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地同日賣父子稅差 478 萬:房地合一新舊制與繼承取得日認定
同地同日出售,父親走房地合一舊制、只課土增稅並符合自用住宅條件,稅額 0;三名兒子因繼承取得日落在 105/1/1 新制施行日之後,適用新制房地合一稅被追 478 萬。分歧點在所得稅法第 4-4 條的取得日認定:繼承房地原則以繼承登記完成日為取得日。舊制自用住宅免徵財產交易所得,新制自用住宅走第 4-5 條的 400 萬免稅額,兩套條件跟算法差很多,套錯就是幾百萬的差距。
- 房地合一新制自 105/1/1 施行;取得日在此之前的房地原則走舊制、只課土增稅
- 繼承房地的取得日以繼承登記日為準,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不當然併入
- 舊制符合自用住宅條件可免所得稅;新制則是 §4-5 課稅所得 400 萬免稅額,兩者不同
- 三兄弟被追 478 萬的核心:繼承取得日落在新制、且未符合新制自住條件
- 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的房地,112/11/02 函令允許合併計算持有期間
別把土地稅法的「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跟房地合一新制第 4-5 條的自用住宅 400 萬免稅混為一談。前者是土增稅、後者是所得稅,條件不同(設籍年數、家庭成員範圍、次數限制都不同),可能同時各自審一次。實際個案要分別對照兩套條件,別假設一邊過另一邊就自動過。
同地同日賣,為什麼一個 0 元、一個 478 萬
案例大致長這樣:一塊房地父子共有,同一天出售,父親分得 8,000 萬房地合一稅為 0,三名兒子加起來被追 478 萬。
差距不是來自出售價格,是取得日。父親在 105/1/1 房地合一新制施行前就已持有,屬舊制,只課土地增值稅、房屋部分計財產交易所得(若符合自用住宅還可能免徵);三兄弟因為繼承或分割發生在 105/1/1 之後,取得日落在新制,直接適用房地合一稅(所得稅法第 4-4 條),稅率甚至可能到 45%。
這個案例本身沒有什麼「節稅技巧」的空間,就是制度銜接造成的落差。
我把快稅 corpus 裡 26 筆房地合一加繼承相關函令翻過一次,最常見的糾紛點集中在兩件事:一是繼承取得日該算被繼承人的取得日還是繼承登記日,二是新制自用住宅 400 萬免稅額能不能適用。這篇分兩節拆開講。
順便講一下這篇的立場:不是在教誰節稅或規劃,只是把制度銜接的邏輯攤開來讓自己讀懂。我不是這行的,是為了把 9,129 筆函令建成能搜尋的索引,才被迫從第 4-4 條、第 4-5 條開始從頭讀。以下用的都是可查證的字號跟法條,不確定的地方會註明。
105/1/1 這條線怎麼畫:新舊制到底怎麼分
舊制長這樣:土地部分只課土地增值稅、房屋部分併入綜合所得稅算財產交易所得,若房屋符合自用住宅條件可以免徵財產交易所得(所得稅法舊制第 4 條第 1 項第 16 款)。新制自 105/1/1 施行,把房、地合併算一個「房地交易所得」,直接分離課稅,稅率依持有期間 15% 到 45%(第 4-4 條)。
適用時點看的是「取得日」,不是出售日。所以父親在 105/1/1 前就已持有,出售時仍走舊制;三兄弟取得日在新制之後,出售就是新制。
有一個容易漏掉的細節:舊制房屋部分還是要課財產交易所得,只是若房屋符合自用住宅條件(一生一次、且戶籍與實際居住等)可以免徵。父親案例中之所以是 0 元,通常是「土地走土增稅、房屋走自用住宅免徵」兩層疊起來的結果,不是完全沒課到稅。土地增值稅在案外,這篇不展開。
卡最久的其實是這個直覺盲點:舊制「跨到」新制不是看你有沒有動作,是看取得日這個客觀事實。就算 105/1/1 之後沒賣、只是換名字(夫妻贈與、繼承登記、法院分割),只要「取得日」重新起算而且落在新制,未來這塊房地出售時就是新制。
這也是這個案子三兄弟被追稅的底層機制——他們不是主動選擇新制,是繼承登記自動觸發新制。
繼承取得的房地,取得日到底算哪一天
這是三兄弟被追稅的關鍵。原則上,繼承取得房地的「取得日」是繼承登記完成日,不是被繼承人當初的取得日。
這一刀切下去,如果被繼承人在 105/1/1 前就持有、繼承人在新制之後才辦繼承登記,房地會被歸為新制、直接適用房地合一稅。所以三兄弟就算「這塊地爸爸持有幾十年」,稅法上他們的取得日還是新制。相關認定可參 台財稅字第 11004589400 號令(民國 111),就都更合建情境延伸說明第 4-4、4-5 條的取得日原則。
不過有一個蠻重要的例外。
112/11/02 台財稅字第 11204619060 號函明確,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的房地,可以合併計算持有期間(往上追到最原始的被繼承人取得日)。這對稅率級距(10%–45% 看持有年數)影響很大,但對「歸新制或舊制」這個大分類不一定救得回來:如果最原始被繼承人取得日已跨新制,還是新制;只有連續繼承都能追回舊制取得日,才可能落在舊制。
翻函令的時候,我一開始把這條看成「能把新制拉回舊制」,讀第二遍才發現主要功能是壓低新制稅率級距。這種直覺跟條文對不起來的地方,通常就是要停下來多讀兩遍的訊號。
自用住宅在舊制、新制長得不一樣
舊制的自用住宅(財產交易所得免徵)門檻是「一生一次」概念:屋主本人或配偶戶籍設在該地、實際居住、房屋所有權登記在本人。新制的自用住宅在第 4-5 條,條件不太一樣:個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設籍滿 6 年、6 年內無出租供營業使用、且 6 年內未曾適用過本項優惠。
滿足以上條件,「課稅所得」超過 400 萬部分才按 10% 課稅。
注意——不是售價減 400 萬。這點很多人第一次讀第 4-5 條會搞錯,老實講我讀第一遍也是這樣,直覺會以為 400 萬吃的是收入,結果吃的是所得。
三兄弟這個案子難的是新制自住條件卡在「6 年內未曾出租供營業」和設籍時點:繼承取得的房地,繼承人自己是不是設籍滿 6 年?繼承前被繼承人的設籍時間能不能併入?這部分財政部有另發函令處理,但條件很細,我這裡不敢下結論——不同狀況答案不一樣。至少從這 26 筆 corpus 看,「繼承 + 自用住宅」這個交集是實際爭議最多的地方。
順便補一個相關的邊界案例:土地稅法的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土增稅),台財稅字第 10100022080 號函(民國 101)處理過「原有 2 處房地、先贈 1 處房屋給成年子女、再賣另 1 處」的情境,函令認為不適用一生一屋,理由是法條的立法意旨是家庭核心成員居住的「唯一一處」自住房地。
房地合一新制的自住條件跟土增稅一生一屋長得類似,但不是同一回事,別直接套。
| 項目 | 舊制(105/1/1 前取得) | 新制(105/1/1 後取得) |
|---|---|---|
| 主要稅目 | 土增稅 + 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所) | 房地合一稅(分離課稅) |
| 稅率 | 土增稅累進;財交併綜所稅率 | 15%–45% 依持有期間 |
| 自用住宅優惠 | 一生一次、可能免徵財交所得 | §4-5:課稅所得超過 400 萬部分按 10% |
| 自住設籍條件 | 本人或配偶設籍、實際居住 | 個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設籍滿 6 年 |
| 繼承取得日 | 以原始取得為主 | 原則以繼承登記日為取得日 |
常見問題
105/1/1 之前買的房子現在賣,一定走舊制嗎?
只要「取得日」在 105/1/1 之前,中間也沒有觸發重新起算的事件(例如夫妻贈與後又贈回、繼承登記、法院分割等),原則上出售時仍走舊制、只課土增稅,房屋部分財產交易所得另計。實際能不能適用,還要看中間有沒有變動,以及房屋部分能不能吃到舊制自用住宅免徵條件。
繼承的房地,取得日到底怎麼算?
原則上以繼承登記完成日為取得日,不是被繼承人當初的取得日。112/11/02 台財稅字第 11204619060 號函另外開了一個窗: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的房地,可以合併計算持有期間,用來決定新制稅率級距(10%–45%)。這個合併是算「持有多久」,不是把新制拉回舊制,這兩件事要分開。
新制自用住宅 400 萬免稅是「售價」減 400 萬嗎?
不是。是「課稅所得」超過 400 萬的部分才按 10% 課稅。課稅所得是售價減成本、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後的淨額。很多人第一次讀第 4-5 條會誤解成售價減 400 萬,我讀第一遍也是這樣,差很多。免稅額吃的是所得,不是收入。
連續繼承合併計算持有期間可以把新制拉回舊制嗎?
通常不行。112/11/02 台財稅字第 11204619060 號函處理的是持有期間合併,用來決定新制稅率級距,不是把新舊制的界線推翻。只有當所有連續繼承都能追回到 105/1/1 前的取得日時,才可能落在舊制,這是很罕見的情境,一般案子不用預期。
土地稅法的一生一屋跟房地合一新制自用住宅是同一件事嗎?
不是。土增稅一生一屋是土地稅法第 34 條的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房地合一自用住宅是所得稅法第 4-5 條的 400 萬免稅。兩套條件不同,個案要分別審。台財稅字第 10100022080 號函就處理過類似的一生一屋認定爭議,可以拿來對照看兩者的差別。
繼承前被繼承人的設籍時間可以算進新制 6 年嗎?
這部分條件很細,看被繼承人與繼承人的家庭關係、設籍狀況、有沒有中斷。財政部有相關函令處理,但不同情境答案不一樣。老實講這是我讀第 4-5 條時最沒把握的地方,個案還是要查最新函令,這裡不下結論。
三兄弟這個案例可以事先避開嗎?
這篇不談規劃,只講制度銜接。單就案例邏輯看,關鍵是繼承登記日落在新制施行後、又沒有符合新制自住條件。任何處理都要在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協助下依個案評估,這裡不下建議。
- 跟「房地合一稅 繼承 新舊制」相關的解釋函令在快稅 9,129 筆 corpus 中共 26 筆、命中法條 1 條
- 主要稅目分布:土地稅法(17) / 所得稅法(6) / 房屋稅條例(3)
- 函令發布跨度:民國 66 ~ 112 年
- 最早:66/10/04 台財稅第 36740 號函(1繼承土地未辦妥登記分割前向管理人發單)
- 最近:112/11/02 台財稅字第 11204619060 號函(4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得合併計算持有期間)
資料來源:快稅內部 9,129 筆財政部釋示函令索引(去重 + 結構化標註後),可透過 站台 AI 問答重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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