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稅244萬免稅額是贈與人每年總額上限:不是每位受贈人各享

快稅編輯部 · · 遺贈稅 · 約 7 分鐘閱讀
TL;DR

贈與稅 244 萬免稅額的主體是「贈與人」,不是「受贈人」。父親同一年分贈子女各 240 萬,合計 480 萬,雖然每人未達 244 萬,但贈與人當年度贈與總額已達 480 萬,超過免稅額 236 萬部分須課 10% 贈與稅共 23.6 萬;未申報再依第 44 條裁罰 1 倍,合計約 47.2 萬。法源是遺贈稅法第 22 條與財政部 66/12/15 台財稅第 38469 號函。

  • 244 萬是「贈與人每年總額」上限,不是每位受贈人各自享有。
  • 父贈二子女各 240 萬合計 480 萬,超過免稅額 236 萬,課 10% 贈與稅 23.6 萬。
  • 同一年度多次贈與要合併申報,見財政部 66/12/15 台財稅第 38469 號函。
  • 未合併申報再依遺贈稅法第 44 條最高加罰 1 倍,稅加罰合計可達 47.2 萬。
  • 分年贈與是合規路徑,但要真的跨年度完成,同年拆兩筆仍會合併計算。
裝著信件的舊木盒
照片:Raymond Petrik/Pexels

容易踩的雷:「贈與人」不等於「出錢的人」。有些家庭以為錢從爸爸帳戶匯出去,但契約用媽媽的名義簽,就能主張是媽媽贈與。實務認定會看資金來源跟交付意思表示兩邊都要配上;如果資金動線跟契約主體對不起來,稽徵機關很可能認定成同一個贈與人,雙邊免稅額就只能用一邊。想拆分,資金、契約、申報三件事都要配得上。

244萬免稅額到底算誰的,是贈與人不是受贈人

遺贈稅法第 22 條寫得很直白:「贈與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 244 萬元」。主詞是贈與人,不是受贈人。同一位贈與人在同一年度,不管送給幾個人、分幾次,加起來超過 244 萬,超過部分就是 10% 贈與稅。父親送兒子女兒各 240 萬,單人看是沒到門檻,但贈與人當年度合計 480 萬,超了 236 萬。

這題不是新爭點。

我去翻快稅 corpus,和「贈與稅免稅額」直接相關的函令 19 筆,最早一筆追到民國 66 年。財政部 66/12/15 台財稅第 38469 號函 當年就把話講到底:

贈與人在同一年度內有兩次以上之贈與行為者……即令前次之贈與額未超過贈與稅免稅額,依法不須申報贈與稅,但贈與人於辦理後一次之贈與稅申報時,如不將前次贈與合併申報,稽徵機關亦將無法知悉其在同一年度內實際贈與總額。

四十幾年前就講到這個程度了。老實講這是老題,一路有人在踩。

父贈二子女各240萬,47.2萬是怎麼算出來的

把數字攤開算一次。父親同一年度分別贈與兒子、女兒各 240 萬,當年度贈與總額 480 萬。依遺贈稅法第 22 條減除免稅額 244 萬,課稅贈與淨額 236 萬。贈與稅率按第 19 條 10% 單一稅率,本稅 23.6 萬。沒在期限內申報的話,依第 44 條最高加處 1 倍罰鍰。本稅加罰鍰合計 47.2 萬——47.2 這個數字就是這樣來的。

罰鍰計算要再擺一條老函令進來。財政部 69/05/17 台財稅第 33945 號函 處理的就是:最後一次申報時沒把前面各次合併進去,裁罰基礎要怎麼算。原文是這樣:

同一贈與人在同一年度內有兩次以上贈與行為,而於最後一次辦理申報時,未將以前各次贈與額合併申報者,其送罰計算方式,應就以前各次及最後一次之贈與額扣除依法應予扣減之數額後,合併計算贈與稅額,再自其贈與稅額中扣除已繳稅額後之餘額為移罰標準。

白話版:先把全年合計算一次總稅額,扣掉已繳稅額,剩下的差額才是裁罰基礎。這個案例父親兩筆都沒繳,差額就是本稅 23.6 萬,按 1 倍罰 23.6 萬,加起來 47.2 萬。

這條函令是民國 69 年發的,到今天還在用,44 年沒換過。

從220萬到244萬,遺贈稅法第22條免稅額的沿革

244 萬不是一開始就是這個數字。贈與稅民國 62 年開徵,初期額度低很多,之後幾次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最近一次調整落在民國 111 年——財政部依第 12-1 條物價指數連動公告,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由 220 萬調為 244 萬。上一次調整是 98 年由 111 萬調為 220 萬,中間整整十年沒動。

每年 244 萬看起來不多,但乘上贈與人可用年數、加上配偶各自計算,規劃空間其實不算小。

把快稅 corpus 的 19 筆相關函令按年代攤開,有個現象蠻直接的:規定本身很穩,實務爭點一直在變。民國 60–70 年代那批函令,重點放在「申報義務」——多次贈與怎麼合併、沒合併怎麼罰,前面引的 66 年 38469 號、69 年 33945 號都是這類。70 年代後期開始出現「實物抵繳」的問題,像財政部 72/03/14 台財稅第 31636 號函 就明定:

贈與稅應納稅額未達 30 萬元者,不論其與因贈與而發生之其他稅額合計是否已達 30 萬元,均不得申請以實物抵繳。

這條至今也還在用。

一路追下來,從 66 年到 111 年整整 45 年,核心沒變,變的是周邊怎麼執行、怎麼核算、怎麼罰。

分年贈與怎麼做才合規,哪些做法會被追稅

分年贈與是最常被提到的規劃路徑:既然 244 萬是「每年」上限,一次給不完就分年給,每年用好用滿。前提是每一年都要有真實的交付行為——跨年度分開匯款、分開登記、分開完成所有權移轉。

同一曆年內拆成一月一半、十二月一半,兩筆仍會合併計算,不會因為間隔幾個月就當作分年。年度切分看的是贈與行為發生日,不是分期付款。

另外三個常見踩雷點,順手講一下。

一是夫妻各自計算免稅額。先生、太太各有自己的 244 萬,是獨立的贈與人;但如果錢是從同一帳戶出去、只用先生名義簽贈與契約,稽徵機關很可能就只認先生一個贈與人,太太那 244 萬額度等於沒用到。想雙邊都用好,資金動線要配得上契約。

二是夫妻互贈不計入贈與總額。遺贈稅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6 款直接列為不計入,跟 244 萬是兩回事,不要混用。

三是贈與不動產、股票按時價不是帳面值。帳上掛 240 萬買來的股票,當年市價若已經漲到 260 萬,贈與人當年度贈與總額就是用 260 萬算,不是 240 萬。這個差額最常在「贈與時沒想到價格」的情境下跑出來。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稅務知識參考,不構成稅務意見。實際申報以財政部最新公告為準;複雜案件請洽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

遺贈稅法第22條免稅額歷年調整
適用期間免稅額調整依據
98/01/23 修法前111 萬98 年修法前舊制
98/01/23–110/12/31220 萬遺贈稅法 98 年修正
111/01/01 迄今244 萬第 12-1 條物價指數連動公告
認定當年度贈與人總額:父親同年贈兒子 240 萬 + 贈女兒 240 萬 = 480 萬
減除免稅額:480 萬 - 244 萬 = 課稅贈與淨額 236 萬
套用稅率:236 萬 × 10% = 本稅 23.6 萬(依第 19 條單一稅率)
未申報的罰鍰:依第 44 條最高 1 倍 → 加罰 23.6 萬
本稅 23.6 萬 + 罰鍰 23.6 萬 = 合計 47.2 萬

常見問題

父母是分別贈與,爸爸送兒子 244 萬、媽媽也送兒子 244 萬,兩筆都免稅嗎?

原則上可以。244 萬是「每位贈與人」每年的額度,爸爸、媽媽各算一個獨立贈與人,各享自己的 244 萬。前提是資金真的從兩個人分別出、分別交付。若錢其實都從同一個帳戶出去,只是契約名義分開,稽徵機關會看資金動線實質認定,太太那一邊的額度可能就認不下來。

跨年度分別贈與,12 月給 244 萬、隔年 1 月再給 244 萬,可以嗎?

可以。244 萬按曆年計算,12/31 跟 1/1 分屬兩個年度,依遺贈稅法第 22 條各享一次免稅額。重點是贈與行為發生日(通常是契約成立或財產交付日)要落在不同年度,而且第二年要有獨立的意思表示與交付動作,不能被認定成是前一年同一筆贈與的分期付款。

多次贈與沒合併申報一定要被罰 1 倍嗎?

不一定。遺贈稅法第 44 條規定的是「最高」1 倍,實際裁罰會視情節、是否主動補報、是否配合調查而定。財政部 69/05/17 台財稅第 33945 號函說明過裁罰基礎的算法:先把全年合併算一次總稅額、扣已繳稅額,剩下的差額才是罰鍰基礎。有補報空間就先補,比等稽徵機關來查有利。

父母共同贈與不動產給子女,怎麼計算免稅額?

父親、母親各自是獨立贈與人,共同贈與同一筆不動產時,按持分比例分別認定每位贈與人的贈與價額。例如父親持分 1/2、母親持分 1/2,不動產公告價值 500 萬,則父母各贈與 250 萬,各自適用 244 萬免稅額,各超 6 萬部分課稅。重點是契約與登記資料要跟實際持分配得上。

免稅額 244 萬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的?

民國 111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依遺贈稅法第 12-1 條物價指數連動調整公告。111 年之前的免稅額是 220 萬,從 98/01/23 起用了整整十年才調。110 年以前發生的贈與案件若現在才被稽徵機關追查,要套用當年度的 220 萬去算,不是用現在的 244 萬——這點常被忽略。

贈與現金跟贈與股票、不動產,稅額計算有差嗎?

稅率都是 10%(2,500 萬以下),但「贈與價額」的認定方式不同。現金就是面額;股票按贈與日收盤價,上市櫃以外按該公司資產淨值;不動產按公告土地現值加房屋評定現值。帳面成本不是認定依據。最常見的坑是贈與時沒想到時價已經漲上去,申報額跟稽徵機關核定額差一大截。

如果已經不小心分別贈與超過 244 萬了,可以事後反悔退回去嗎?

贈與一旦完成(財產所有權移轉),不能單方撤銷。除非符合民法第 416、417 條特定事由(受贈人對贈與人或近親有重大侵害、不履行扶養義務等),否則不能單憑「不想繳稅」就退回。建議在贈與契約簽訂前就把稅額算清楚;若契約簽了但還沒交付,還有操作空間可以談。

快稅 corpus 觀察
  • 跟「贈與稅 免稅額」相關的解釋函令在快稅 9,129 筆 corpus 中共 19 筆、命中法條 7 條
  • 主要稅目分布:遺產及贈與稅法(9) / 稅捐稽徵法(5) / 所得稅法(3)
  • 函令發布跨度:民國 66 ~ 111 年
  • 最早:66/05/04 台財稅第 32851 號函(6土地贈與他人之贈與稅申報期限可扣除核課土地增值稅之期間)
  • 最近:111/01/27 台財稅字第 11000635560 號函(14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贈與稅其徵收期間起算日)

資料來源:快稅內部 9,129 筆財政部釋示函令索引(去重 + 結構化標註後),可透過 站台 AI 問答重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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