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 vs 薪資所得:扣繳率、必要費用減除差別與認定關鍵
結論:同樣是「拿錢做事」,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2 類(執行業務)跟第 3 類(薪資)的稅務待遇差很多。執行業務所得(律師、會計師、記帳士、醫師、技師、表演人等以技藝、知識自力營生)扣繳率單一 10%、可減除必要費用(憑證實列或財政部公告費用率擇一)。薪資所得(受僱於人)按「薪資扣繳辦法」查表扣繳、不能列必要費用,僅能用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14 年度 NT$218,000)或「職業專用服飾、進修訓練、職業上工具」三項檢據扣除(合計各以薪資 3% 為上限)。判定關鍵看是否「自負盈虧、自備工具、不受指揮監督」。本文整理 6 項核心差異、兼職薪資爭議、報錯怎麼補救,附第 14、88、110 條與 4 則重要解釋函令。
什麼是執行業務所得?跟薪資怎麼分?
執行業務所得指以個人技藝、知識、技能自力營生者取得的報酬。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2 類明定包含律師、會計師、記帳士、醫師、藥師、建築師、技師、地政士、書畫家、表演人、命相、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關鍵特徵:自負盈虧、自備事務所跟設備工具、不受指揮監督、自由決定執行方式、報酬按業務量或績效。薪資所得(第 3 類)則是「受僱於人」、按月或時計酬、聽從雇主指揮、由雇主負擔成本工具。經財政部解釋函令補充認定的執行業務範疇也很多,例如顧問費依函令二3明定「受託執行業務之顧問費屬執行業務報酬」。
第 14 條第 2 類列舉的執行業務者種類:
- 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律師、會計師、記帳士、地政士、保險代理人、報關業者、領港人
- 醫療相關:醫師、藥師、助產士、獸醫師(不含勞健保特約對象薪資領取者)
- 工程設計類:建築師、技師、土木技師、電機技師、結構技師等領有執照者
- 創作表演類:書畫家、命相家、卜卦星相、表演人(含演員、歌星、模特兒)
- 體育、智慧財產類:職業運動員、棋士、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依函令補充認定)
- 其他:經財政部公告比照之自由職業(含網紅、直播主、自由撰稿、設計師等)
扣繳率差很多:10% vs 薪資查表
執行業務報酬單次給付達 NT$20,000 以上按10% 扣繳(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單次未達 2 萬免扣繳但仍須開立扣繳憑單。薪資所得則按所得稅法第 88 條跟「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處理:員工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按月給付總額查表,或選擇按全月給付總額 5% 扣繳;兼職及非每月給付薪資則須每次給付達薪資扣繳辦法起扣點才扣,依函令二20「兼職酬勞之所得稅扣繳規定」處理。實務常見錯誤:把記帳士簽約代理客戶帳務的報酬誤開「薪資扣繳憑單」。
| 比較項目 | 執行業務(第 14 條第 2 類) | 薪資(第 14 條第 3 類) |
|---|---|---|
| 扣繳率 | 單次 ≥ NT$20,000:10%;未達免扣 | 查表(薪資扣繳辦法)或 5%;起扣點 NT$88,501(114 年度,依年度公告) |
| 扣繳憑單 | 9A 執行業務 | 50 薪資所得 |
| 必要費用 | 可減(憑證實列 或 公告費用率) | 不可減(除三項定額舉證扣除) |
| 薪資特扣 | 不適用 | NT$218,000(114 年度) |
| 勞健保 / 二代健保 | 勞退自提、職業工會投保;補充保費 2.11% | 雇主全額提撥勞退、健保 / 補充保費 |
| 所得人記帳義務 | 業者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應設帳簿 | 無 |
必要費用減除:執行業務 vs 薪資特扣
執行業務所得有兩種減除方式擇一:(A) 憑證實列: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設置帳簿憑證、申報實際必要費用(如事務所租金、員工薪資、設備折舊、進修費、文具郵電)。(B) 公告費用率扣除:依財政部每年公告「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按職業類別套適用費用率(記帳士 30%、律師 30%、醫師 78% 含護士及助理薪資、建築師 35%、書畫家 30% 等,每年公告)。薪資則完全不能列必要費用,僅能:(A) 用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14 年度 NT$218,000、夫妻合併申報就是每人各 218,000),或 (B) 按「職業專用服飾」、「進修訓練」、「職業上工具」三項檢據舉證扣除(合計各以該年度薪資收入 3% 為上限),擇優適用。
實際算例(記帳士全年執行業務報酬 NT$120 萬):
同樣 120 萬若是薪資則只能用薪資特扣 218,000,所得淨額 = 120 − 21.8 = 98.2 萬。差距 41 萬。這也是為什麼「執行業務 vs 薪資」常成為節稅戰場。但執行業務有副作用:須自行設帳、自負盈虧、自繳勞健保、提列勞退,並非無成本的選項。
記帳士、會計師、自由工作者怎麼歸類?
判定看「勞務性質」,不看頭銜或合約名目。記帳士為自己客戶提供記帳、報稅、節稅諮詢取得的報酬 = 執行業務;同一個記帳士被會計師事務所聘為「資深專員」按月領薪 = 薪資。會計師簽證費 = 執行業務;會計師受僱於上市公司任 CFO 領取月薪 = 薪資。自由撰稿、設計師、工程師接案如以「個人名義」對接、自負盈虧、無雇主指揮 = 執行業務(依函令補充認定);同一人若以「專案聘僱」每天打卡到客戶辦公室上班並依雇主指揮 = 薪資。關鍵 3 大檢驗:(1) 是否自負盈虧(虧錢自己吞?) (2) 是否自備工具設備 (3) 是否自由決定工作方式時間。3 個都「是」就是執行業務、3 個都「否」就是薪資;混合者按勞務內容比例拆分。
常見爭議實例:
- 網紅、直播主:以個人名義經營頻道、廣告分潤、業配 = 執行業務(其他自力營生者);簽約成為平台「合約主播」按月領底薪 + 抽成 = 底薪屬薪資、抽成屬執行業務(拆分)
- 講座、評審、稿費:學校或機構聘請外部講者、評審委員 → 通常按「稿費、版稅、講演鐘點費」處理,享每年 NT$180,000 免稅額(屬於薪資的特別處理;超過部分仍按薪資課稅,依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3 款)
- 機關員工兼職:依函令二16「兼職薪資之意義」,公教或公司員工於本職外受聘擔任兼任工作(顧問、講師、評審),原則以兼職薪資處理
- 顧問費:依函令二3「執行業務者受託執行業務之顧問費屬執行業務報酬」,但非執行業務者(如退休教授)擔任顧問仍可能視個案歸薪資
- 外送員、Uber 司機:跟平台簽承攬契約、自備車輛、無底薪 = 執行業務;若是平台直接聘僱員工按月領薪 = 薪資。實務上爭議多、依個案契約內容判定
報錯所得類別怎麼補救?罰則跟更正
分兩種狀況:(1) 申報期間內(5/1 - 5/31)發現報錯,可在期間內重新申報覆蓋前一次;網路報稅以最後一次為準。(2) 申報期限後 5 年內發現可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含申請退稅或補繳稅款)。如稽徵機關先查獲、漏報金額外按所得稅法第 110 條處2 倍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依漏報所得占整體比例核定);但若屬主動補報補繳且未經告發、未經稽查發動者,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自動補報補繳」可免罰,僅依「未繳稅款 × 同期銀行定存利率」加計利息。重點:發現報錯就越早自首越省。
實務補救流程:
- 確認問題類型:是「所得類別誤分」還是「漏報所得」?前者通常稅額一致;後者要先補繳
- 計算正確稅額:分項試算(執行業務減費用後 vs 薪資減特扣後)兩個版本
- 備齊憑證:原始合約、付款證明、發票、勞務內容說明(證明屬「自負盈虧、自備設備」或「受僱指揮」)
- 申報期限內:直接於網路報稅系統重新申報;視為前次撤回
- 申報期限後: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送「結算申報書更正申請書」附憑證,5 年內均可
- 稅務行政救濟:若稽徵機關不採認所得類別重分,可申請復查 → 訴願 → 行政訴訟(30 天 / 30 天 / 2 個月期限)
- 跟「執行業務所得」直接相關的解釋函令在快稅 9,129 筆 corpus 中共 15 筆,93% 集中在所得稅法
- 主要附著在 第 14 條(各類所得計算)9 筆、第 32 條(職工薪資減除)2 筆、第 110 條(漏報、短報處罰)1 筆
- 「兼職薪資」相關函令集中在 第 88 條(扣繳義務)下,含
二16 兼職薪資之意義跟二20 兼職酬勞扣繳規定 - 函令發布跨度 民國 59 年至 101 年,最早是 59/09/03「亞銀聘專家來臺薪資免稅」、最近是 101/02/17「臺灣執行業務者於大陸地區執行業務認定」
- 實務含意:執行業務 vs 薪資爭議跨 50 年沒停過,核心是勞務性質判定。記帳士、自由工作者、網紅 / 直播主等新型態從業人員的歸類是近 10 年增加最多的爭議
資料來源:快稅內部 9,129 筆財政部釋示函令索引(去重 + 結構化標註後),於 2026-04-30 經 /search API 統計,可透過 站台 AI 問答重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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