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二年贈與遺產稅新制:受贈人各自負擔取代繼承人連帶清償

快稅編輯部 · · 遺贈稅 · 約 9 分鐘閱讀
TL;DR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及特定近親的財產,要併入遺產總額課稅。2026 年 9 月新制上路後,這部分遺產稅改由「受贈人」就其受贈財產各自負擔,不再由全體繼承人連帶清償。要留意的是:併入遺產這件事本身沒變,變的是誰付這筆稅——受贈人躲不掉,未受贈的繼承人則從連帶責任裡解脫。

  • 第 15 條「死亡前 2 年內贈與併入遺產」的規則本身沒動,動的是稅負歸屬
  • 舊制全體繼承人連帶清償;新制受贈人就受贈部分各自負擔
  • 計稅基礎鎖在「贈與時」的公告現值/時價,不做死亡時重估
  • 快稅 corpus 收錄遺贈稅法相關函令 27 筆,第 15 條爭議集中在贈與時點與親屬範圍認定
  • 2026 年 9 月新制上路前發生的繼承案件,連帶清償規定繼續適用
裝著信件的舊木盒
照片:Kenneth Surillo/Pexels

新舊制銜接的關鍵日期要抓準。 2026 年 9 月新制上路前發生的繼承案件(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為準),仍適用舊的連帶清償規定——即使實際申報或稽徵作業拖到新制之後才進行。也就是說,不是「什麼時候申報」,而是「什麼時候死亡」決定適用哪一版規則。如果被繼承人是在新制上路前後之間過世,建議把死亡證明時點文件備齊,避免稽徵機關和繼承人之間對適用法規產生爭執。

新制到底改了什麼:併入遺產不變,負擔者換人

這次修法的重點只有一句話:遺贈稅法第 15 條「死亡前 2 年內贈與應併入遺產」的規則沒動,動的是這部分稅款到底誰要繳。舊制下,全體繼承人就整筆遺產稅(含這 2 年內贈與部分)負連帶清償責任;2026 年 9 月新制上路後,這 2 年內贈與所產生的遺產稅,改由受贈人就其受贈財產部分各自負擔。

舉個常見情境。爸爸生前先把 3,000 萬元贈與哥哥,兩年內過世。舊制下,弟弟即使一毛沒拿到這 3,000 萬,還是要跟哥哥一起對這筆錢併入遺產所產生的稅款負連帶清償責任——稽徵機關可以直接對弟弟開徵。新制之後,這部分稅是哥哥的事,弟弟不用再幫墊。

把這件事和「計入遺產」拆開看很重要。受贈人負擔的只有稅款,不是把財產退還進遺產分割。哥哥手上那 3,000 萬還是哥哥的,只是這 3,000 萬產生的遺產稅由哥哥自己出。

這也是我在整理這批函令時最容易看到被誤讀的地方。

為什麼要有第 15 條:防止臨終前搬錢

第 15 條的立法邏輯很單純:如果沒有這條,任何人只要在死亡前把財產「贈與」出去,就能把 10%–20% 累進稅率的遺產稅,換成單一級距的贈與稅,甚至用免稅額切割掉。所以立法者劃了一條 2 年線——死亡前 2 年內對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祖父母的贈與,視同遺產。

把 corpus 攤開來看,遺贈稅法跟「生前二年贈與」高度相關的函令累積到 27 筆,分佈跨了三十年以上。第 15 條的解釋密度在遺贈稅裡不算最高,但爭議一直沒斷過。

爭點集中在兩件事。一是贈與時點怎麼認定(交付日?契約日?移轉登記日?),二是受贈人是否在條列的親屬範圍內。這兩件事新制沒動,舊函令的參考價值繼續有效。

順帶一提,同樣是「贈與時點」議題,信託架構下的處理走的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4-1 條,以訂定、變更信託契約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這條的判準跟一般贈與不完全一樣,遇到信託贈與併入遺產的案子要另外拉出來看。

計稅基礎:用「贈與時」的價值,不是死亡時重估

這是實務上另一個常被問錯的點。第 15 條併入遺產的財產,價值認定用的是贈與行為發生時的價值:不動產按當時的公告現值/公告地價,上市櫃股票按當時收盤價,未上市股票按當時的資產淨值。不是拉到死亡日重估。

意思是,如果爸爸兩年前贈與哥哥的房子當時公告現值 2,000 萬,現在市價漲到 3,500 萬,併入遺產的數字還是 2,000 萬。跌了也一樣,不能重估往下。

這個「時點凍結」對受贈人有利也有不利。資產若升值,計稅基礎相對低;若跌價,則要按當年較高的價值課稅。

新制之後,這件事對「誰付稅」的影響更直接。哥哥要負擔的稅額,是以當年 2,000 萬計入遺產、按整體遺產稅率算出來、再按比例拆給哥哥。所以受贈人這邊要保留的資料變成兩份:一是受贈當時的財產鑑價/評定紀錄,二是贈與稅申報紀錄(如果當時有申報並繳稅,繳過的贈與稅可以扣抵)。

老實講,這一段的資料保存責任在舊制下比較模糊,反正是全體繼承人共同的事;新制之後責任明確落到受贈人身上,能不能拿得出當年的單據,就決定了會不會多繳。

受贈人和其他繼承人的法律關係:三個容易搞混的點

新制拆解了「連帶清償」,但沒有拆解「併入遺產」。這個區分不搞清楚,後續糾紛會很多。三件事要分開講。

受贈人不一定是繼承人。 如果爸爸生前 2 年內贈與的對象是兄弟姊妹(不是子女),這個兄弟不是遺產的繼承人,但依第 15 條仍要就受贈部分負擔遺產稅。舊制下這件事會產生法律關係上的怪異——非繼承人卻要承擔連帶責任;新制改成「各自負擔」後怪異緩解了,但該繳的稅還是要繳,只是繳的邏輯從連帶變成個別。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要另外處理。 配偶就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1 條可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生前 2 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雖然併入遺產,但配偶行使 17-1 條請求權時計算基礎怎麼處理,實務上需要單獨拉出來對照,不能囫圇混算。

故意逃漏稅的強制處分不會因為新制而寬鬆。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9 條關於故意逃漏稅捐的規定,新制之後對受贈人這個負擔主體同樣適用。

臨終前刻意分批贈與規避的操作,新制不會給你新的漏洞——反過來,把責任明確化到受贈人頭上後,追起來更容易。

舊制與新制:生前 2 年贈與遺產稅負擔比較
項目舊制(2026/9 前)新制(2026/9 起)
是否併入遺產是,依第 15 條是,依第 15 條(不變)
計稅基礎贈與時價值贈與時價值(不變)
稅款負擔主體全體繼承人連帶清償受贈人就受贈部分各自負擔
未受贈繼承人責任須連帶清償不再承擔此部分
稽徵機關追徵對象任一繼承人皆可限受贈人本人
確認被繼承人死亡日在 2026 年 9 月新制上路日之前或之後——決定適用舊制或新制
盤點死亡日回推 2 年內,對配偶及第 15 條所列親屬的所有贈與紀錄
調出每筆贈與當時的財產價值文件(公告現值、股票收盤價、淨值鑑定)
將這些贈與併入遺產總額,計算整體遺產稅額
按新制,將對應受贈部分的稅額分攤給各受贈人;舊制則由全體繼承人連帶清償
受贈人備妥當年已繳贈與稅單據,主張扣抵
申報時附上贈與當時的評價文件與親屬關係證明,避免稽徵機關重新認定爭議

常見問題

新制上路後,如果哥哥拿不出錢繳這部分遺產稅,弟弟還要幫繳嗎?

不用了。新制的核心就是解除連帶清償,受贈人就受贈部分「各自」負擔。哥哥繳不出來是稽徵機關和哥哥之間的事——可能走強制執行、扣押哥哥其他財產,但不會回頭找沒受贈的弟弟。這是新制對未受贈繼承人最實質的一塊保障。

生前 2 年內贈與時已經繳過贈與稅,還要再繳一次遺產稅嗎?

不會重複課稅。當年繳過的贈與稅可以從併入遺產後計算出的遺產稅中扣抵,這個機制新舊制都適用。要記得保留贈與稅繳款書,新制下受贈人自己就要拿這份單據去主張扣抵,不能靠其他繼承人幫忙處理。

第 15 條併入遺產的親屬範圍具體有哪些?朋友的贈與算嗎?

限「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祖父母」六類。給朋友或第三人的贈與不受這條約束,不併入遺產。但要注意,如果是透過第三人「借名」轉給實際近親,稽徵機關會做實質認定,結果還是回到第 15 條——親屬關係看實質不看形式。

2 年怎麼算?是照日曆年還是實際日數?

以實際日數計算,從被繼承人死亡日往回推 2 年整。死亡日是 2026 年 10 月 15 日,回推到 2024 年 10 月 15 日之後的贈與都要併入。剛好卡在 2 年前一天(2024/10/14)的贈與就不用,一天之差影響很大,遇到接近臨界日期的案子要特別留意日期認定。

新制對已經在申報中的案件有沒有溯及適用?

沒有。適用哪一版看被繼承人死亡日,不看申報進度。死亡日在新制之前的案件,即使申報作業拖到 2026 年 9 月以後才完成,連帶清償規定仍然成立。這也是稽徵實務上會嚴格認定死亡時點文件的原因。

如果受贈的是房子,受贈人手邊沒現金繳這部分遺產稅怎麼辦?

可以循一般遺產稅的實物抵繳或分期規定處理,但這是受贈人自己要去申請,不能由其他繼承人代辦。如果不動產是受贈主體,在贈與規劃階段就同時準備流動性比較穩,免得將來受贈人被迫拋售資產繳稅。

贈與給未成年子女、由父母代管的財產,也算生前 2 年贈與嗎?

算。第 15 條看的是「贈與行為的完成」,不是受贈人是否有實際管理能力。父母贈與未成年子女屬直系血親卑親屬的情形,受贈人是子女本人,新制下這部分稅款由該未成年子女(實務上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履行申報義務)負擔。

快稅 corpus 觀察
  • 跟「生前二年贈與 遺產稅 計入遺產」相關的解釋函令在快稅 9,129 筆 corpus 中共 27 筆
  • 主要稅目分布:遺產及贈與稅法(27)

資料來源:快稅內部 9,129 筆財政部釋示函令索引(去重 + 結構化標註後),可透過 站台 AI 問答重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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