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短期再繼承扣除額:第17條五段比率與申報實務

快稅編輯部 · · 遺贈稅 · 約 10 分鐘閱讀
TL;DR

被繼承人死亡前 5 年內若曾繼承財產且已納遺產稅,這部分財產可依遺贈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7 款按比率扣除:1 年內 100%、2 年 80%、3 年 60%、4 年 40%、5 年 20%。要件是前次遺產稅已繳清,且申報時要主動附前次完稅證明,沒附就扣不到,國稅局不會替你補。間隔超過 5 年完全不適用。

  • 法源是遺贈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7 款,5 年內二次繼承同筆財產可扣除
  • 扣除比率隨間隔遞減:1 年 100%、2 年 80%、3 年 60%、4 年 40%、5 年 20%
  • 計算基礎是前次課徵時的核定價值,不是現在市價,這點滿多人搞混
  • 必須附前次遺產稅核定通知書與完稅證明,主張型扣除國稅局不主動補
  • 跨境財產要分本款扣除與第 11 條境外已納稅扣抵兩條路,邏輯不一樣

短期再繼承扣除是「主張型」扣除,國稅局不會主動幫你算。滿常見的情境是繼承人不知道前次已繳過遺產稅,或前次完稅證明遺失。建議只要本次被繼承人死亡前 5 年內家族曾發生繼承,務必去國稅局申請前次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影本(需付規費),再評估能不能用這款扣除。少了完稅證明,書面再怎麼主張都沒用。

短期再繼承扣除是什麼?哪些情境用得到

遺贈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7 款就是俗稱的「短期再繼承扣除」,講的是同一筆財產在 5 年內被課兩次遺產稅時的緩衝機制。

要件就三個:本次被繼承人是從前次被繼承人那邊繼承來這筆財產、前次已依法課徵並完稅、兩次繼承開始日相差未滿 5 年。少一個都扣不到。立法理由是避免同一財富因短期內連續死亡反覆被課稅,但減免不是全免,採時間遞減處理。

哪些財產適用?不動產、有價證券、現金存款、保險給付(要併入遺產的部分)都可以,沒有財產類別的限制。重點不是「什麼東西」,是「這東西是不是從前次繼承來的、前次有沒有繳過遺產稅」。

實務上常見兩種情境:一是老一輩相繼凋零,祖父過世、父親繼承沒幾年也走了;二是配偶於短期內相繼過世。

做了十幾年事務所,我發現這幾年戰後嬰兒潮陸續進入晚年,這條會越用越多。記帳士手上沒處理過的,差不多該預習一下了。

五段比率怎麼算?間隔年數要怎麼抓

扣除比率隨兩次繼承開始日的間隔遞減:未滿 1 年扣 100%、滿 1 年未滿 2 年扣 80%、2-3 年扣 60%、3-4 年扣 40%、4-5 年扣 20%,滿 5 年以上完全不適用。年數從前次被繼承人死亡日起算,到本次被繼承人死亡日為止,算到「日」為準,不是用日曆年。比率乘的是前次遺產稅課徵時該筆財產的核定價值,不是現在市價,這點滿多人會搞混。

舉個簡單例子。父親 110/03/15 過世,當時持有一筆土地經國稅局核定價值 1,200 萬,父親遺產稅完稅。母親 113/01/10 過世,這筆土地經分配由母親繼承後再傳給子女。

從 110/03 到 113/01,間隔 2 年 9 個月又 26 天,落在「2 年以上未滿 3 年」級距,適用比率 60%。本次申報可扣除金額 = 1,200 萬 × 60% = 720 萬。注意:是用前次核定的 1,200 萬,不是這筆土地現在的公告現值或市價。

老實講這個算法偶爾會讓客戶覺得很怪 ──「市值漲了那麼多,怎麼扣的還是舊價」。立法邏輯就是這樣,避免雙重計價的問題,沒辦法。

繼承開始日怎麼定?跨境財產可以適用嗎

繼承開始日就是被繼承人死亡日,民法第 1147 條寫得很清楚,跟繼承人何時辦理登記、什麼時候協議分割完全無關。實務上常有人以為要等遺產分割協議完成才算。不是。那只影響財產歸屬與登記,不影響遺贈稅法上的時點認定。

死亡宣告的情形比較特殊。民法上以判決確定死亡日為準,遺贈稅實務也跟著走,但「事實上死亡日」與「判決宣告日」可能差好幾年。如果前次是事實死亡 5 年前、判決宣告才 2 年前,到底用哪個日子去算 5 年區間?這部分財政部見解傾向以判決宣告日為準,因為遺產稅課徵時點就是從那天起算。

跨境財產要分兩條路看。本款扣除針對「同一筆財產在我國被課過兩次遺產稅」;如果前次是在境外(例如美國 estate tax)課的,那條路要走遺贈稅法第 11 條第 1 項的扣抵境外已納稅額,不是本款。兩者邏輯不同,金額算法也不同。

我去翻了一下快稅 corpus,遺贈稅 + 再繼承 + 扣除這組關鍵字命中 24 筆函令,跨越民國 62 到 101 年,其中遺贈稅法 19 筆、所得稅法 3 筆、稅捐稽徵法 2 筆。財政部對「繼承開始日」的認定,過去幾十年大方向穩定,爭點主要落在跨境財產與死亡宣告這兩塊。

申報時要附什麼?漏報的處罰

申報時要在遺產稅申報書「扣除額」欄位列出本款扣除金額,並附上前次遺產稅的核定通知書、完稅證明、以及證明繼承關係的戶籍謄本。沒附完稅證明,國稅局不會替你查或補通知,扣除額直接被否准。短期再繼承的時間區間若跨越法令修正,要看本次繼承開始日適用的版本,不是前次的。漏報相關財產或扣除錯誤,可能引發補徵與罰鍰。

實務上比較容易出錯的兩個點。

第一,前次完稅證明影本要清楚標示「該筆財產」在前次申報書中的核定價值,國稅局承辦不會幫你 trace 過去案卷,自己要把對應關係整理清楚。我有看過事務所同事懶得整理,直接附整份前次申報書,承辦看不懂,扣除被打回去要求補正,多跑兩趟。

第二,依遺贈稅法第二十八條(申報書表之送達及催報)規定,國稅局應主動寄送申報書表並催報。但「催報」不等於「替你想到扣除額」。短期再繼承屬於主張型扣除,申報義務人不主張、不附證明,扣除就不存在。

如果扣除金額算錯導致漏稅,依遺贈稅法第四十五條(漏報及短報之處罰),國稅局除補徵稅款外可處所漏稅額 1-2 倍罰鍰。倍數高低看具體情節,故意短報跟誤算處理不一樣,但既然牽扯到罰鍰,申報時就把證明文件備齊比較省事。

本文僅供一般稅務知識參考,不構成稅務意見;實際申報以財政部最新公告為準,複雜案件請洽會計師。

短期再繼承扣除五段比率對照表
兩次繼承間隔扣除比率適用情形
未滿 1 年100%幾乎同期相繼過世,全額扣除
1 年以上未滿 2 年80%短期內接續繼承
2 年以上未滿 3 年60%中段,最常見的實務情境
3 年以上未滿 4 年40%間隔較長,扣除比率剩四成
4 年以上未滿 5 年20%臨界區間,僅扣兩成
滿 5 年以上不適用完全不能主張本款扣除
確認本次與前次繼承開始日(即兩位被繼承人死亡日),算到日為準
計算間隔年數,套入第 17 條第 1 項第 7 款五段比率對照表
調出前次遺產稅申報書與核定通知書,找出該筆財產的核定價值
用「前次核定價值 × 適用比率」算出本次可扣除金額
填入本次遺產稅申報書扣除額欄位,附前次完稅證明與戶籍謄本影本
若另有境外財產且已於境外納稅,另列第 11 條扣抵欄位,不要與本款混用

常見問題

五段比率的「年」是用日曆年還是滿一年計算?

從前次被繼承人死亡日起算,到本次被繼承人死亡日為止,按「日」計算滿幾年。例如 110/03/15 到 113/01/10,是 2 年 9 個月又 26 天,落在「2 年以上未滿 3 年」級距,適用 60%。不是用 110、111、112、113 算 4 個日曆年,這點滿多人會誤解。

前次遺產稅還沒繳清,本次可以先用短期再繼承扣除嗎?

不行。本款明文要件是「已納遺產稅」,前次稅款若還在分期繳納或行政救濟中,原則上不算已納。實務上若前次還在訴願階段,可以先按未扣申報、等稅款繳清後再申請更正,程序比較囉嗦,會計師最好先評估時程。

配偶相繼過世也適用嗎?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沖突嗎?

適用,但要先扣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再算本款。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先把「配偶法定可分的部分」從遺產總額中拉出來,剩下的才是課稅基礎;短期再繼承扣除則是針對課稅標的中「屬於前次繼承來的部分」做扣除。兩者邏輯層次不同,不衝突。

連續三代死亡(祖父→父→子)都在 5 年內,每一棒都能扣嗎?

原則上可以,但要逐棒檢視。父→子這段再申報時,要看「子繼承到的財產」中有多少是「父從祖父繼承來的」,並用父→子的間隔年數算比率。每一棒獨立計算,比率不會疊加,也不會因為父那棒已扣過就喪失資格。

跨境財產若前次在境外納稅,能不能套這款扣除?

不能用本款。第 17 條第 1 項第 7 款限定前次依我國遺贈稅法課徵。境外已納稅是另一個機制,看遺贈稅法第 11 條第 1 項的扣抵規定。前次在境外、本次在台灣,要走扣抵路線;只有兩次都在台灣境內被課過,才回到本款。

拋棄繼承後再被繼承,這筆財產還能用短期再繼承扣除嗎?

要看拋棄的對象。如果前次的某繼承人當時拋棄、導致該財產實際上沒被該人繼承,他這條線就斷了,本款對該人後續的繼承事件不適用。重點是「本次被繼承人是否真的有從前次繼承到這筆財產」,沒繼承到就沒有扣除的基礎。

短期再繼承扣除與喪葬費等其他扣除額會衝突嗎?

不會。喪葬費、配偶扣除、直系卑親屬扣除、農地扣除等是各自獨立的項目,短期再繼承扣除是針對特定財產的扣除,可以同時主張,沒有擇一的問題。申報書上每一項都有獨立欄位,照欄位填、附對應證明就好。

快稅 corpus 觀察
  • 跟「遺產稅 再繼承 扣除」相關的解釋函令在快稅 9,129 筆 corpus 中共 24 筆、命中法條 3 條
  • 主要稅目分布:遺產及贈與稅法(19) / 所得稅法(3) / 稅捐稽徵法(2)
  • 函令發布跨度:民國 62 ~ 101 年
  • 最早:62/11/19 台財稅第 38626 號函(2繼承人拋棄繼承經參與分配未獲清償之欠稅准予註銷)
  • 最近:101/06/19 台財稅字第 10104554750 號函(八5生存配偶漏報被繼承人生前所得而遭處之綜合所得稅罰鍰不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資料來源:快稅內部 9,129 筆財政部釋示函令索引(去重 + 結構化標註後),可透過 站台 AI 問答重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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