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股利歸遺產稅還是所得稅:除息基準日與死亡日先後決定歸屬
親人身故留下股票,配發股利到底進遺產、還是變成繼承人的所得?關鍵不是撥款日,而是除息(權)交易日在死亡日之前還是之後。除息日在死亡日前,股利屬被繼承人,併同原股票課遺產稅;除息日在死亡日後,屬繼承人,計入當年度綜所稅。法源是遺贈稅法第 10 條,財政部 81/04/01 台財稅第 810012552 號函把這條界線講得最清楚。
- 關鍵日期是「除息(權)交易日」,不是股利撥款日,也不是股東會決議日
- 除息日在死亡日之前:股利屬被繼承人,計入遺產總額,繼承人取得時免所得稅
- 除息日在死亡日之後:股利屬繼承人,不入遺產,計入繼承人當年度綜所稅
- 上市股票遺產估值一律用「繼承開始日收盤價」,跟除權除息已不已無關
- 以股票抵繳遺產稅時,登記國有前發生的除息,股利仍歸繼承人綜所稅
常見坑:以為「股利入帳日」是關鍵。國稅局實務上只認除息(權)交易日。若被繼承人 3/15 除息、3/20 過世,即使股利 4 月才撥款,這筆股利仍屬遺產。反過來若 3/20 過世、3/25 才除息,股利屬繼承人,不計入遺產總額。順序搞錯就是遺產稅漏報 or 綜所稅漏報二選一,補救成本都不低。
為什麼關鍵是除息日、不是股利撥入時間
新聞常寫「看發放時間」,其實不精確。
財政部見解一直很一致:股利歸屬看的是除息(權)交易日與死亡日先後,不是股利撥入帳戶那一天。理由在民法——除息交易日一過,股東就取得該次股利請求權,這個請求權本身是財產權;死亡日之前成立的請求權屬遺產、之後成立的屬繼承人。撥款只是履行債務,跟權利歸屬時點是兩回事。
把快稅裡這批 27 筆相關函令攤開看,從民國 65 到 95 年跨了三十年,這條界線財政部沒改過。65/12/15 台財稅第 38280 號函處理申報期限、95/03/13 台財稅字第 09504520010 號函處理死亡後才發的徵收救濟金,主軸都是同一個:死亡日這條線切下去,之前的請求權歸遺產、之後的歸繼承人。股利只是這個原則裡最常被搞混的一種。
常見誤解是拿「股東會決議日」或「股利撥入帳戶日」當基準。決議日是公司內部行為,跟股東個人的權利成立時點無關;撥款日是清算日,權利在除息日就已經成立。順序一搞錯,就變成遺產稅漏報或綜所稅漏報二選一,兩邊都不好收尾。
除息日在死亡日之前:股利併入遺產總額
這種情境是:被繼承人在除息日過後才過世,股利已經發生(權利成立),但可能還沒實際撥款。此時股利屬被繼承人遺產,要一併申報遺產稅。財政部 81/04/01 台財稅第 810012552 號函 第二段講得很直接:「除息(權)交易日在繼承事實發生前者,其因而分配之股利,屬被繼承人所有⋯⋯併同原股票課徵遺產稅」。
這裡的「併同原股票」意思是:股票本體用死亡日收盤價估、股利依實際配發金額估,兩塊都算進遺產總額。
股票本體怎麼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0 條與施行細則第 28 條,上市公司股票以繼承開始日收盤價為準。這裡一個常被質疑的點:股票已經除息除權了,收盤價會反映除權除息後的參考價,這樣估算會不會把股利價值重複計算?財政部 73/11/07 台財稅第 62659 號函 把這件事講清楚:
被繼承人遺有公開上市股票,其於繼承事實發生時,該股票發行公司已除權或除息者,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規定,以繼承開始日該項股票之收盤價估值課徵遺產稅。
另一個對繼承人有利的規定:既然股利已經課過遺產稅,繼承人實際領到時就不再課所得稅。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7 款把繼承取得的財產列入免稅,62659 號函後段直接寫「可適用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7 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同一塊利益不重複課稅。
除息日在死亡日之後:股利歸繼承人綜所稅
反過來這種情境:被繼承人在除息日之前就過世了,股票留在遺產裡,之後才碰到除息日。股票本體仍要以死亡日收盤價估值、計入遺產總額;但除息日之後才成立的股利請求權,這時股票名義上還沒完成繼承登記、實質已屬繼承人。這筆股利歸繼承人所有,不入遺產總額,而是併入繼承人取得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申報。
這條規則在 corpus 裡有一個延伸得蠻遠的情境:用股票抵繳遺產稅。
財政部 81/04/01 台財稅第 810012552 號函處理的正是這件事——納稅義務人若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的上市股票抵繳遺產稅,從「繼承發生日」到「抵繳股票登記國有日」這段期間發生的除息,股利仍屬繼承人:
該股票發行公司於繼承發生後至抵繳之股票登記國有之日間,訂有除息(權)交易日者,其因而分配之股利⋯⋯屬繼承人所有,應課徵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
這個界線畫得蠻嚴。我第一次讀這條函令時愣了一下——抵繳程序常常拖上半年到一年,這期間股票可能除息一到兩次,錢到底歸誰?答案就是這條:登記國有前的除息,股利還是繼承人的。
應收股利、應收利息這些容易被漏掉的細節
除了股票股利本身,遺產股票還有兩個容易被漏報的細節:一是死亡日還沒撥的「應收股利」,二是死亡日還沒到期的「應收利息」。
兩者性質類似,都是被繼承人生前已成立請求權、但尚未實現的財產權,理論上都該計入遺產總額。財政部 88/12/08 台財稅第 0880450482 號函 針對存款利息給了一個滿人性的處理:
截至被繼承人死亡日止之應領利息,於辦理申報時因定期存款尚未到期或活期存款未屆入息日致尚未實現,納稅義務人就是項利息如未估算填報,可免予處罰。
這條的重點是「免予處罰」——不是「不用申報」。正確申報方式仍然是估算填報,只是沒填、國稅局補徵時不再加罰。應收股利的處理精神類似:除息日在死亡日前但未撥款的股利,是應收債權、屬遺產;漏報頂多補稅,但若金額大到明顯應注意仍未申報,還是可能被認定為短漏報。
上市股票估值本身還有個小坑:如果繼承開始日剛好是週末或休市日,用「當日收盤價」邏輯上不通,實務上採「最近一個交易日」收盤價。老實講這種邊角情境最容易被忘記,我建索引的時候特別把「估價」「收盤價」設成 metadata 標籤,就是不想每次都從頭找起。
| 情境 | 股利歸屬 | 課稅方式 | 法源 |
|---|---|---|---|
| 除息日在死亡日之前 | 被繼承人 | 併入遺產總額課遺產稅 | 財政部 73/11/07 台財稅第 62659 號函 |
| 除息日在死亡日之後 | 繼承人 | 併入繼承人當年度綜所稅 | 財政部 81/04/01 台財稅第 810012552 號函 |
| 抵繳期間除息(登記國有前) | 繼承人 | 併入繼承人當年度綜所稅 | 同 81 年函令 |
常見問題
股東會決議發股利,被繼承人在決議後、除息前過世,股利歸誰?
關鍵是除息(權)交易日,不是決議日。除息日在死亡日之後,股利屬繼承人,計入繼承人當年度綜所稅,不計入遺產總額。決議只是公司內部行為,股東個人的請求權要到除息日才成立。這條在財政部 81/04/01 台財稅第 810012552 號函裡講得很清楚。
未上市股票怎麼估值?跟上市股票不一樣嗎?
未上市股票依遺贈稅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原則上以死亡日資產淨值估算,跟上市股票用收盤價不同。若公司有明顯低估或高估情境,稽徵機關可再調整。股利歸屬的判斷邏輯(除息日 vs 死亡日)則跟上市股票一致,這條界線不因股票類型而異。
除息日在死亡日之前的股利,遺產稅、綜所稅會不會兩邊都被課?
不會。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7 款把繼承取得的財產列入免稅,財政部 73/11/07 台財稅第 62659 號函明確說繼承人取得這筆股利「可適用⋯⋯規定,免納所得稅」。原理是同一塊利益不重複課稅——已進遺產總額的股利,繼承人領到時就不再課所得稅。
現金股利跟股票股利處理方式一樣嗎?
認定邏輯一樣,都看除息(權)交易日與死亡日先後。差別在估值:現金股利以配發金額估、股票股利依配發股數 × 面額(或每股淨值)估。股票股利若牽涉未上市公司再配股,估值細節較繁瑣,個案通常還是要看被投資公司當時的資產狀態。
抵繳遺產稅的股票在抵繳期間除息,這筆股利要不要退還國稅局?
不用。財政部 81/04/01 台財稅第 810012552 號函明確:登記國有前的除息,股利屬繼承人所有。繼承人領到後併入當年度綜所稅申報就好,國稅局不會追溯回抵繳程序調整遺產稅額。這條規則對抵繳程序拉很長的案件蠻重要。
補報遺產稅時把漏掉的股利加進去,會被罰嗎?
遺贈稅法第 45 條規範漏報短報罰則。若自動補報並補繳、且未經檢舉或稽查程序前,通常可依稅捐稽徵法第 48-1 條免罰。但若已被查獲,補稅外可能再處以應納稅額 1 倍以下罰鍰。應收股利若金額顯著、明顯應注意仍未申報,稽徵機關通常不會輕放。
股票在死亡日剛好處於停止過戶期間,估值怎麼算?
停止過戶不影響估值方法,仍以死亡日收盤價估算,依遺贈稅法第 10 條及施行細則第 28 條處理。停止過戶只是影響股東名簿變動,跟財產權估值無關。若死亡日恰為停止過戶起始日或休市日,以最近一個交易日收盤價為準。
- 跟「遺產稅 股利 認定 死亡日」相關的解釋函令在快稅 9,129 筆 corpus 中共 27 筆
- 主要稅目分布:遺產及贈與稅法(27)
- 函令發布跨度:民國 65 ~ 95 年
- 最早:65/12/15 台財稅第 38280 號函(1繼承人確定前無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者准於確定時起算申報期限)
- 最近:95/03/13 台財稅字第 09504520010 號函(24被繼承人死亡前已被徵收之土地於死亡後始加發之救濟金非屬其遺產)
資料來源:快稅內部 9,129 筆財政部釋示函令索引(去重 + 結構化標註後),可透過 站台 AI 問答重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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