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工程師來台住宿費不能扣抵營業稅:技術服務費一體認定的邏輯

快稅編輯部 · · 營業稅 · 約 11 分鐘閱讀
TL;DR

公司依約支付外國派遣來台技術人員的住宿費,依財政部 84 年台財稅第 841647467 號函,這筆錢是給外商的技術服務報酬一部分,不算本國公司自己的旅費支出,其進項稅額依營業稅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2 款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飯店發票即使抬頭開給本國公司,稽徵機關仍會穿透去看實質對價是給誰、為了什麼服務,這點跟一般差旅費不太一樣。我第一次讀到的時候覺得反直覺。

  • 公司代付外籍派遣技術人員住宿費,屬給外商的技術服務報酬一部分,不是本國公司自己的旅費
  • 依營業稅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2 款,這筆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 主要依據為財政部 84/09/19 台財稅第 841647467 號函;判斷關鍵在實質對價,不是發票抬頭
  • 跟差旅費、員工宿舍水電費不同案類,但同一邏輯:進項對應的是誰的消費才是重點
  • 帳上仍可列費用,只是進項稅額不能扣、要用含稅金額入帳
小店裡的收銀機
照片:Kampus Production/Pexels

最容易踩雷的地方是把「發票抬頭」當成扣抵判斷標準。飯店發票抬頭開給本國公司、統編也是本國公司,帳務上很自然會走進項扣抵。這一步稽徵機關會回頭看合約:如果合約載明住宿費由本國公司負擔外籍派遣人員,這筆進項在事後查核時很容易被剔除補稅加息。事前先看合約條款,比事後補救省事很多。

一開始我以為飯店發票開給公司就能扣,錯在哪

直覺上會這樣想:公司幫來台的外籍工程師訂飯店,發票抬頭開給公司,這就是公司的差旅相關進項,當然可以扣抵。

我一開始也是這樣看。

財政部 84/09/19 台財稅第 841647467 號函 的見解剛好倒過來:這筆住宿費在稅法眼中不是本國公司的旅費,而是本國公司支付給外商的技術服務報酬的一部分,那 5% 進項稅額不能扣。差別在哪?發票抬頭走的是「形式」邏輯,稅法看的是「實質對價」。本國公司跟外商簽的合約,如果約定食宿由本國公司負擔,那本國公司實際上等於在付兩筆錢給外商:一筆是明的技術服務費,一筆是暗的(幫你把住宿處理掉、錢我出)。加總起來才是完整的技術服務對價。

飯店那張發票,稽徵機關穿透去看:付錢的雖然是本國公司,但享受服務的是外商派來的人。這筆消費在功能上等於本國公司先幫外商付了、再把這筆錢當成給外商的報酬。既然是給外商的報酬,跟外商買機器、外商付機票錢是同一類的東西,對本國公司來說是勞務進口,不是自己的旅費。

老實講這個轉念要花一點時間。字面上看發票、看付款人都是公司,很難聯想到它其實是外商報酬的一部分。

財政部 841647467 號函到底怎麼推理的

這個函令回覆的是一個具體案例:本國公司依約支付日商派遣來華技術人員的住宿費,能不能當自己的旅費列支、進項稅額能不能扣抵。財政部同時處理了兩個稅目 ── 所得稅的費用性質,跟營業稅的進項扣抵。兩個結論指向同一個判斷:這筆錢的本質是給外商的報酬,不是自己的旅費。函令原文寫得很直接:

○○公司依約支付日商××派遣來華技術人員在華提供技術協助期間之住宿費用,核屬給付該日商之技術服務報酬之一部分,非屬該公司之旅費支出,尚無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第3款第1目規定之適用,至其相關之進項稅額,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 財政部 84/09/19 台財稅第 841647467 號函

推理鏈其實很短:住宿費 → 技術服務報酬一部分 → 非本國公司旅費 → 不適用查核準則第 74 條第 3 款第 1 目 → 對應的進項稅額落到營業稅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2 款,不得扣抵。

我第一次讀完的感想是:財政部沒有繞路,也沒有寫模糊的通篇考量語,直接把兩個稅目串在同一條推理上。這種寫法在函令 corpus 裡其實不算多。

營業稅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2 款是怎麼卡進來的

營業稅法第 19 條列出五款不得扣抵的進項稅額,第 1 項第 2 款講的是「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乍看之下,公司支付住宿費是為了讓外籍工程師來做本業相關的技術指導,怎麼會不算本業使用?

關鍵在「本業使用」的主體判斷。

如果這筆消費在稅法上被歸屬為外商的報酬,那使用這項旅宿服務的就不是本國公司,而是外商派來的人;使用者一換位置,扣抵資格就跟不上。換個角度想:本國公司如果直接把等值的技術服務報酬匯給外商,外商再自己去付住宿,那本國公司帳上只有一筆技術服務費支出,根本沒有 5% 進項稅額可扣抵的問題。現在只是本國公司幫忙墊付而已,稅法結果不應該因為墊付方式不同而改變。這是把「墊付」和「本業使用」拉開來看的原因。

把「本業使用」丟進 corpus 裡翻,這一款被援引的情境滿多的:只要進項的實際使用者不是本國公司自己,這一款就會跳出來。外籍派遣人員住宿費只是其中一個典型案類。

快稅 25 筆相關函令看下來:判斷邏輯一致嗎

把「住宿費 進項稅額扣抵」丟進快稅 corpus,跑出 25 筆函令,全部是營業稅法主管、跨度民國 75 到 110 年。翻下來的感覺:這批函令的判斷邏輯滿一致,進項稅額能不能扣抵,不是看發票抬頭是誰、也不是看誰付錢,而是看實際使用貨物或勞務的人在不在本業範圍內。

外籍派遣人員住宿費是最典型的一種,員工宿舍水電費、承租員工宿舍租金是另外幾種變形,骨架相同。

最早那筆是 75/08/04 台財稅第 7559760 號函,處理「供員工住宿支出之水電瓦斯費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最近的是 110/09/09 台財稅字第 11004590840 號函,處理承租員工宿舍租金的扣抵。中間的 台財稅第 841647467 號函 則是本文重點。三筆對應三種案類,但如果把「進項的實際受益人是誰」這個問題拿去套,答案是連貫的:受益人不是本國公司做本業,這筆進項就走不到扣抵。跨度 35 年沒鬆過,這條線可以當基準看。

老實講函令 corpus 讀多了會有一個感覺:這條邏輯簡單,但實務上會踩雷是因為帳務流程走的是發票,不是合約,記到帳上的時候合約條款早就忘了。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稅務知識參考,不構成稅務意見。實際申報以財政部最新公告為準;複雜個案請洽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

三種住宿費進項稅額扣抵的判斷差別
費用類型實際使用者進項扣抵主要依據
公司自己員工出差住宿本國公司員工可扣抵營業稅法第 19 條反面適用
外籍派遣技術人員住宿外商員工(為外商服務)不可扣抵84/09/19 台財稅第 841647467 號函
員工宿舍水電、承租租金本國公司員工另有函令規範75/08/04、110/09/09 函令
先看合約:外商派遣技術人員來台的合約,有沒有約定住宿費由本國公司負擔
若合約有約定:這筆住宿費在稅法上性質是給外商的技術服務報酬一部分,不是本國公司的旅費支出
檢查發票:飯店開的 5% 營業稅發票,抬頭即使是本國公司,不影響上一步的性質判斷
適用條文:對照營業稅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2 款「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不得扣抵
進項處理:這筆進項稅額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含稅金額整筆列入給外商的報酬
所得稅面:同時記得這不算旅費,不適用營所稅查核準則第 74 條第 3 款第 1 目

常見問題

飯店發票抬頭開給公司,還是不能扣抵嗎

對,發票抬頭在這題不是判斷標準。稽徵機關看的是實質對價:這筆消費的受益人是外商派來的技術人員,不是本國公司自己的員工,所以就算發票開給公司、統編也是公司,5% 進項稅額還是不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依據是財政部 84/09/19 台財稅第 841647467 號函。

這筆住宿費,公司帳上還能不能列費用

可以列,只是不能當公司自己的旅費,性質上要當成給外商的技術服務報酬一部分。841647467 號函講得清楚:非屬本國公司之旅費支出,不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4 條第 3 款第 1 目(旅費)的規定,但費用本身仍可入帳,只是進項不能扣,通常會用含稅金額整筆列給外商報酬。

外籍技術人員只領日支費 (per diem),稅務處理一樣嗎

那是另一條線。財政部 83/02/16 台財稅第 831583525 號函處理的是外籍技師來華僅支領日支費、沒有其他報酬的情境:合約載日支費且來華不超過 90 天,日支費在新台幣 2,000 元以內免所得稅,超過部分視為薪資扣繳。這條談所得稅扣繳,不是營業稅進項扣抵,兩題別混。

公司自己員工出差住飯店的進項稅額能扣嗎

可以扣,那是本國公司員工為本業執行職務而發生的消費,符合營業稅法第 19 條進項扣抵要件的反面。跟外籍派遣人員的差別在於:員工是本國公司的人,出差是本業行為;外籍派遣人員在稅法上是外商的人,本國公司支付其住宿費在稅法上是給外商的報酬,不是自己人的旅費。

合約沒寫明由誰負擔住宿,公司主動付了呢

老實講這個變形我沒把握,函令沒直接處理。從 841647467 號函推理來看,關鍵字是「依約支付」,意味著本國公司負擔住宿是合約義務的一部分。若合約沒約定、屬公司自願給予的招待,性質可能不同,但個案要不要扣抵、怎麼列,還是要諮詢會計師,不要直接套結論。

員工宿舍相關支出的進項稅額,判斷邏輯一樣嗎

相關但不完全一樣。財政部 75/08/04 台財稅第 7559760 號函處理員工宿舍水電瓦斯進項稅額、110/09/09 台財稅字第 11004590840 號函處理承租員工宿舍租金扣抵,都跟員工住宿有關,但案類與判斷細節不同。別拿外籍派遣人員住宿的結論直接套用,個別去查對應函令比較穩。

外商派來的人如果同時領台灣公司的薪水,處理方式呢

這種雙薪或混合勞務關係要看實際勞務歸屬在哪,跟本文情境不同。財政部 66/11/25 台財稅第 37964 號函處理過相關扣繳問題,但那條談的是所得稅扣繳角度,不是營業稅進項扣抵。有雙薪情境的個案通常比較複雜,建議個別評估,別把單純派遣的結論拿去套。

快稅 corpus 觀察
  • 跟「住宿費 進項稅額扣抵 營業稅」相關的解釋函令在快稅 9,129 筆 corpus 中共 25 筆、命中法條 2 條
  • 主要稅目分布:營業稅法(25)
  • 函令發布跨度:民國 75 ~ 110 年
  • 最早:75/08/04 台財稅第 7559760 號函(四4供員工住宿支出之水電瓦斯費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 最近:110/09/09 台財稅字第 11004590840 號函(二7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之租金進項稅額扣抵規定)

資料來源:快稅內部 9,129 筆財政部釋示函令索引(去重 + 結構化標註後),可透過 站台 AI 問答重現。

用快稅 AI 一秒問此題

不用翻 ttc.mof.gov.tw 30 分鐘——直接問「我要幫一家科技公司處理支付日商派遣技術人員來台住宿費的營業稅申報,幫我把 84/09/19 台財稅第 841647467 號函之後有沒有新的補充函令或見解變動都列出來」附完整字號答案。訪客模式免註冊立刻試用。

立即免費試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