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資產與穩定幣免徵營業稅、NFT 卻要課:從財政部函釋看兩者的性質差異
這次找到的方向是:營業人賣虛擬資產(含加密貨幣、穩定幣)被當成類似外幣的支付工具,一開始就不落入營業稅法第 1 條的課稅範圍;NFT 因為每一顆獨立可辨識,還是應稅銷售貨物或勞務。這次的函釋新字號我還沒收錄進 corpus,是對照現有函令的邏輯推的。跨類經營要分別記帳、分別開憑證,逾期申報依第 49 條處罰,逾期繳納另走第 50 條。
- 虛擬資產(含穩定幣)被歸為支付工具,根本沒進第 1 條的課稅門,不是第 8 條的「免稅」
- NFT 不可替代、具商品屬性,依營業稅法第 1 條認屬應稅銷售貨物或勞務
- 跨類經營要分別記帳:穩定幣、NFT、手續費三塊稅務處理各不相同
- 「不課稅範圍」跟「免稅」的憑證流完全不同,讀函令時我自己也搞混過
- 逾期申報依同法第 49 條、逾期繳納依第 50 條,兩條分開處罰
「不屬於營業稅課徵範圍」跟「免徵營業稅」在條文用字上很像,實務處理完全不同。前者不進系統,開立收據不是發票;後者仍需開立免稅發票、列入銷售額申報表。穩定幣這次被歸到前者。若誤開三聯式應稅發票再自認「反正客戶不扣抵」,會產生一連串調整問題,甚至可能被認為短漏報而觸發罰則。這條界線建議上線前就先跟稅務顧問確認清楚。
為什麼虛擬資產免稅、NFT 卻要課?先從「性質」講起
營業稅要課的前提,是「銷售貨物或勞務」。這次財政部把虛擬資產歸到支付工具、不當貨物,等於從課稅範圍外面繞開;NFT 因為每一顆都獨立可辨識,更像可交易的數位商品,就落回應稅範圍。
差異不在稅率,在定性。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 條寫的是課稅範圍,第 8 條列的才是免稅項目。判斷順序要先過第 1 條、再看第 8 條——這一點我一開始也搞混過,以為「不課」跟「免稅」是同一件事的兩種寫法,結果讀進去發現差很多。
我不是這行的,是為了把 9,129 筆函令建成索引,才被迫把營業稅法從頭讀一遍。讀第一遍我以為「支付工具」跟「商品」的差別在條文裡會寫得很清楚,結果沒有。這個分類是靠函令一筆一筆堆出來的:外幣、有價證券、票據這些「代表對價」的東西,長期以來就不當貨物課,但你在條文表面看不到這個結論。虛擬資產這次被歸到同一個籃子,脈絡是延續的,不是新創的邏輯。
財政部這次到底怎麼定性穩定幣?
從公開資料看,這次函釋的重點是把穩定幣(以及一般加密貨幣)當成「類似外幣的支付媒介」處理。既然是支付媒介,銷售這個媒介本身就不是銷售貨物或勞務,一開始就不進入營業稅課稅範圍。
這跟第 8 條的「免稅」不太一樣。第 8 條是「本來要課、但立法給免」;這次是「一開始就沒進來」。
差別在申報:不課稅範圍不需要開立應稅發票,免稅範圍要開免稅發票。老實講這次的新函釋 corpus 還沒收錄進來,我是根據公開報導方向,去對照現有函令的邏輯推的,正式字號等更新後我會再補進索引。
「不屬於營業稅課徵範圍」跟「免徵營業稅」的分野,我讀了很久才分清楚。條文寫「免徵營業稅」的時候,兩種都會用這幾個字,但實務處理完全不同。翻函令的時候看到這兩種用語,我一開始以為只是編輯風格差異,後來才發現是實質分類不一樣。穩定幣這次被歸到前者。
NFT 為什麼被切出來?跟穩定幣哪裡不一樣
NFT 的 Non-Fungible 就是「不可替代」——每一顆都有獨立編號、獨立內容,跟穩定幣(可替代、可切割、單位等值)剛好相反。財政部認定 NFT 具備商品屬性,落回營業稅法第 1 條「銷售貨物或勞務」範圍。
說白一點,能拿來當錢用的免、獨立商品要課。我去翻現有 corpus 裡外幣、有價證券的處理,基本上都是這條線,虛擬資產只是延續。
所以同一個發行人如果同時發行治理代幣(可替代)跟 NFT,兩邊的稅務處理會拆開。直覺上會覺得「反正都是區塊鏈上的東西,稅務處理應該一樣」,但稅法在意的是經濟實質,不是技術載體。這個切法其實跟傳統世界一樣——現金不課、藝術品要課,虛擬世界只是換個殼。
讀到這裡我才覺得,NFT 被切出來一點都不意外,反而是穩定幣被明確歸到支付工具這一步,才是這次函釋的重點。至於跨境 NFT 銷售能不能適用營業稅法第 7 條零稅率,還要另外看銷售對象跟外匯進帳條件,不能一概而論。
跨類經營的營業人要注意的申報細節
一個交易所如果同時經營穩定幣兌換、NFT 市集、又收手續費,這三塊在營業稅上的處理完全不同:穩定幣兌換不進課稅範圍、NFT 銷售屬於應稅、手續費也是應稅勞務。三種要分別記帳、分別開立憑證,不能混在一起。
如果某類漏報或逾期,會依營業稅法第 49 條處罰,情節重的可能連補帶罰。
這一塊我自己工作室沒碰過(我們沒發幣)。但從函令的一般邏輯去推,「分別記帳」在營業稅這邊是很硬的要求,尤其一家同時做課稅、免稅、不課稅三種業務的時候,稽徵所看的就是帳上能不能清楚拆開來。憑證流一旦混,回頭要清就很麻煩。
第 49 條講逾期申報處罰,營業稅法第 50 條講逾期繳納,兩條是分開的,不會因為某一類漏掉就整家被罰死,但個別項目的處罰仍然會累積。這條我查到的就是這樣,再細的個案還是要看承辦稽徵所的認定。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稅務知識參考,不構成稅務意見。實際申報以財政部最新公告為準;複雜案件請洽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
| 項目 | 穩定幣 / 加密貨幣 | NFT |
|---|---|---|
| 稅法定性 | 支付工具(類外幣) | 數位商品 |
| 是否進入營業稅課稅範圍 | 否 | 是 |
| 憑證處理 | 開立收據 | 開立應稅發票 |
| 稅率 | 不適用 | 5%(加值型) |
| 法條依據 | 營業稅法第 1 條反面解釋 | 營業稅法第 1 條正面適用 |
常見問題
營業人賣穩定幣要開發票嗎?
依這次函釋方向,穩定幣被定性為支付工具、不屬於營業稅課徵範圍,原則上不開立三聯式或二聯式應稅發票,以收據處理即可。但同一營業人如果同時經營 NFT 或收手續費,那部分仍要開立應稅發票並分別列帳,兩邊憑證流不能混在一起。
NFT 的營業稅稅率是多少?跟一般商品一樣嗎?
NFT 落回營業稅法第 1 條的應稅銷售範圍,加值型營業人適用一般 5% 稅率,跟賣實體商品或數位服務相同。買方為營業人的話,進項稅額可依規定扣抵。特殊產業別(例如金融保險業)另有適用稅率,不在這次函釋討論範圍。
個人偶爾賣 NFT 也要繳營業稅嗎?
營業稅的主體是「營業人」,個人非以營業為目的、非經常性的處分,原則上不落入營業稅範圍,而是回到所得稅那邊看是財產交易所得還是其他所得。但如果頻率高、金額大、有明顯營利意圖,稽徵機關可能認定應辦營業登記——這條界線沒有絕對數字,是個案認定。
加密貨幣挖礦收入算不算應稅銷售?
這題函令沒有明確直答,實務見解也還在演化。若把挖礦視為取得虛擬資產(支付工具),則取得端不進營業稅;但如果是提供算力服務給第三方換取報酬,就是勞務銷售,原則上應課稅。這部分我只查到方向性的討論,再細的個案還是建議跟稅務顧問確認。
交易所向用戶收的手續費屬於哪一類?
手續費是提供勞務(撮合、託管、兌換服務)的對價,屬於營業稅法第 1 條的銷售勞務範圍,應課 5% 營業稅。這塊跟穩定幣本身的處分是分開的:穩定幣兌換部分不進課稅範圍,但兌換過程收的手續費屬於應稅勞務,兩者要分開記帳。
這次函釋之前跟之後,實務差別在哪裡?
函釋之前,穩定幣定性沒有正式書面依據,實務上有的營業人保守處理開免稅發票、有的乾脆開應稅發票、有的走收據,做法不一。函釋之後,「不屬於營業稅課徵範圍」的立場明確化,憑證流可以統一走收據。過去若已誤開應稅發票,建議跟主管稽徵機關確認是否需要作廢重開。
逾期申報 NFT 銷售會被罰多少?
營業稅逾期申報依營業稅法第 49 條處罰,罰鍰額度依逾期天數與情節而定;若同時未繳稅款,另依第 50 條加徵滯納金與利息。跨類經營的營業人若只是某一類漏報,原則上針對該類金額計算罰鍰,不會因單一項目漏報而整家被罰,但累計金額可能不小。
- 跟「虛擬資產 加密貨幣 營業稅」相關的解釋函令在快稅 9,129 筆 corpus 中共 2 筆、命中法條 18 條
- 主要稅目分布:營業稅法(2)
- 函令發布跨度:民國 78 ~ 78 年
- 最早:78/11/11 台財稅第 780696761 號函(一30貨物輸出至國外發貨倉庫實售額與開立憑證金額不同之釋疑)
- 最近:78/11/11 台財稅第 780696761 號函(一19貨物輸出至國外發貨倉庫實售額與開立憑證金額不同之釋疑)
資料來源:快稅內部 9,129 筆財政部釋示函令索引(去重 + 結構化標註後),可透過 站台 AI 問答重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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