較上次一般免稅額調升幅度作為基準。從量能課稅原則出發,未成年子女不具獨立所得能力,家庭應納稅基理應扣除其基本生活費用;138,000 元仍屬折衷值,非最適額度,後續是否再檢討要看物價走勢。

快稅 corpus 觀察
  • 跟「未成年子女免稅額 扶養親屬」相關的解釋函令在快稅 9,129 筆 corpus 中共 17 筆、命中法條 10 條
  • 主要稅目分布:所得稅法(13) / 稅捐稽徵法(2) / 土地稅法(1)
  • 函令發布跨度:民國 60 ~ 109 年
  • 最早:60/07/30 台財稅第 35877 號函(2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如有所得均應合併申報)
  • 最近:109/10/15 台財稅字第 10904583370 號函(一27綜合所得稅重複申報扶養子女免稅額案件之認定原則)

資料來源:快稅內部 9,129 筆財政部釋示函令索引(去重 + 結構化標註後),可透過 站台 AI 問答重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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