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贈不動產轉賣房地合一稅成本認定:賣價等於贈與價不等於免稅
受贈不動產再出售,房地合一稅的成本不是市價、也不是贈與契約上寫的金額,而是依所得稅法第 14-4 條,用受贈時公告現值加上已納贈與稅、契稅算出來。2,500 萬透天厝若公告現值只有 1,200 萬,賣 2,500 萬的課稅所得就有 1,000 多萬,不是零。持有期間從受贈人取得日起算,贈與人那段年數併不進來,稅率落在 35% 到 45% 區間滿常見。
- 受贈不動產成本=受贈時公告現值+已納贈與稅+契稅,跟市價脫鉤
- 賣價等於贈與時市價≠免稅,課稅所得通常就是市價減公告現值那一段
- 持有期間從受贈人取得日起算,贈與人持有年數不能併計
- 個人短期出售容易卡到 45% / 35% 高稅率,集團員工調職案最常踩
- 只有連續繼承或受遺贈案件能合併計算持有期間(112 年新函令)
最常見的補稅情境:客戶用「贈與契約金額」或「贈與稅申報書上的時價」當成本去申報房地合一稅。國稅局只看公告現值,差額直接補稅+利息+罰鍰。建議從業者收件第一步,就是請客戶提供受贈當年的房屋稅單、地價稅單、贈與稅完稅證明三份文件,才能算出正確成本。不要相信客戶口頭說的「贈與時值多少」。
為什麼「賣價=贈與價」不等於免稅
從公司視角看員工或股東把受贈不動產轉手的案例,最常踩到的就是這個直覺:「爸爸把市價 2,500 萬的透天厝贈與給我,我也用 2,500 萬賣掉,中間沒賺啊,免稅吧?」
結論先講:不是。
所得稅法第 14-4 條第 1 項規定房地合一稅的課稅所得是「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而受贈取得的「原始取得成本」依同條規定,是受贈時的房屋及土地公告現值加計已納的贈與稅、契稅、印花稅等必要費用——不是當時雙方申報贈與用的市價,也不是贈與契約上寫的那個數字。問題在哪?公告現值通常顯著低於市價。市價 2,500 萬的透天厝,公告現值可能落在 1,000 到 1,400 萬之間,看地段。賣 2,500 萬扣公告現值成本 1,200 萬、再扣已納贈與稅大約 50 萬,課稅所得就接近 1,250 萬。這不是「沒賺」,稅法上是「賺了 1,250 萬」。
實務上看下來,這個邏輯落差很多人是收到國稅局補稅單那一刻才意識到。
成本基礎到底怎麼算才合法
成本基礎的法源在所得稅法第 14-4 條第 1 項後段及財政部相關解釋。受贈取得不動產時,「取得成本」應以受贈當時依土地稅法第 30 條認定的公告土地現值,加上房屋評定現值,再加計受贈人實際繳納的贈與稅、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等。市場交易價、贈與契約上寫的金額、贈與稅申報書上的時價,通通都不是法定成本。
為什麼制度這樣設計?贈與本身在贈與稅階段已經課過一次,房地合一階段如果再用市價當成本,贈與人累積的增值就完全課不到,等於開了一個漏洞。立法者選擇用公告現值當成本,把潛藏增值在出售時一次補回來。
土地公告現值在稅務體系裡的權威地位,從早期土地稅法第 49 條相關函令就看得出來。例如 台財稅第 33093 號函 處理共同申報後權利人再以超過價格申報的情形,核定基準仍然回到公告現值。實務上我會建議事務所拿到案件第一件事,就是調受贈當年度的土地公告現值清冊跟房屋稅單上的評定現值——這兩個數字才是成本的核心,其他都是配角。
還有一個容易被忽略的細節:贈與稅是「贈與人」繳的,不是「受贈人」繳的。所以加計贈與稅進成本這部分要小心,必須是受贈人實際負擔的部分才能算進去(例如父子約定由兒子代繳,要有金流憑證)。沒有金流的話,稅捐機關很可能整筆剔除。
持有期間怎麼算,稅率差很多
持有期間是另一個地雷。所得稅法第 14-4 條第 3 項規定,房地合一稅依持有期間遞減:持有 2 年內 45%、2~5 年 35%、5~10 年 20%、10 年以上 15%。受贈取得的情形,持有期間是從「受贈人取得所有權之日」起算,贈與人那一段年數併不進來。
爸爸 20 年前就買的透天厝,贈與給兒子後兒子持有 1 年就賣掉,稅率是 45%,不是 15%。這跟很多人直覺中的「家裡的房子我從小住到大」完全脫鉤。
唯一的例外是連續繼承或受遺贈。財政部 112/11/02 台財稅字第 11204619060 號函(快稅 corpus 中房地合一相關 26 筆函令的最新一筆)明確指出,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的房地,可合併計算持有期間。注意函令用字是「繼承或受遺贈」——贈與不在這個名單裡。生前贈與案件,持有期間切割,重新起算,沒有商量空間。
從公司視角看,外派員工因稅務考量請公司協助試算的案件,這個切割點是最常被忽略的。集團如果有內部稅務諮詢的 SOP,這條一定要寫進去。
申報實務常見誤區與內控建議
處理這類案件這幾年下來,我整理出幾個事務所跟內部稅務最常踩的雷:
第一,把贈與稅申報書上的「贈與時時價」當成成本。這個時價是贈與稅的課稅基礎,跟房地合一的成本概念完全是兩個系統。第二,契稅、代書費忘記加進成本。這些單筆金額不大,但合計可能十幾萬,事務所代客戶申報時應該整理收據。第三,假設「父子間轉移視同自用」——沒有這回事,自用住宅 400 萬免稅的條件是設籍 6 年、無出租、無營業,跟取得方式無關。
還有一個比較細的問題:受贈後若曾申報過自用住宅地價稅、辦過抵押權設定等行為,不影響成本認定,但會影響後續自用住宅優惠的判斷。
附帶觀察一點,不動產相關交易的成本認定,財政部在不同稅目間其實態度滿一致。合建分屋的銷售額認定,台財稅第 841644328 號函 在所得稅法第 24 條脈絡下、台財稅第 851904174 號函 在營業稅法第 15 條合建分屋的進項稅額處理,都採取「依實際約定及客觀標準認定」的態度。受贈房地成本走公告現值,本質上是同一套思維——用客觀、可查核的基準取代主觀的市價陳述。
從內控角度,中型公司如果有員工股東結構涉及家族不動產移轉,稅務揭露文件至少要保留:贈與當年的公告現值資料、贈與稅完稅證明、契稅繳款書、後續出售的成交資料。這幾份在國稅局選案時是會被直接要求的文件,事後再去補,通常都來不及。
| 取得方式 | 成本認定基準 | 持有期間起算 | 法源 |
|---|---|---|---|
| 買賣 | 實際成交價+必要費用 | 買賣移轉登記日 | 所得稅法 14-4 條 |
| 受贈 | 受贈時公告現值+已納贈與稅、契稅 | 受贈登記日(不得併計贈與人年數) | 所得稅法 14-4 條 |
| 繼承 | 繼承時公告現值+已納遺產稅、契稅 | 繼承登記日(連續繼承可合併計算) | 所得稅法 14-4 條;台財稅 11204619060 號函 |
常見問題
受贈時雙方寫的市價可以當成本嗎?
不行。所得稅法第 14-4 條規定受贈取得的成本是受贈時公告現值加計已納贈與稅、契稅。贈與契約上寫的市價、贈與稅申報書上的時價,都不是法定成本。國稅局核定時只看公告現值,不採信契約金額,實務上我沒看過用契約市價被核可的案件。
爸爸持有 30 年的房子贈與給兒子,兒子的持有期間從哪天算?
從兒子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那天起算,爸爸那 30 年不能併進來。兒子持有 1 年內就賣,稅率是 45%;2~5 年是 35%。生前贈與不適用持有期間合併計算,只有連續繼承或受遺贈才可以(財政部 112 年台財稅 11204619060 號函)。
贈與稅是爸爸繳的,兒子賣房時還能加進成本嗎?
原則上不行。所得稅法上的「已納稅費」指受贈人實際負擔的部分。如果是約定由受贈人代繳並有金流憑證,可以;但贈與人自己繳的贈與稅,屬於贈與人的成本,不能轉到受贈人這邊。實務上這部分爭議滿多,建議保留付款紀錄跟匯款軌跡。
如果賣價真的等於贈與時的市價,可以主張沒有所得嗎?
不可以。稅法上的所得認定不看你主觀有沒有賺,只看成交價額減去法定成本。法定成本是公告現值,通常顯著低於市價,所以即使賣價跟贈與時市價一樣,稅法計算下還是有一大筆「所得」,要按持有期間對應稅率課稅,沒有討價還價的空間。
受贈後曾經設籍滿 6 年,可以用自用住宅 400 萬免稅嗎?
可以,但要同時符合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設籍滿 6 年、無出租、無營業使用,且 6 年內未曾使用過這個優惠。自用住宅優惠的條件跟取得方式(買、贈、繼承)無關,只看實際使用狀況。符合的話,超過 400 萬的部分按 10% 課稅。
董事會要報告受贈不動產交易的稅務影響,哪些數字必須揭露?
建議揭露:受贈當時的公告現值與市價差距、後續出售的成交價、計算後的課稅所得、適用稅率與稅額。案件金額重大時,也要揭露潛在稅務風險,例如成本憑證不足、贈與稅完稅證明缺失。集團內部若有多件類似案件,建議建立統一試算表格,避免每次重做。
受贈後馬上出售,跟持有幾年再出售,稅負差多少?
以課稅所得 1,000 萬為例:持有 2 年內 45% = 450 萬;2~5 年 35% = 350 萬;5~10 年 20% = 200 萬;10 年以上 15% = 150 萬。同樣的所得,持有時間不同稅額差距 3 倍。受贈人在做出售決策前先做一次稅負試算,通常會發現「再撐幾年」省下的錢不是小數目。
- 跟「房地合一稅 受贈取得」相關的解釋函令在快稅 9,129 筆 corpus 中共 26 筆、命中法條 1 條
- 主要稅目分布:所得稅法(16) / 土地稅法(9) / 契稅條例(1)
- 函令發布跨度:民國 62 ~ 112 年
- 最早:62/06/06 台財稅第 34251 號函(一3夫妻分居兩地與妻同住之親屬符合要件者准予扣除免稅額)
- 最近:112/11/02 台財稅字第 11204619060 號函(4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得合併計算持有期間)
資料來源:快稅內部 9,129 筆財政部釋示函令索引(去重 + 結構化標註後),可透過 站台 AI 問答重現。
用快稅 AI 一秒問此題
不用翻 ttc.mof.gov.tw 30 分鐘——直接問「幫我整理房地合一稅下受贈取得不動產的成本認定相關函令,特別是公告現值加計贈與稅、契稅的計算方式,以及 112 年連續繼承或受遺贈持有期間合併計算的最新見解」附完整字號答案。訪客模式免註冊立刻試用。
立即免費試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